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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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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 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郸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睐、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 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 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 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

2、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 求。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 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 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 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 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 建

3、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 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 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 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 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 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1.3条

4、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 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 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 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 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 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 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 高层建筑为主;注:1.义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5、%;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 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 过 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 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2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 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 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

6、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 质总建筑 密度绿地率总容积率第分 区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25%25%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表2.2.2.6 确定第分 区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根据容积率 查表 2.2.2.2 或表2.2.2.3 确定25%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表2.2.2.6 确定第三分区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根据容积率 查表 2.2.2.4 或表2.2.2.5 确定

7、30%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2.2.2.6 确定198 地 区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22%30%符合有关规划要 求且不大于3.03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例;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 大于24米的部分。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 绿地率为下限值。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

8、2.6的容积 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 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 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 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2.2.2.2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h2424h3030 h3535h40总建筑密度30%28%26%24%总容积率1.82.22.

9、62.7规划限高(米)40 h4545h5050 h5555h60总建筑密度20%17%16%15%总容积率4.04.44.85.04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 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 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 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 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

10、积率。“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表2.2.2.4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h2424h3030 h3535h40总建筑密度22%20%18%16%总容积率3.03.33.63.8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 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 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o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

11、能满足配套 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 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 限高对应的指标。5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临规划道路 条数、用地面积12345000 itf以下1.01.11.21.25500010000 m20.951.01.11.21000020000 m20.850.951.01.1三20000 m20.80.850.951.0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第2.2

1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 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 于 5.0;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 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 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

13、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 行:表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 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 度绿 地率共务施地 公服设用中学用地旧城结合方案 合理性确 定符合相关规 范要求三 30%新区25%小学用地旧城结合方案 合理性确 定6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新区30%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 合理性确 定新区35%养老院30%3.0三30%农贸市场45%三0.8且W1.6不大 于6 层不大于以米结合设计要求派出所40%NL0 且W2.4办事处40%N1.0 且W2.4其它公共服 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3.0第2.2.5条 商

14、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 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规划控制指标表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lxI 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 密度iWj层主 体建筑 密度绿地率(适用于 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 区地铁站街坊10.050%25%三10%8.050%25%三10%第二分 区6.045%22%三15%7第三分 区5.040%20%三15%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i总容积 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 区3.050%10%第二分 区2.750%15%第三分 区2.

15、545%15%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o第2.2.6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耳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表2.2.6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三 1.5 且W3.040%三30%第2.2.7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 筑面积的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

16、.1和2.2.7.2的规定执行。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三0.520.4轻工业三 1.0 且W3.0三0.9三0.88表2.2.7.1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农业产业化项目三0.7三0.5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 筑密度可下调5%。第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表2.2.8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三40%三40%

17、轻工业三40%三40%三40%农业产业化项目三35%三35%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三0.6三0.5三0.5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 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 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 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 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 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

18、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表2.2.9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第三圈层9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 计算。圈层)物流园区不允许设置三0.7 且W3.020.6物流中心不允许设置三0.7 且W3.0三0.6物流服务 站2L 2 且 W3.0三0.8 且W3.020.7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 于 60%o第2.2.10条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表2.2.10

19、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 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 率22.0 且W3.0三 1.5 且W3.0三 1.0 且W3.0建筑密度50%第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表2.2.H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 外环路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NL8 且WNL5 且 WNL2 且WNL0 且 W3.03.03.03.0建筑密度40%第2.2.12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5 条执行。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 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20、、展览馆等建筑对应 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 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 高度不宜大于24米。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 10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 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 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小 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 时满足以下

21、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 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 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 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 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 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

22、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 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 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 于计算宽度的两倍;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 空间)设置;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 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 对外开放。第 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 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

23、率: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 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 计算绿地面积。11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 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 点等。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应 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

24、三环路以内活 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 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 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 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 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 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

25、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 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 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 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 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 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L2米。第 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 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10 建设用地

26、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 0皿建筑面积)非机动车(Wioo由建筑面积)二环路以 内二环路以外12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 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 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o住宅0.71.0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 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 商品房)0.350.351.5宾馆、酒店0.50.8一办公楼0.50.80.4商业场所0.50.83.0医院0.50.81.5体育馆2.52.520影剧院3.03.015展览馆0.50.81.0非生产性工业0.50.80.4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

27、.50.5一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 车位指标。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 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 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 小于30平方米控制。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 准。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 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 车停车位的25%o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 限

28、值。第2.3.n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 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13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第 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 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

