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县城饮水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土石方开挖(含灌浆平洞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
一、总 则 3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3
三、施工过程监理 6
四、施工质量控制 9
五、工程验收 12
六、计量和支付 13
第二章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 14
一、总 则 14
二、开挖过程检验 14
三、监理单位预验 15
四、岩石基础验收 15
五、其 他 15
第三章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8
一、总 则 18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8
三、施工过程监理 19
四、施工质量与进度控制 21
五、其 它 21
第四章 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2
一、总 则 22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2
三、施工过程监理 23
四、施工质量控制 26
五、其 他 30
第五章 砌体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1
一、总 则 31
二、开工条件控制 31
三、施工过程控制 32
四、其 他 34
第六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5
一、总 则 35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35
三、施工过程监理 37
四、施工质量控制 40
五、其 他 44
第七章 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5
一、总 则 45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45
三、施工测量 47
四、开挖 48
五、钻孔与爆破 50
六、出渣运输 52
七、临时支护 53
八、隧洞混凝土衬砌与底部找平 57
九、回填灌浆与固结灌浆 57
十、计量支付 60
第八章 压力钢管的制造与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2
一、总 则 62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62
三、钢管制造与安装过程监理 64
四、压力钢管制造与安装质量控制 67
五、钢管制造与安装验收及质量检验 68
六、其 他 69
第九章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70
一、总 则 70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70
三、闸门和启闭机安装过程监理 71
四、闸门和启闭机安装质量控制 72
五、闸门及启闭机的验收和质量检验 74
六、其 他 74
第一章 土石方开挖(含灌浆平洞开挖)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173—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09—1999《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35—2001《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GB1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GB50086—2001《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等有关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含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锚喷支护、混凝土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14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 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 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 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 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 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 计算放样数据。
(3)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 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 明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开挖施工布置图。
(3) 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 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 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 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
(7) 施工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9)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洞挖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一式四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开挖布置图。
(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置。
(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 出碴、弃碴以控制超挖的措施。
(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处理塌方以及防护岩爆的应急措施。
(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 照明设施。
(8) 排水措施。
(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开挖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12)施工临时监测。
2.5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 试验内容和目的。
(2) 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 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 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 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 安全防护措施。
(7) 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6 一般不允许在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 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 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 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 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 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 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7 在任一开挖分部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批复文件。
2.10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1 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12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 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 月计量收方测量。
(4) 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 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灌浆平洞开挖前,监理应适时检查承包人实施的施工安全措施,如:通风、支撑、排水等。
3.7 灌浆平洞开挖时、洞口掘进前应仔细勘察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洞脸岩石和起始洞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震裂、松动和塌方。
3.8 灌浆平洞开挖爆破岩石和出碴前,应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以确保进入洞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9 开挖爆破后的岩石开挖面,在进行支护或砼衬砌前用高压水冲洗,或采用高压风冲干净,应清除岩石碎片、尘埃、碎屑和爆破泥粉,以便查清围岩中的软弱结构面,并供地质编录和采取支护措施。冲洗作业应离工作面不小于10m。
3.10 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实施通风、防尘、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工作。
3.11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12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理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 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 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 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3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4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 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可利用料堆存;
(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可利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 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5 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6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 钻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4)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5)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7)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8) 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9) 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承包人还应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原始记录。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 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 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 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额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 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 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 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 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 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4.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开挖轮廊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 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按爆破试验成果确定,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 第一层:炮孔不得穿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 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 第三层: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 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 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 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 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8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 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 建基面及坡面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 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 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10 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 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 基础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 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 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 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施工阶段照片。
(4) 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 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 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 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 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往来文函。
(9)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保存备查。
(10) 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六、计量和支付
6.1 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 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承包人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6.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地下洞室的计量以设计开挖线计量或按监理人现场签认的实际开挖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地下开挖项目的每m³单价计量支付。其单价应包括开挖、运渣、冲洗、排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备等一切费用。
第二章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
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了有利于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1.2 岩石地基施工质量检验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经监理部审签的设计文件,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173—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程、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1.3本细则适用于平江县城关饮水工程水工建筑物和重要临时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岩坡和岩石地基开挖工程。
1.4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承包人自检、
监理单位初检(包括由监理部主持的联合检验与预验)和由业主单位组织的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见附图。
二、开挖过程检验
2.1 岩石地基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地质工程师应注意地质条件的检查,当开挖至保护层时,发现存在设计图中未标注或存在差异的软弱层、断层破碎带、沿断层岩脉加剧风化区域或其他不良地质情况,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便于设计单位及时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
2.2基础面开挖到保护层上限时和保护层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地质工程师与检测试验室共同对建基面岩体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2.3 建筑物岩石基础按设计要求开挖(包括必须进行的地质缺陷处理)并经基础清理结束后,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部组织联合检验。承包人应按联合检验要求,对揭露的施工缺陷和地质缺陷进行处理与建基面整修,并在联合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安排进行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和报请监理部安排进行地质编录。
三、监理单位预验
3.1 基础建基面竣工地形测绘、地质编录完成和报验资料准备就绪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申请对已开挖完成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3.2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报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的24h内进行并完成对申报单元工程建筑物岩石基础的预验。
3.3 监理部在完成对承包人申报项目预验合格认证后,返回《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通知承包人准备《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同时报请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岩石基础进行验收。
四、岩石基础验收
4.1 岩石基础验收由基础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其工作是对已完工的重要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4.2 基础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监理部认证的《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申报表》后,组织进行和完成对申报工程项目基础的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发《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验收证书》。
五、其 他
5.1 根据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岩石基础施工质量检验与混凝土结构物浇筑开仓前基础面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作业工序检查。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这两种检验和检查应分别进行。
5.2岩石地基开挖开工申请程序、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单元工程划分、基础验收过程中应完成的竣工资料、合同支付计量,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进行。
5.3 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基础质量检验申报不当,造成基础验收或后序工程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5.4 工程承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申报进行基础验收,或未按规定在完成建基面地质编录与竣工地形测绘并经报验合格以前,擅自进行下序的覆盖作业,由此造成返工、施工延误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5.5 由于监理部或业主单位责任,未能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组织进行并完成基础验收工作,致使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列入合同支付申报。
附图: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图
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开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流程图
施工详图
(设计变更)
岩石地基开挖与清理
设计变更
承包单位自检
(处理爆破与地质缺陷)
)
不合格
联合检验
(施工缺陷处理与基岩面整修)
不合格
地质编录
地形测绘
监理工程师预验
不合格
不合格
岩石基础验收
签发岩石基础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第三章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点击查看原文
19
xx市工程监理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