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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决定[样例5]
第一篇:关于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决定关于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现就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5]8号)为主线,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地满足XX县区育龄妇女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颍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XX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颍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理顺颍城XX县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依托社区(没有成立社区的暂由街道居委会负责,下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颍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一)属地管理。凡社区内人员不论户口性质如何,有无工作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社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开展婚姻、怀孕、生育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档案,按时上报统计信息,对已婚育龄妇女中重点人群进行孕环情检查,对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和证明的审查把关。
(二)单位负责。单位要履行职责,主动配合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本单位干部和职工(含下岗职工、内退职工、空挂户、临时用工等)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非本单位的租房户、购房户的管理,定期向社区通报人口信息,按时上报各种计生统计报表。
(三)居民自治。推进社区政务公开,发动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四)社区服务。依托社区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体系。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建设之中,整合和利用社区内的各种教育、文化及媒体资源,贴近群众、面向家庭,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提高社会、家庭文明程度。
三、加强颍城计划生育网络建设
(一)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颍城内所有社区、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社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社区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的书记或主任兼任,社区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为委员。社区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三)县直各单位及其他法人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生专干,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上报各种计生统计报表。
(四)对管仲公园、管仲小区、世纪商城及倒闭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区域及人群,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的社区负责管理。
四、完善颍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颍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今年开始,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颍发[2005]4号),把县直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关镇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本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含空挂户)或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存在突出问题,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按颍发[2005]4号文件落实“一票否决”;中央、省、市驻颍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各单位还要逐级与下属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督促其做好干部、职工和招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社区各单位对流动人口要定期清理摸底,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好查证验证工作。同时,要完善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主动与流入地联系,建立信息通报、重大事项协调等制度。对流入人口,县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围绕生育、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流出人口,要重点抓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及孕环检、节育手术落实工作,确保流出人口各项计生措施落到实处。
颍城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六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各
第二篇: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徐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快推进城市拆迁工作,现就市区实行拆迁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
鼓楼、云龙、泉山、XX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的拆迁工作。
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公安、民政、城管、环保、信访、法制、工商、税务及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配备专职人员,在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拆迁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职责
(一)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内拆迁年度计划;
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
5、依法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收储地块拆迁和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拆迁任务;
2、接受拆迁主体委托,做好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准备工作;
3、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拆迁矛盾;
5、配合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6、配合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强制拆迁善后工作;
7、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信访工作,做好被拆迁特困户的安置工作;
8、监督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
9、负责辖区内拆迁统计等其他日常工作。
三、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与区政府签订拆迁目标管理责任状,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组织市监察、发改、审计、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各区进行单项考核和年终考评,实行业绩考评与经费挂钩及费用包干奖惩制度。
(一)拆迁成本
市重点办按照(XX市市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核定程序》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合以下条款确定拆迁成本:
1、市重点办组织市相关部门、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调查、摸底、、估价,审核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2、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应结合《XX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有关标准核算补偿安置费用,在此基础上增加4%的包干费用;其他项目可根据拆迁难易程度,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5%—6%的包干费用。
3、拆迁服务费。拆迁房屋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标准,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4、房屋拆迁评估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的底限执行。
5、拆迁工作经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违章房)10元/平方米计算。
(二)奖惩
1、奖励标准。动迁期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30元/平方米,超出动迁期但仍在包干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奖励15元/平方米。奖励经费由委托人支付。
2、超出包干协议约定期限未完成拆迁任务的,除扣徐工作经费外,每推迟一天再扣减包干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4%一6%)的1%。
(三)验收
项目拆迁结束后,由市重点办及时组织验收考评、审核结算。
四、拆迁各方主体必须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齐全。
五、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XX市市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核定程序
一、拆迁项目经市政府初审后,先发函向有关部门预告拆迁事宜,正式审定后,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及时发函通知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暂停一办理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
二、由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辖区政府进行现场摸底调查。各相一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书面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数量。
三、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选择三家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预评估,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综合确定预评估价格。
四、市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牵头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并报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查审核。监察、审计部门抽查率不得低于20%。
五、抽查审核准确率在98%以上的,按照测算费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上的,相应核减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准确率在90%以下的,需重新丈量测算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确定后半年之内不动迁的,需重新评估测算。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对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己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
(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有关部口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
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国土等部门组建XX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指导、鉴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XX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XX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可以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
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o%。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子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XX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2005〕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
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四、各县(市)、XX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4)64号)同时废止。徐政发〔200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和<XX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XX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XX市市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XX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号令)执行。
(二)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由市重点办与所在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包干协议,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1提供房源并按实际安置情况结算。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300元/平方米(含市收规费)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们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78号令《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特困企业的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综合补助;政府免收同等复建面积内市收规费并从速办理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不能退后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产权人与使用人同属一人的,a、b、c、d、e类地段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a、b类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c、d类地段每平方米8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同时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事、树木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掘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交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当照顾其子女在原拆迁地就近入学,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徐政发[200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徐政发[2007]24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建设部门根据旧城改造的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定销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及各区政府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一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地价和房价,由市土地、价格部门会同房管、建设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第十条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
