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
2、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第02位,为调查对
3、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表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机构类别代码标识机关A事业单位B社会团体C民办非企业单位D企业E个体工商户F农民专业合作社G居委会、居民小区H村委会K其他L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写。【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或单位全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
4、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单位填写实际使用名称。【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5、”。【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联系方式】指企业或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对于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分类的企业或单位,选择主营业务的行业类别进行区分。如果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加工的: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钒、钼、金、锗/钛、镍,在对应的矿产资源名称上划“”。【有无其他
6、厂址】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其他厂址的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的具体地址。【备注】上述各项指标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在此予以注明。例如正在办理停产、关闭手续,设施预计在普查阶段拆除,或者长期停产且无法找到企业人员等各种情况。【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
7、31日所有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
8、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表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机构类别代码标识机关A事业单位B社会团体C民办非企业单位D企业E个体工
9、商户F农民专业合作社G居委会、居民小区H村委会K其他L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
10、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对于没有登记、无正式名称的设施按照“所在地(详细到村、镇)+实际使用名称”原则填写,例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农村污水处理站”或“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指对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日常运维的企业、单位、机构、集体等的名称,运营单位和设施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填写本项。使用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企业、个体工
11、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用于标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设施地址】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详细到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
12、址。按实际所在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设施实际所在地地址进行登记。【联系方式】指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设施类别】用于识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属类别,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
13、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用于标识“设施类别”中勾选为“污水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是调查对象是否为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14、如果选择“是”,请填写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或服务人口数量、或服务家庭户数。【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调查对象或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中规定的对象与内容。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生活源锅炉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
15、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
16、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表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机构类别代码标识机关A事业单位B社会团体C民办非企业单位D企业E个体工商户F农民专业合作社G居委会、居民小区H村委会K其他L第03-14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第15-18位,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顺序进行编码。【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
17、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若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没有正式单位名称,可根据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通用描述代替。若锅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一家单位的,由2017年度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以锅炉产权单位注明锅炉产权单位。【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生活源锅炉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
18、、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联系方式】指生活源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填报单位)的联系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机构类型】机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0企业、20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组织机构。10企业: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20事业单位:包括
19、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30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
20、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40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51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
