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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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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住房20026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二OO二年三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

2、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

3、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4、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

5、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

6、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

7、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

8、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三

9、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代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

10、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11、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四)依法交纳税费;(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

12、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四)合同履行期限;(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

13、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

14、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逾期不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0万U豆体验卡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奖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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