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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文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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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文件 航星办字〔2006〕15号 3号仿宋体 关于发布《公文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小2号宋体 中心各部室、各外派机构: 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公文处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文处理管理规定 二ΟΟ六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3号黑 :关于 发布 公文处理 管理规定 通知 主 送:总部各部室,各外派机构。 主 报: 存档(1) 份 承办部门:综合部 承办人:李蕊 联系电话:88263784 附件: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 公文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心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GB/T 970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 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中心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正规公务文书,包括通知、批复、请示、决定、决议、函等。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公文处理流程,使各种公文在中心内部、中心与监管部门之间、中心与其他有关单位之间合理地流转,各种信息能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保证中心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条  中心公文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综合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中心公文或指导部门拟定中心公文。 二、接收中心以外单位发送给中心总部所有公文,并提出拟办意见。 三、负责或指导中心公文的核稿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中心总部所有公文的收发、编号、登记、传阅和归档工作。 五、完成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常用公文按其性质和收者与发者的地位关系主要分为三类、十二种: 一、上行文 1、请示:适用于向监管部门、上级单位或领导请求指示和批复或要求给予资格、额度、指标等事项。 2、报告:适用于向监管部门、上级单位或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查询等。 二、下行文 1、通知:适用于发布中心规章制度、人事任免、转发有关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2、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3、规定:适用于对某一具体事项做出的安排,要求有关部门、人员遵照执行。 4、决定:适用于中心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5、决议:适用于中心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规定,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7、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介绍工作经验等。 8、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会议议定事项如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表彰、重大项目的审批等事项,须用其他公文种类行文。 三、平行文 1、函:适用于中心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协作关系单位提出要求或答复。 2、合同、协议:中心、外派机构或被授权的业务部门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公文。 第七条  对于不需要以正规公文形式提出,但需报请有关领导批示的工作请示,以工作签报方式或各类专用审批表单等非正规公文办理,原则上一事一报;需要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也采取工作签报方式上报,一事一报。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正规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报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二、公文标题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号符号。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四、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成文日期一般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七、正规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子文档形式发出外,应加盖印章。印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之上。 八、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时间之后。 九、抄报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见附件1。 第十条 合同、协议的格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不同的业务类型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应采用(GB/T 148)《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中规定的A4型纸。 第四章 行文要求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三条 各外派机构的上行文,必须以正规公文形式行文。 第十四条 中心对外发文由综合部按本文件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正式生效,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部门送发自己制订的带有政策或规定性质的文件。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草拟、复核、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心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 五、公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再加以说明。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文稿送签时,若有需要向领导说明的事项,应另外附简要的说明,随文稿一并送审。 第十七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中心内部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事先主动与其他有关单位协商并会签;若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报请主管领导裁定。对于不同意见未协商一致、又未经主管领导协调裁决的问题,一律不得上报、下发公文。 第十八条 公文拟稿后,按文件类别由综合部负责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签发人在批签时,应表明同意与否,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到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度规定; 四、涉及中心内部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五、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综合部应提出拟办意见,送中心主管领导批示并及时办理。对需多位领导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按领导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上级单位下发的公文,综合部应当及时对收文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批示或批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 第二十六条 对传阅的公文、资料,应速传速阅,一般不得超过2天,并注明传出时间。加急件应随到、随传、随阅,必要时可以集体阅读。对需多位领导传阅的公文,综合部应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递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公文传阅、传批的相关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第七章 公文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总部正式公文发文的程序:主办单位拟稿者起草公文→综合部统一编号→填写“文件报批单”→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部核稿→如有必要,有关单位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拟稿者将定稿后的电子文档发给综合部文秘人员→文秘人员核对、排版出清样、缮印→盖章、归档→发文。 第三十条 总部工作签报、文件阅办单作为非正规公文,按以下程序办理:起草者填写有关表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必要,送有关单位会签→送主管领导批示或有关单位办理→相关单位归档。 第三十一条 中心收文办理程序为:综合部收文编号登记→填写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阅文人传阅并签署意见→按批示交有关单位办理→综合部催办→办理完毕归档。 第八章 公文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综合部文秘人员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心各外派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与原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六日起实施。 附件1:公文组成部分的标识 附件2:文件处理单 附件3:文件报批单 附件1: 公文发文字号的标识 序号 行文名义单位/ 部门名称 发文代字 适用范围 示例 1 中心 航星办字 请求、报告、通知、批复等 航星办字〔2006〕1号 2 中心 航星人字 人事任免 航星人字〔2006〕1号 3 中心 航星函字 商洽、询问、答复等 航星函字〔2006〕1号 4 中心 航星协字 合同、协议 航星协字〔2006〕1号 5 综合部 航星综字 航星〔综〕字〔2006〕1号 6 市场总部 航星市字 航星〔市〕字〔2006〕1号 7 研究与资源部 航星研字 航星〔研〕字〔2006〕1号 8 审核部 航星审字 航星〔审〕字〔2006〕1号 9 培训与市场部 航星培字 航星〔培〕字〔2006〕1号 10 安全技术部 航星安字 航星〔安〕字〔2006〕1号 11 技术委员会 航星技字 航星〔技〕字〔2006〕1号 12 食品安全认证部 航星食字 航星〔食〕字〔2006] 1号 附件2: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 文 件 处 理 单 收文日期 收文编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行文单位 文件级别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文件传阅 处理结果 备注 附件3: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 文 件 报 批 单 报批日期 文件编号 报批部门 拟稿部门 拟稿人 拟搞部门负责人 文件名称 传 阅 会签 报 批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主题词: 主送: 主报: 存档 份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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