收藏 分销(赏)

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807938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哈尔滨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足额投入,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

2、市冬季施工的特殊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中标价格参考安全文

3、明施工措施费用参考系数表规定的系数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发包价格参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参考系数表规定的系数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项目或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施工企业专项资金账户。否则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银行出具的“专项存款凭证”和“提供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其它条件满

4、足但不能提供“凭证”和“承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凭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按工程进度向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应将划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的投入到对应的工程项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否则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八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市、区(开发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

5、准化或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或达标合格工地。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一)工程开工时,当年竣工工程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50;第二年竣工工程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 (二)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合格或合格工地时分别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40%或30,第二年竣工工程继续保持标准化或合格工地第二年再划拨20%;不合格工地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时,经查确实始终保持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以上水平的,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否则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二(或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

6、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向指定银行申请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要提供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和每一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凡经查实未达到标准化或合格标准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余款不予划拨,由市、区、开发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还要将备

7、案手续交指定银行,双方结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或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要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要督促整改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帐户,凡未建立专项资金帐户的建设项目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银行不予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安全文明施工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