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20CCS C 01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DB 1404/T 132021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管理要求2021-11-10 发布2021-12-10 实施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1404DB 1404/T 132021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要求15监督检查2附录 A(资料性) 药品试剂领取记录表3DB 1404/T 13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
2、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慧慧、牛丽丽、原超、焦晓伟、周琦、董晓伟、杨宝。DB 1404/T 1320211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管理要求药品试剂领用管理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领用的要求及监督检查。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药品试剂的领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来源:RB/T 2142017,3.13.2药品试剂药品:广义上的药品
3、包括化学药品和医用药品。试剂是指为实现物理、化学反应而使用的纯净化学品。4要求4.1领取4.1.1药品试剂管理员应根据需求提前备好药品、试剂。4.1.2剧毒试剂、危险化学品等危化品双人、专柜、专账保管。4.1.3药品试剂的领取应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4.1.4领取药品试剂时, 应查看药品试剂是否过期,应确认包装上标示名称是否为申请领取的实验用药品试剂。必要时检查或核对药品试剂的质量证明。4.1.5管理员和领取人员按照药品试剂领取明细做好领取记录(见附录 A) 。4.2使用4.2.1使用药品试剂时,应核查包装上的标签,名称、浓度、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4.2.2取出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原包装中,取
4、出药品试剂后应将包装密封存放。4.2.3易潮解或易挥发试剂使用后,应立即密封保存。4.2.4药品试剂使用时,应严格控制使用量,并做好相关原始记录。DB 1404/T 13202124.2.5药品试剂摆放应有序排列。使用后,应归类放置。4.3安全防护4.3.1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药品试剂的防火、防爆、防毒、防潮等工作,实行部门和岗位安全责任制。4.3.2凡进入药品试剂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均应采取防护措施。4.3.3使用药品试剂前,应熟悉其安全性能及急救处理方法,使用时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4.3.4药品试剂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进行个人清洁,更换工作服。5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药品试剂领用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危化品、剧毒品等相关的领用记录。DB 1404/T 1320213附录A(资料性)药品试剂领取记录表表 A.1 提出了药品、试剂领取记录的信息内容。表 A.1 药品试剂领取记录表序号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领取日期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