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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地址:
乙方(承包方):
地址:
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任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市 区 花园 楼 号
1.3工程项目及承包范围:具体见《工程预算表》。
1.4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预算表》。
1.5承包方式:具体详见《工程预算表》。
1.6承包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工期共 天。
1.7工程预算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工程款付款方式的约定
2.1甲方是以下第 款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
2.1.1预算造价在人民币30,000.00元以下工程:
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的50%比例的备料款。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办理完毕进场施工手续并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木工进场时,甲方向乙方按工程总造价45%比例支付工程款;另5%比例装修工程余款,自双方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完毕。
2.1.2预算造价在30,001.00元至200,000.00元之间工程:
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总造价35%比例的备料款,乙方于收妥该备料款之次日起7个自然日内,备齐装修所需的基本物料(工程特殊用料和/或变更部分物料除外),并在甲方协助下办理完毕进场施工手续;签署本合同第7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按工程总造价30%支付工程款;签署本合同第21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按工程总造价30%比例支付工程款;另5%比例装修工程余款,自双方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完毕。
2.1.3算造价在人民币200,000.01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家装工程(别墅、开发商套餐式装修等)或大型公装工程:
时间
工程进度
比例(%)
金额(元)
第一次付款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第五次付款
合计
2.2《隐蔽工程验收表》中水、电改造、防水工程款项,甲方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
2.3工程施工期间,如甲方特殊要求,须乙方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提前竣工,甲方须支付乙方因赶工期增加的相应费用(费用额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4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按以上约定付款方式及时付清款项,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工程总造价0.1%的标准收取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付款时间延误7个自然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该合同,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已收工程款项,无论工程是否完结,乙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施工工程,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的,须按实际工程量支付乙方工程款。
2.5工程竣工后自乙方发出办理移交手续,通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按50元/自然日的标准收费滞期费,直至甲方付清为止。
2.6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不得交付予非合同签署人或非合同签署人之委托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工期约定
3.1签署该合同后,边设计边施工的设计时间约定:
3.1.1该合同签署当日,乙方须出具平面改造方案图,甲方亲自认可后,作为开工资料,交乙方项目经理办理开工手续。
3.1.2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下工程,乙方须在签署该合同5个自然日内出齐所有施工方案图,供甲方审核;甲方须在接到审图通知3个自然日内,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方案,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3个自然日内完成,并交甲方重新审核确认。
3.1.3预算造价20万元以下工程,乙方须在签署该合同10个自然日内出齐所有施工方案图,供甲方审核;甲方须在接到审图通知3个自然日内,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方案,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5个自然日内完成,并交甲方重新审核确认。
3.1.4预算造价20万元以上工程,乙方须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出齐施工方案图,供甲方审核。
3.2签署该合同前,已做设计方案的施工工程,不按上述方式对设计时间进行约定。
3.3因乙方设计方案出图和/或改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审图和/或确认方案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3.4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修改个别设计方案的,须在该工程项目未正式施工前通知乙方施工管理人员/或设计师,乙方设计师须在接到通知3天内进行修改,并通知甲方确认,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如因设计师设计方案失误和/或客户提出方案修改意见,设计者修改出图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3.5施工项目中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乙方须提前填列《甲方准备材料通知单》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备料;甲方接到该通知单后,须按通知单要求准备材料;如因甲方准备材料不及时或不准确,延误工期,工期顺延;如因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准备材料或通知内容错误,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和/或准备材料不准确而延误工期,工期不顺延。
3.6施工过程 中, 因甲方示按该合同约定之付款方式付款且延误至3个自然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甲方付清款项,乙方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7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在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后,因故未能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要求复验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8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和/或工程项目更改时,工期顺延。
3.9因乙方设计方案有误、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该合同之《乙方提供主要材料明细表》附表约定及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工程返工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10因乙方安排组织施工不当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11工程竣工后,甲方提出整改要求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3.12因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13因停水、停电、台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14因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工程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15无论何原因引起的工期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对变更原因、变更时间予以协商确认,并签署《施工工期变更确认单》。
3.16以上条款中之工期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甲乙双方互不支付工期延误费;工期不顺延条款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乙方按50元/自然日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误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的约定
4.1签署本施工合同后,如甲方要求删减《工程预算表》中部分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已下料的施工工程项目,甲方须按该删减项目的具体损失额度向乙方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4.2开工后乙方未采购材料,甲方对双方约定之乙方提供材料提出变更,甲乙双方按材料差价及时补偿。
4.3开工后乙方已采购但尚未使用材料,甲方对双方约定之乙方提供材料提出变更,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变更确认单》并按材料差价及时互补差价,甲方按放弃使用材料之采购总价的2%支付乙方材料采购费用;已进行施工处理的材料,甲方按材料采购价的100%支付材料费、人工费。
