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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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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6号、18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1、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   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26元/平方米。   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4、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   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50%,剩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并凭存款凭证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预收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预收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长春市建筑施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意见》(长城乡字[2006]68号)、《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城乡字[2001]5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保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专项管理采取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主体施工三分之一时,经检查核实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总额的70%拨付,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二)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现场的,拨付剩余部分;未达标的不予划拨,将余款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在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帐户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当年建筑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时,应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和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的拨款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四。施工现场要独立设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当月的1-5日或15-20日进行申报。   (二)市、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应付款,打入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的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费用标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按规定计取,不得只计取其中部分项目费率;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合格,即可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或缓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理,以及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前开工或跨年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定额调整按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执行,其监管办法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长城乡安字[2006]70号文件废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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