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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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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以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体的项目管理班子,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安全、造价、材料、资料、机械设备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由具有相应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施工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效益,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四)依法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技术质量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技术质量全面负责,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由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企业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二)推广运用新技术,保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技术和质量措施的落实; (三)落实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试验工作计划,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和评定; (四)负责施工各阶段技术质量的交底; (五)负责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和竣工备案文件归档。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由经培训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四)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实行IC卡管理制度,IC卡有效期为2年。施工企业投标时,必须进行IC卡验证,并提供相应证件。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完成并验收合格,或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80%以上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解屏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须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出示证件和印章,无证上岗者记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条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同投标时承诺的一致,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报市(州)以上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否则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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