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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春个人画展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洛阳金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着促进民间文化交流、振兴艺术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为甲方的画展提供全程运营服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画展简介:
1. 作品销售服务:乙方为甲方的画提供推广、营销以及相关服务。
2. 画展服务:乙方为甲方的画展提供策划、组织、运营服务。
3. 画展名称:
“写意人生”——曹长春个人国画精品展
4. 艺术品数量:60幅国画作品(后附清单)
5. 作品销售价格:后附销售价格表
6. 画展地点:洛阳金鼓楼文化艺术馆(洛龙区政和路与长兴街交汇处向东前行120米路北世府名邸商业一层)
第二条、 画展周期: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画展费用清单及双方费用负担表:
金鼓楼文化艺术馆策展收费明细
序号
项目
费用(元)
费用详情(内部合作价)
1
策划及商务服务费
7000
企划制作、活动布置、布展、采购、现场人员服务费,茶水服务
2
宣传物料
1000
大门口喷绘,一楼楼梯口海报,三楼光影通道画家简历的设计、制作、安装
3
画框
6000
定做20个画框
4
合计
14000
以上表内未包含金鼓楼文化艺术馆场地使用费;以上费用在签完协议后两日内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结果,此费用甲方用本次画展的4幅画作进行冲抵,四幅作品尺寸如下: 两幅四尺整张,两幅四尺斗方 。
第四条、 销售佣金收取:
销售佣金:甲方提供作品底价,溢价部分作为佣金归乙方所有(后附底价表);
画展期间每日对售出画数量及售价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据甲乙双方进行核对及核算;
画展结束后5日内,甲乙双方通过核算,根据合同约定,留取销售佣金后,支付给甲方货款(底价);画作销售若需开具发票,则发票由乙方开具但税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户名:
甲方开户行:
甲方账号: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与义务
①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作品没有质量问题和造假问题,若因质量或真伪问题所产生的销售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无条件服务乙方的一切展览、宣传。甲方有责任为自己作品推广与乙方积极合作。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①乙方提供专用场地用于甲方画展,并保证画展期间甲方提供作品的安全。若丢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作品底价表进行赔偿;若发生损坏,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赔偿。
②乙方负责收取甲方提供作品的所有销售款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无须对可归因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爆炸、火灾、水灾、战争、暴动、暴乱和流行病以及行政措施和命令。
第七条、 其他: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保留法院诉讼的权力。协议如有变更或补充,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该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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