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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分行业讲解PPT课件.ppt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02887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2.46MB 下载积分:11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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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建筑业v1、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是指双境外。v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2税目行业子目主要业务建筑业工程服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缮服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装饰服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饰装修安装服务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其他建筑服务以上4个子目以外的其他建筑服务3征收机关v不论是否预缴全部在国税机关征收 4销售额v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v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销售额v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销售额计税方式类型描述机构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计算方式税率计算方式预征率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全额11%差额2%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差额3%差额3%小规模纳税7进项税额v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8预缴税款v(一)销售额v建筑业:v(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v(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v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9v销售不动产:v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v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v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v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10v(二)、分包款:v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v上述凭证是指:v(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v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v(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v(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11v需要注明详细地址的发票:v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v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12v(三)、预缴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v(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v(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v(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v(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v说明: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13v(四)预缴税款需要建立台账v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14v(五)预缴税款的时间v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v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v纳税期限: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1个月的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15v(六)罚则v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v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6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v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v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v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v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v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17v注:营改增后甲供工程与营改增前计税依据不同,营改增前,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全部不包括在营业额中。18v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v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v(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v(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v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19发票的开具v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v2、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案例v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21v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预缴增值税:v当期预缴税额=(1665-555)(1+11%)2%=20万元v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预缴增值税:v当期预缴税额=(2997-777)(1+11%)2%=40万元v该建筑企业在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v当期应缴税额=(1665+2997)(1+11%)11%-55-77-170-11-20-40=89万元22v纳税申报表填报:v1、预缴税款表v2、税额抵减情况表v3、本期进项税额明细v4、本期销售情况明细v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v具体表格23房地产v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v一、纳税人v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v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24v说明:1、仅适用于“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v2、“自行开发”,即适用对象是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的“一手房”;v3、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25v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v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v3、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26销售额v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试点后开工的新项目或者销售未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并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v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v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v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27v说明:1、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即“卖一套房,扣一笔与之相应的土地出让金”。v2、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28v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v说明:小区配套建设道路、花园、绿地、雕塑,或者物业用房、幼儿园、诊所 其价值已包含在其他售房款中,不单独出售,所以不包括分子中,因此也需要从分母中扣除,以保证所有的土地出让金能够全部得到扣除。29v对土地出让金的要求:(1)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2)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30v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v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v老项目:v(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v(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v(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v(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1v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v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32进项税额v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执行“纳税人自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v分期抵扣要求在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作为产品进行会计核算,所以不执行分期抵扣政策。33v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v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v在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房地产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以“建设规模”这个指标作为依据,即应以“项目建设面积”为计算单位,而不能以套、层、单元、栋等作为计算依据。34预缴税款v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v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v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v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v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35v说明:v(1)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v(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36跨县区预缴v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v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7发票开具v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v2、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v3、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38案例 v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1月15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月30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vA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年5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2016年6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含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万元,和2016年5月收到的5250 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v问: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39v分析:v(一)由于A房地产企业销售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v(二)纳税人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其中包括5250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v(三)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应在6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5250万元预缴税款150万元。v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万元v(四)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v正确:5250(1+5%)5%-150=250-150=100万元v错误:10500(1+5%)5%-150-150=v填表40销售不动产v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v适用范围:v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v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v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41计税方式v一般纳税人:v(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42v(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43v(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44v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v(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45v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v(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46申报地点申报地点预缴申报(地税)预缴申报(地税)机构所在地申报(国税)机构所在地申报(国税)不区分计税方法不区分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外购外购自建自建不区分取得方不区分取得方式式外购外购自建自建差额差额5%5%全额全额5%5%全额全额11%11%差额差额5%5%全额全额5%5%47预缴税款 v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v(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v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v(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v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48v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v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v上述凭证是指:v(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v(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v(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9纳税申报v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v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50案例v案例1:某北京西城区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 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 万元(含税,下同)。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3 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营业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请问,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应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51v分析:按照前面的分析及规定的计算方法,纳税人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应预缴税款=(1000-700)(1+5%)5%=14.29 万元。v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也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加上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v填表:不填报预缴税款表,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将该表中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入主表第28栏。52出租不动产v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v适用范围:(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v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v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53计税方法v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v(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4v(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55v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v(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v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6v(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v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57计税方式异地预缴纳税申报税率受理机关税率受理机关一般情况下一般计税3%国税11%国税简易计税5%国税5%国税住房(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5%减按1.5%国税5%减按1.5%国税自然人5%减按1.5%地税58 预缴税款的计算v(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v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v(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v(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v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59v(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v(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v(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v(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60案例 v北京市西城区某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10套,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20万元。请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v分析: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南,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税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11%)3%=0.54万元;v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5%)5%=0.95万元。61v上述计算的税款需要填写预缴税款表;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税额抵减情况表,将预缴金额过道主表28栏。v填表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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