29、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 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第2.3.14条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 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第2.3.15条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 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

30、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 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新 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成都市主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确 定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疔)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m2)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 0-350 06班(180人)1700350 0-450 09班(270人)2450三 450012 班(360 人)300014第2.3.17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

31、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 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2.非生产性工业项耳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 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 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 附属用房等。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第 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

32、控 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 3.0.2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3.1 建筑间距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 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 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 养室冬至日底层日

33、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 台、檐口等影响因素。15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 制;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 低 层 建 筑长边三环路以外:1.2H 三环路以内:1.0 H且低层相对:三7.0米 多层对多

34、、低 层:三12.0米低层相对:6.0 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 侧:三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N18.0 米(多)13.0 米(低)三13.0米山墙6.0米三10.0米9.0米高 层 建 筑主要 朝向三27.0米三13.0米次要 朝向13.0 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 距;4.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

35、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按表3.1.3.2控制;表3.L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16注:1.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 30按表3.L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 定控制30 a 60按表3.L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 定控制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_Lx(Ly)最小距离、局层与局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 6013.0 米9.0米6.

36、0米60 a 9013.0 米13.0 米10.0 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 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 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 控制;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最、朝向 一一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37、多 层 建 筑长边1.0 H且三6.0米8.0米三13.0米13.0 米山墙6.0米9.0米9.0米17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高 层 建 筑主要 朝向三21.0米三13.0米次要 朝向13.0 米距。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 距按表3.1.5.2控制;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 角最小间距a 30按表3.L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 定控制30 a 6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

38、向(山墙)规 定控制注:1.表中。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x(Ly)最小距大高层与高 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 6013.0 米9.0米6.0米60 a 9013.0 米13.0 米8.0米注:1.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 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

39、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18间距规定执行。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 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 最小间距为9.0米。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 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第 3.1.9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 建筑的要求执

40、行。3.2 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 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 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 条的规定。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 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 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 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 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41、根 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 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 行。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19居住建筑、第3.1.2条 涉及的文教 卫生建筑多、低层长 边0.5(中心城三环路 内)0.6(中心城三环路 外)6.0多、低层山 墙无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 向a 300.313.030 a 600.24高层次要朝 向0.29.0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0.56.0多层山墙无

42、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 向a 300.213.030 a 60.0 米,LW60.0 米。4.A80.0 米,LW40.0 米。25第5.0.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 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5.0.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 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第5.0.7条40%o第5.0.8条 置;底层为住宅时,路面2.5米以上。第5.0.9条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底层或裙房

43、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 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 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 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 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 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 对

44、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 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 距离的0.5倍。第5.0.10条 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 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2.3.4.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 线。第5.0.H条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o第5.0.12条 三环路以内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 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

45、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26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得临规 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第5.0.13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第5.0.14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 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 层高不宜高于3.6米。第5.0.15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27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第6.0.1条 在建筑色彩规划管理中应配套使用成都市中心城 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以下简称“分区图”,详见附图四)、成都市中 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以下简称

46、“控制图”详见附图五)。第6.0.2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 现风貌;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 为彩色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N V(中性色明度);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 N8.5之间,彩度W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第 6.0.3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区1.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分区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 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2.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中心城以内

47、的部分历史文化风 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域内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2).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 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3.城 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 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 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l,彩度C2;(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

48、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本规 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 调与过渡。4.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中心城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 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2).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本规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第6.0.4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28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 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 1.9Y(+2)7.5(1)/2.4(2);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

49、,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7/2;N为无彩色NV(中性色 明度)如N6O29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7.1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 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 详见表7.1:表7.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限制等级照度控 制光色控 制气氛控制适用范围一类 控制 区鼓励照明整体上 为高照 度区田,体以暖 色为主丰富多 彩、繁华、欢乐的包括商业、服务类(商 业、

50、服务业,小区级 以上市场等)、商业办 公类(金融、商业性办 公等)、旅游区和文体 娱乐类(影剧院、活 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 控制 区鼓励照明整体上 为高照 度区以冷色 为主高效、简 洁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 户口岸等三类 控制 区允许照明整体上 为中等 照度区以中性 色为主稳重、简 洁、明快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四类 控制 区允许照明整体上 为中等 照度区以中性 色为主高效、简 洁包括各类工业区、仓 储区、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 地(如保税区、军事保 安区)所属范围。五类 控制 区限制照明整体上 为较低 照度区以中性 色为 主稳重、简 洁、明快包括文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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