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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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荔湾区泮塘路
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等所载明的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建计[2009]919号
资金来源:城建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等所载明的内容。
三、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30天。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
在履约过程中,因变更设计、发包人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延误的工期,经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并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广东省建设厅” 2006年制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其他:特快专递、挂号信。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广州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及<<广州市余泥排放暂行办法>>等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管理所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7楼 收件人: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管理所
邮编:510370
承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700号收件人: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邮编: 510170
监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3楼 收件人: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邮编:510370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5、工程分包
5.1 (3) 指定分包工程: /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具体现场决定。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办理有关证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如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支付。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 。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三天 。
(8)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派驻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实施对工程全过程监理。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乙方提供出具本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本工程开工前五天。
(2) 提供的份数:一式肆份。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本工程开工前三天。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9.1〉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9.2〉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派驻工地代表(即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施工,如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代表易人需提前七天通知发包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易人手续,后任代表与前任代表须有相当的资历与能力;〈9.3〉开工前,向发包人报送开工报告及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以及文明施工组织设计;〈9.4〉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9.5〉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以免影响正常通车和行人;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损坏,须及时修复,发包人不予承担费用;〈9.6〉自觉处理好沿线单位、居民的投诉、纠纷,否则承担相应的一切可能后果;〈9.7〉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接收的工程项目,负责保护、保养工作,期间发生损坏,负责修复;〈9.8〉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需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表”;〈9.9〉落实工地安全防火、保卫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责任人职责。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陈伟明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广州市信义路21号7楼 邮政编码:510370
联系电话:81569591、81568790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行使发包人权利。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肖家所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3楼 邮政编码:510370
联系电话:13535047995
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其责任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负责签证,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等。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刘满荷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700号 邮政编码:510170
联系电话:13725418052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
23、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
23.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 /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具体为: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每月25号前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并及时协助监理方进行复核,监理方在收到报表及申请书后的三天内予以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30 )天。
(1) ( / )单项工程的工期:( / )天。
(2) ( / )单项工程的工期:( / )天。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按<<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47、工程试车
47.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2)(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 / )万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 )。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但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均为暂定,若日后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与招标有出入,按批复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审核单价与投标综合单价误差小于5%(含5%)的不作调整,按投标单价执行;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审核单价5%以上的,按审核单价执行,工程总价作相应调整。
2、对设计变更、招标答疑等允许调整的增减工程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项目工程量确认依据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2.1)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
(2.2)原设计发生变更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新的单价原则上不能高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若高于上述价格,须经发包人批准)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清单中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投标报价中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结算时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采用清单计价办法,其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相关定额及对应的计价办法和实际施工期间建委的有关文件,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5%另加税费进行结算。
(2.3)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3、中标的投标报价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该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费用结算时,经工程师计量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
(3.1)两者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
(3.2)前者比后者增加时,增加部分的费用采用清单计价办法,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5%另加税费进行结算;
(3.3)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分的费用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进行扣减;
(3.4)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
58、工程量的偏差
58.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a( / )
(2) 人工,权重系数b( /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 )
(4) 钢筋,权重系数d( /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
61.2 投标截止日期:/
62、支付事项
62.2 约定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它为:( / )。
63、预付款
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 没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有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合同金额的30%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1) 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
建督[2008]382号)及《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09]345号)
63.4 预付款抵扣办法: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抵扣方式: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穗建督[2008]382号)及《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09]345号)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 119,671.91 )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通用条款64.2款的规定;
□ 其他: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根据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按80%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最多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内审后可支付至结算价的90%;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返还给乙方。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 ……
(2) ……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 )万元。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交完整、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后45天内,提交工程结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在完成竣工验收后60天内提交一式六份完整档案资料。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 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方式: 财政局审定结算价后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69、合同争议
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
(1) ……
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八 ),其中发包人( 六 )份,承包人(二 )份。
77.其他
77.1 本工程禁止转让。
77.2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至正式验收通过并移交日期间,仍须承担工程设施保护责任、排水设施清疏责任和工程范围保洁责任,其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77.3 合同工期到期日,如未完工或未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须无条件保证道路向社会开放交通,并使排水设施发挥设计使用功能,一切措施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77.4 施工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并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有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77.5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进行施工,若承包人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条例,甲方有权依约收取违约金及扣减相关费用和文明施工费。
77.6 因甲方或政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则顺延。
77.7 施工期间发包人交付场地因被占用或其他原因导致局部场地不能满足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77.8 若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结算送审时间延误等事项,而导致发包方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77.9 本工程未尽事宜,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管理所
承包人:(全称)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为保证 泮塘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1按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 道路1年、排水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6 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易损件、消耗件和灯具保修期为叁个月。
2.工程完工(经过初验),在指定的时间内把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并得到发包方、监理方确认之日起计保修期。
3.在保修期满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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