21、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2基金会:包括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53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54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90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行业类别】指根据
22、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行业大类代码(两位)填写在方格内。【锅炉用途】填报锅炉使用主要用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M1供水,M2供暖,M3洗浴,M4烘干,M5餐饮,M6高温消毒,M7农业,M8制冷,M9其他。有上述多种用途的情况,可以多选,以“”分开。【锅炉投运年份】填写锅炉正式投入使用年份,例如:1999。改造后锅炉按照改造后投入使用年份。【锅炉编号】用字母GL(代表锅炉)及其内部编号组成锅炉编号,如GL1,GL2,GL3;注意:仅对普查范围内在用及备用锅炉编号。【锅炉型号】按照锅炉铭牌上的型号填报,锅炉型号不明或铭牌不清
23、填“0”。【锅炉类型】锅炉类型按表2中代码填报。表2 锅炉类型代码表代码按燃料类型分R1燃煤锅炉R2燃油锅炉R3燃气锅炉R4燃生物质锅炉【额定出力】统一按蒸吨单位(t/h)填报。换算关系:60万大卡/小时1蒸吨/小时(t/h)0.7兆瓦(MW)。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燃烧方式名称及代码】根据不同燃料类型的锅炉燃烧方式,按表3中代码填报。表3 锅炉燃烧方式及代码表代码燃煤锅炉代码燃油锅炉代码生物质锅炉RM01抛煤机炉RY01室燃炉RS01层燃炉RM02链条炉RY02其他RS02其他RM03其他层燃炉代码燃气锅炉RM04循环流化床锅炉RQ01室燃炉RM05煤粉炉RQ02其他RM06其他【年运行时
24、间】填写调查年度锅炉全年的实际运行月份。指标保留整数。【燃料消耗量】指调查年度该锅炉实际消耗的能源量。根据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及对应计量单位,按表4中代码填报,燃料煤的其他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燃料消耗量难以在多台锅炉间划分的情况,根据燃料消耗总量按照多台锅炉间实际运行情况估算。表4 能源种类代码表代码燃料类型计量单位101原煤吨102洗精煤吨103其他洗煤吨104型煤吨105煤矸石吨106焦炭吨107石油焦吨201焦炉煤气万立方米202高炉煤气万立方米203转炉煤气万立方米204其他煤气万立方米205天然气万立方米206液化天然气吨207液化石油气吨208炼厂干气吨20
25、9其他气体燃料吨/立方米301原油吨302汽油吨303煤油吨304柴油吨305燃料油吨306醇基燃料吨307其他液体燃料吨401生物质成型燃料吨501其它石油制品吨502其它焦化产品吨503其他燃料吨/立方米【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含硫量。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燃料煤平均灰分】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灰分。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调查年度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若无煤质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指标允许保留一
26、位小数。【燃油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若无燃油分析数据,取所在地区平均含硫量;若燃油种类为醇基燃料可不填。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编号】用字母QC/QS/QN(分别代表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其内部编号组成,如QC1,QC2,QS1,QS2,QN1,QN2;两台或多台锅炉使用同一套设施的,填报的设施编号必须一致。【除尘/脱硫/脱硝工艺名称】指相应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所采用的工艺方法,按表5中代码填报。无任何设施的现场填写直排,数据汇总时设施编号与工艺名称均为空。两种及以上处理工艺组合使用的,每种工艺均需填报,按照处理设施的先后次序填报。表5
27、除尘/脱硫/脱硝工艺代码除尘方法代码脱硫方法代码脱硝方法-过滤式除尘-炉内脱硫-炉内低氮技术P1袋式除尘S1炉内喷钙N1低氮燃烧法P2颗粒床除尘S2型煤固硫N2循环流化床锅炉P3管式过滤-烟气脱硫N3烟气循环燃烧-静电除尘S3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硝P4低低温S4石灰/石膏法N4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P5板式S5氧化镁法N5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P6管式S6海水脱硫法N6活性炭(焦)法P7湿式除雾S7氨法N7氧化/吸收法-湿法除尘S8双碱法N8其他P8文丘里S9烟气循环流化床法P9离心水膜S10旋转喷雾干燥法P10喷淋塔/冲击水浴S11活性炭(焦)法-旋风除尘S12其他P11单筒(
28、多筒并联)旋风P12多管旋风-组合式除尘P13电袋组合P14旋风+布袋P15其他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水膜除尘、除尘脱硫一体化、仅添加硫转移剂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均不视为脱硫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指锅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末端是否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如下选项填报代码:ZX1未安装,ZX2安装未联网,ZX3安装并联网。【排气筒编号】用字母YC代表锅炉排气筒与烟囱编号,如YC1,YC2,YC3;两台或多台锅炉使用同一排气筒的,填报的排气筒编号必须一致。【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废气出
29、口的高度。指标允许保留一位小数。【粉煤灰、炉渣等固废去向】按照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收集方式填写代码:SJ1集中收集处置,SJ2直接排放环境,SJ3其他。【普查员及编号】指填写本表信息的调查对象。【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实际存在的入河(海)排污口。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入河(海)排污口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
30、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示例:入河(海)排污口编码: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
31、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
32、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地理坐标】填写排污口
33、所在地地理位置的经、纬度,统一按照 E1062630”,N294919” ”格式填报。【设置单位】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的排污口,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时,填写为主设置单位或排污量最大的单位。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且确实无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无”。【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以下”指日排废污水量小于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入河(海)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河
34、(海)排污口,入河(海)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三种。工业废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海)排污口,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污水入河(海)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入河(海)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普查员及编号】指采集本表信息的普查员及其编号。【审核人及编号】指审核本表信息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及其编号。-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