4.4如乙方未按《工程预算表》、《乙方提供主要材料明细表》规定使用材料、进行施工,甲方提出删减工程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确认单》,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4.5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增加施工项目(内容),甲乙双方须签署《工程项目(内容)确认单》,乙方按《工程项目(内容)确认单》组织设计、施工。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表》、所列明的材料标准采购施工材料;甲方可对装饰饰面板等材料之颜色、花样进行确定;对乙方所采购材料按《乙方提供主要材料明细表》所列明标准进行验收。
5.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之附件《工程预算表》中所规定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5.3如乙方未按《工程预算表》规定使用材料、进行施工,
甲方有权要求拆除重做,重做所浪费的材料、人工由乙方负责。
5.4甲乙双方按《海南家庭装修验收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二种。
5.5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开出《工程验收通知单》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2日内,协同乙方进行隐蔽工程之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表》;如甲方在通知时间内不能及时进行验收且未另行约定验收时间的,乙方可自行进行验收并进行下一部施工内容,甲方须对此予以承认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表》;如乙方自行进行验收后,甲方提出复验的,乙方须配合复验,如复验合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复验不合格,由此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6竣工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开出《工程验收通知单》通知甲方进行竣工工程验收;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通知单》3日内,须协同乙方进行竣工工程之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竣工工程验收完毕,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整改要求的,乙方须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及进行竣工工程复验;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及时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及复验且超过3个自然日的,自3日后,甲方必须按50元/天支付乙方施工场地看护费;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7未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或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而甲方自行入住的工程,该工程从甲方入住之日起视同甲方已验收合格。
第六条 工程结算的约定
6.1工程竣工,甲乙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乙方须在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送达《工程结算表》,甲方须在工程验收合格7个自然日内付清所有结算款项。
6.2工程结算款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结算款、甲方付款滞期超过验收时间甲方未进行验收应付乙方的施工场地看护费、应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赶工费、乙方垫付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装修押金,扣减乙方工期延误费、甲方垫付乙方施工期间因违反甲方所属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造成的罚金等。
6.3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完结算款项后,乙方开具工程质量保修单。
第七条 服务的约定
7.1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所属的“工程部”、“客房服务部”进行项目服务管理。
7.2施工过程中,乙方所属工作人员有协同甲方进行材料导购、材质鉴别义务。
7.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凭乙方开具保修单、工程结算单、收款凭证作为保修凭据。
7.4保修服务时间: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业主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其中,有做防水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单项为五年。
7.5特别保质项目——防白蚁工程:保质维修期为五年。
7.6保修内容及保修范围。
7.6.1乙方所有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所用材料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实行全部免费保修;
7.6.2乙方以包工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全部免费保修。
7.6.3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材质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有偿保修。乙方代买装修材料的,乙方收取材料费、人工费。甲方自购材料的,乙方收取人工费。
7.6.4乙方施工项目超过保修期的,对甲方实行有偿维护,收费内容为:材料费、人工费。
7.7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7.7.1超出保修时限;
7.7.2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
7.7.3因建筑工程质量所造成的维修问题,如墙体和楼板开裂;
7.7.4原有给排水管漏水、破裂;
7.7.5原电气隐蔽工程质量问题;
7.7.6客户自购材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7.7.7属自然环境等情况所造成的白蚁泛滥而引发的财产损失;
7.7.8因属保修项目维修而造成甲方生活、精神上的影响。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正式履行该合同条款之前,如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该合同,须按合同预算总额的2%向对方予以赔偿。
8.2本合同签署后,如本合同约定之施工项目(内容)在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相关约定办理删减手续后,甲方另行安排施工的,施工不得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同步进行。
8.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结算手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8.4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另行安排的第三方进行的非合同内乙方施工项目(内容)的施工,如在本合同约定履行时间内进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施工配合费、乙方施工项目(内容)成品保护费(收费具体商定);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5隐蔽工程施工,乙方按设计文案和/或甲方指定路径放样画线,经甲方签字认可工程量后乙方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封闭前,甲方进行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
8.6施工期间,乙方因施工耗用的施工现场水、电、气费由甲方承担。
8.7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生火或使用电炉做饭、取暖。
8.8施工期间,因乙方施工操作不当或在施工现场生火或使用电炉造成的一切灾害及人身伤亡概由乙方负责。
8.9施工期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准备材料时,须认真清点及检查,并签署《甲方采购材料验收单》;须妥善保管甲方自购材料,如因乙方验收不严或保管不善造成甲方自购材料毁损,由乙方负责照原样采购赔偿,如无法照原样采购的,乙方按甲方采购价格对甲方予以赔偿。
8.10工程竣工移交之前,乙方须对施工成品、甲方置放物品予以保护,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上述物品损坏,由乙方进行整修或赔偿。
8.11工程未竣工移交前,如甲方提前或擅自使用工程成品和/或甲方自购物品而造成的损坏,甲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并承担乙方因此导致的返工、误工费用。
8.12施工完毕,乙方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整理。
8.1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影响,根据程度不同,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事宜。
第九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
9.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可选择下列第 条方式解决争议:
9.2.1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9.2.2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解决。
第十条 附 则
10.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或代表):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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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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