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招标的项目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涉及国际安全、国际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供代赈需要使用农民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目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夹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2、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
4、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2Z2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
5、资格;(3)编制标的;(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6、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 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资格条件。、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实
7、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文件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评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有效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8、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同的其他协议。(二)禁止肢解发包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
9、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Z203013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一)投标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投标的基本前提。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
10、、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醒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
11、超过招标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投标有限期一致。投保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四)投标文件的无效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保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机器也法定代表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
12、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为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2Z203014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抵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
1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等;(3)擅
14、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Z203015 联合体投标(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联合投标有如下特点: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
15、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三)联合体投标应当签订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过程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
16、标人之间的竞争。2Z203016 中标的法定条件(一)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委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性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二)中标人的确定期限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 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
17、三)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四)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Z203017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19、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利益的,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
20、法规定,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构成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 3 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三)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投入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可以并处 3000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关违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
22、分包,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其他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意外的犯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
2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出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以上违反行为的,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奇异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2Z2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一)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实际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
24、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他,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租住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
25、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Z203022 联合共同承包(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二)共同承
26、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共同承包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Z203023 建设工程分包(一)工程分包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分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二)分包工程的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27、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分包工程发包热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三)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发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28、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证。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知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四)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五)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29、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命运分别庄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六)分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Z2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发包单
30、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成本单位,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超于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其他还有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
31、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Z2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2Z2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 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
32、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 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2Z2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
33、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
34、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2Z2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