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天东公预起字(2002)
犯罪嫌疑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籍贯:天州市北区朝阳街3号,高中文化,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当服务员,家庭住址: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
违法犯罪经历:2000年,因吸毒被天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2001年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2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丹阳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犯罪嫌疑人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单丹阳也已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单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注:
1、犯罪嫌疑人单丹阳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3、本案预审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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