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姓氏论坛之世界宁氏宗亲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
本团体名称“中华甯氏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乃世界各地甯氏宗亲自愿参加之民间团体,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是具有合法公证的宗亲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探索研究本族历史,促进宗亲团结互助,传承爱国爱乡理念,为建设中华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在广东深圳市设立办事处,必要时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
第四条 本会机构
本会内设三个机构:联谊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睦谊联宗:为海内外甯氏宗亲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各地宗亲团结联谊,敬宗爱国。
二、研谱编志:广泛联结本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编辑出版《中华甯氏》族刊。
三、保修祠墓:抢救、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宗祠祖墓,继承和发扬甯氏文化遗产。
四、兴教育贤:培养甯氏优秀人才,协助各地宗亲会,积极开展兴教育贤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承认本会章程、参加联谊活动的甯氏宗亲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讨论、决策本会事务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会推荐人选或派出代表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助学金及奖励金的权利。
五、有组织调查组,对祖源世系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
六、有自由开展谱牒学术研究,及发表研究论文的权利。
七、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缴纳会费满十年的为终身会员。
二、有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完成相关工作的义务。
三、有敦宗睦族,及时交流族谱研修成果的义务。
四、有团结互助、赞助义举及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理事会理事长提名及产生方式
(一)提名
1、由现任会长提名下届理事会理事长人选;
2、由现任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联谊会主席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长人选;
3、由超过总名额20%的现任副理事长、理事联名推荐人选,或毛遂自荐的;
4、其它可行的方式。
(二)产生
由各地宗亲会(联谊会)代表,及没成立宗亲会(联谊会)聚集地宗亲代表(代表名额另定),通过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为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
三、副理事长、理事提名及产生方式
(一)提名
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二)产生
由各地宗亲会(联谊会)代表,及没有成立宗亲会(联谊会)聚集地宗亲代表(代表名额另定),通过选举产生。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
四、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主持人事任免、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谊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
一、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二、会长由现任会长推荐,由热心宗亲事业、德高望重者担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期每届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每届任期三年。
四、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会长对外代表本会;
(三)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对本会重大事宜有一票否决权;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本身分管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名誉会长
一、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和联谊会主席任期届满,经理事会提名通过后,为名誉会长,任期三年,为本会做出特别重大贡献者,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联谊会
一、联谊会为本会执行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联谊会主席提名及产生方式
(一)提名
1、由现任会长提名联谊会主席人选;
2、由现任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联谊会主席推荐下届联谊会主席人选;
3、由超过总名额20%的现任副理事长、理事联名推荐人选,或毛遂自荐的;
4、其它可行的方式。
(二)产生
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副主席提名及产生方式
(一)提名
由联谊会主席提名副主席人选。
(二)产生
经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联谊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联谊会主席提名产生;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产生;
(二)宣传部设部长一人,由联谊会主席提名产生;副部长若干,由部长提名产生;宣传部下设网站、联络处,网站站长及联络处处长由部长提名产生;
(三)财务部设财务长一人,聘请会员义务担任会计、出纳,统一管理本会一切经费收支。财务长由主席提名产生。
五、联谊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甯氏宗亲恳亲大会、商贸洽谈会及扫墓祭祖活动;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四)审批财务收支帐目,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六)罢免宣传部长、秘书长、财务长;聘任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和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人,监事若干人,任期每届三年,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联谊会、理事会任何职务。
二、监事长产生方式
(一)由现任会长提名监事长人选,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由现任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联谊会主席推荐下届监事长人选;
(三)由超过总名额20%的现任副理事长、理事联名推荐人选,或毛遂自荐的;
(四)其它可行的方式。
三、副监事长、监事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监事会职责
(一)负责监督理事会、联谊会的工作;
(二)监督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宗亲捐赠和个人会员会等收入。接受个人和集体捐赠的钱物,由本会财务处出具统一收据,并致感谢函,同时在甯氏网站置顶公布。
第十五条 开支审批手续
一、本会重要经费开支及专项资金筹集,经联谊会决定,交由财务部贯彻实施;日常会务开支由联谊会主席审批核销;
二、会员因参加会务、宣传及调查研究等公务工作,所需开支的办公、车旅费等,经主管审签可以报销;
三、财务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公款或占用公物。
第六章 附则
一、各地需设相应分支机构,可在理事会及联谊会指导和帮助下,由地方自行决定, 报本会备案;
二、本章程经中华甯氏宗亲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华甯氏宗亲会
二零零九年八月 深圳
(中华甯氏宗亲会 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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