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
2、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
3、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4、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
5、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各工种在
6、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全国室内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对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 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
7、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
8、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 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给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 家庭装饰
9、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和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家庭
10、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 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
11、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 二、转卖、出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