第十二条选购定销商品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第十三条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市监察部门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落实《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编制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二、用地选址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分布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考虑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选址,合理布点。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三、手续办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定销商品房建设立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规划设计。
四、价格确定
1、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5-20%的优惠幅度确定定销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建设标准及室内配套设施。
2、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建设部门按照定销商品房限定价和5一8%的开发利润核定。
3、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五、土地出让
1、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确定。一般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进行,少数地块经市建设、国土部门同意,也可按“限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
2、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和房屋销售监管协议。
3、市房管部门办理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一并转移给竞得人。
六、工程建设
1、定销商品房建设必须按市房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与单体平面设计方案实施。
2、定销商品房建设应由市房管部门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3、明确定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后的奖罚标准。
4、定销商品房应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优良。
5、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验收结算
定销商品房竣工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附件2
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l、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手续。
第三篇。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我们的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XX县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责任,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新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确保2008年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增进群众生殖健康和家庭幸福统一起来,切实转变作风,以优质服务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推进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我市开展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创建活动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为了确保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精神要求,保持低生育水平,实行一类管理,达到一流水平,我局2008年的目标:计划生育率达到100%,综合避孕率达到90%,一年二次透环妇检率达到100%,综合决策符合市委、市府两办文件《关于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
三、主要工作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局长毛樟林任组长,纪检员黄嵘具体分管,办公室成员任组员,明确分工,明确职能,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促。
2、制定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一方面抓一胎生育管理,实行跟踪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另一方面,发动员工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进一步提高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和帮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局职工或临时工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确保本单位无计划外生育。
4、在评比先进、招工、提干等工作中,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5、主动配合挂钩联系的镇(街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6、坚决完成市委、市府两办文件《关于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四篇:城镇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在河南的实践与探索城镇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在河南的实践与探索
多年来,城镇计划生育工作一直走在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前列,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加快,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给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解决城镇遇到的这些问题,进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属地化管理,是唯一出路。
一、城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城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城镇化水平加快的挑战。就河南而言,从2000年到2020年,我省每年将有100多万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城市化比例将由现在的30%提高到50%。今后15年内,我省将有2000多万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大量的农村居民迁入城镇,无疑给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有关人口政策等提出了挑战;二是铲除二元结构的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工农关系失调、城乡发展失衡。要消除城乡差别,缩小贫富差距,就不得不铲除二元结构。要铲除二元结构,就必须修改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个变革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与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出现脱节,管理出现真空,人口计生部门对外部环境和改革发展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的冲击与影响研究不够、准备不足。三是企业改组改制的挑战。现在很多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已经出现六个找不到,即找不到法人代表、找不到育龄群众、找不到重点对象、找不到服务措施、找不到结合点、找不到政策依据。这些情况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二)城镇人口计生工作出现四大矛盾。一是二元制计生政策出现矛盾。近几年,大量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迁入城镇,多数地方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居民整体划转为城市居民。这些地方的土地被征用后,一部分群众种地无田,就业无岗,成了无地流民。有一部分群众既有土地,又有非农业户口,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二是管理与现实出现矛盾。城中有村,村中有城,城村交错,城村相连;人户分离;新建住宅封闭管理;企业改组改制后,很多职工下岗、失业,不少人脱离了原工作单位,加上大量的无业人口存在,自由人增多,管理服务的难度加大。三是服务能力与需求出现矛盾。城镇居民对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政策法规知识以及技术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维护自己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生殖健康权、发展权的意识日益增强,而城镇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不能有效、便捷地解决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维权服务问题。四是旧体制新情况出现矛盾。旧的条条管理体制只能管住在职职工,而大量的流动人口和无业、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出现明显漏洞。城镇计划生育机构不健全、管理服务人员少、网络不完善、经费保障跟不上等现实问题,造成了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严重滞后。
(三)城镇人口计生工作出现五个日益凸显。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推进,城镇人口计生工作难度日益凸显;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日益凸显;不稳定因素日益凸显;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市与市、县与县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之间的差距日益凸显。
有效解决城镇人口计生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就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强力推进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属地化管理。
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属地化管理,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为贯彻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体制,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大胆实践,改革创新,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城镇实际的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办事处模式。即“办事处---社区---居民家属院(片)”模式。这是设立有办事处的城镇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和省辖市所辖城市区管理模式相同。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是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代表。
(二)管理服务区模式。即“乡镇---管理服务区---管理服务小区---居民家属楼院(片)”模式。就是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城镇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一种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XX县区、沈丘、清丰等为代表,这是全省城镇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基本模式。
(三)居委会模式。即“乡镇---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区---居民家属院(片)”模式。这也是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城镇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一种模式,主要以XX县区等为代表。尽管全省城镇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还有其它的管理模式,但基本是以这三种模式为基础的。
三、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做法
XX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口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05年3月,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在城镇建立新机制、城市和流动人口三大工作机制,改革以前城镇计划生育“以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化管理体制。同年11月,省人口计生委在XX县区召开了全省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全面推广XX县区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由于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今年三月,省政府把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列为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要落实的六项改革之一,省政府
责成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这项改革。为此,省人口计生委又专门下发了《XX省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目标、任务、措施、要求以及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总结全省各地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做到五个保障、抓好五个环节、落实五个结合”。
“做到五个保障”。就是在改革中要做到五个保障。一是组织保障。各地都成立了由党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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