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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施工管理,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项目国内管理组和国外施工技术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第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成套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 组织成套项目的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援外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和合同。
(四) 落实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
(五) 组织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第二方审核。
(六) 组织落实对外援助物资商检制度和保险制度。
(七) 组织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 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 组织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十) 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商务部指示,办理政府间有关事务;指导和协助施工企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履行配套义务;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同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项目结算。
(二)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履行项目有关协议及合同。
(三) 审核项目开工、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四) 定期赴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听取实施企业工作汇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受托管理机构。
(五) 督促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单位(专家组)履行验收职责,办理项目竣工移交事宜。
(六)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指导施工企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保卫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等工作。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职责的,或实际无法履行职责的,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在中标候选企业中另行确定项目中标企业,或者重新组织项目招标或议标。
第七条 与受援国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施工企业应立即进行施工准备,主要工作包括:
(一) 派遣施工先遣组赴国外施工现场,商请受援国有关机构履行配套义务;
(二) 落实劳动力配置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培训;
(三) 落实项目资金计划,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从国内发运的设备、材料须经国家(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发运至国外施工现场;
(四) 认真研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交底会议,落实施工技术方案;
(五)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核;
(六) 编制质量保证计划和安全保证计划;
(七) 办理工程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八) 准备其他开工事宜。
第八条 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准备,且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开工:
(一) 开工所需人员、机械、材料、设备抵达现场;
(二) 临时设施搭建完毕;
(三) 建设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清除完毕,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开工申请文件应经施工监理组长附署确认,并经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开工申请经受托管理机构批准后,施工企业方可开工。
项目未能按期开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项目国内管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项目国内管理组,负责人员选派、物资供应、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国内管理组长应满足《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组长人选经项目招(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施工企业应按程序报受托管理机构核准。不能胜任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施工企业更换。
第十一条 国内管理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施工人员培训,按计划选派合格的项目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 根据设计要求、投标承诺和施工需要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和运输计划,并按计划采购、发运物资,办理商检和通关手续。
(三) 施工过程中出现现场无法解决的重大施工技术问题时,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问题。
(四) 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性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五) 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保障工作。
(六) 处理其他需国内办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国内管理组应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标。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组织和管理,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
施工技术组主要成员包括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和安全员,应满足《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施工技术组应自觉接受施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支持设计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技术组主要成员及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施工监理工程师进行资格核验,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施工技术组应在现场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强化工人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定期组织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组应配合施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进行入场签认和退场许可管理。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施工机械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技术组应配合施工监理工程师对人员、设备、材料进行入场和退场许可管理。保证设备、材料合理有序、安全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技术组应根据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对施工材料、构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验,试检结果合格并报施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才能用于项目施工。
对于在施工后检验的科目,施工技术组应按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试件取样和保养,并在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试件检验。
第十九条 施工技术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建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并落实《质量保证计划》。
(二) 编制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和特殊自然条件专项施工方案,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在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工程师配合下组织专项技术交底。
(三) 各工序施工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保证施工班组掌握施工要点,熟悉操作规范。
(四) 严格进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技术组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进度总体受控。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受援国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制订进度保证计划;
(二) 根据工程进度,提前通知国内管理组做好人员选派和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生活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
(三) 与受援国指定机构和工地代表保持密切沟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在物资清关、人员出入境、当地劳动力招聘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四) 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技术组应建立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做好安全施工工作。
施工技术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技术组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编制环境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 施工现场应分区合理、整洁有序。
(三) 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四) 施工技术组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当。
(五)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施工技术组应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做好施工质量自检,自觉接受施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配合做好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章 分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成套项目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施工企业可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包。分包企业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作的质量向施工企业负责,服从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方面的管理。施工企业与分包企业对分包工作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包企业应当在招(议)标过程中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新增的,施工企业应报受托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六条 成套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将劳务分包企业报受托管理机构核准。
成套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外派工程劳务人员服务资格。劳务分包企业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新增的,施工企业应报受托管理机构核准。
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保障援外工程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正常使用条件下,成套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国家(中国)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成套项目的保修期,自对外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除承担保修义务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负责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组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整理、妥善保存施工日志以及有关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工程变更等各类施工技术资料。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施工企业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按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工程变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生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因各种原因全面停工的情况,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情况时,施工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之外,非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工程费用较大增减的,商务部将按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D&B(设计—施工模式)模式和其他项目管理模式下的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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