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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南建招投标[2006]1号
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为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各方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暗箱操作、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
(一)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同时,各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业绩、财务报表、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等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禁止无相应资质弄虚作假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发生下列不良行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即:有第1-10项不良行为的依法限制其半年或一年内参加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第11-22项不良行为的限制其三个月或半年内参加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两次发生下列不良行为的将清出本市有形建筑市场。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
2、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的;
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5、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的;
7、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8、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9、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
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13、不按时参加或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会议的;
14、截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公示期间放弃中标的;
15、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17、企业中标后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建筑施工企业 “五大员”未经公司总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的;
18、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19、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0、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
21、因举报投诉,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工程上限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
22、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本文所列不良行为的认定方法: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处理意见;
4、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二、加强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
(一)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二)实行企业投标专职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
1、凡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专职投标员持身份识别卡代表本企业在我市参加投标。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专职投标员不到场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专职投标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专职投标员须持下列资料到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身份识别卡:
1、企业法人委托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彩色一寸照片两张;
3、专职投标员属本企业在编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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