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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指南及许可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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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指南 1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流程 5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材料 (一) 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 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 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的凭证复印件; (2) 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 消防工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验收报告复印件。 (七) 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十) 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以下信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962 5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流程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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