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本节包括6项内容: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Z3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Z3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Z3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
2、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必须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
3、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对于
4、主要负责人的理解,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以及不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就是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5、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于作的专职人员。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是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
6、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6、4、3;专业承包:3、2;劳务分包:2)(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
7、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1Z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同时承揽若干项建设工程,而且异地施工的情况很普遍。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
8、对该项目的施工过程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代表施工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由于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必须对施工安全负起责任。同时,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项目负责人还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9、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这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将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有关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伤亡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1Z3
10、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11、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施工属于高风险的工作,在施工现场上很易发生事故。因此,高度重视并认真编制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助于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
12、应能力。因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所以,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13、责任。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
14、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筑法则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15、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施工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它虽然是种辅助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对于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16、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发生紧急情况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但是。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
17、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工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经修改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
18、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9、义务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的。所以,作业人员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国素。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末然。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
20、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直接地、具体地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这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多年来的惨痛教训表明,由于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这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22、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23、上岗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
24、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1Z3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25、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26、、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千艺、设备、材料的。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施工管理人员违
27、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
28、业人员末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29、刑(刑法修正案(六)。 三、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拒的法律责任 建设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级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
3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3)末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子警告,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