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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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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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