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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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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中铁十七局集团一公司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 A5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保证质量事故报告及时性、调查准确性、处理公正、合法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标段从事施工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事故先报告、后调查、在处理的程序。 第二章 质量事故报告 第四条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技术员、质检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通讯手段上报到项目部领导或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质量事故报告电话0595-86001703。质量事故发生后上报时间:工区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在3个小时内上报业主单位及相关的监督单位。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上报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里程和构配件的确切部位)、工程项目名称及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人。 第七条 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时,质量管理部门应催交事故报告,并限期上报。若仍不上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可进行事故调查或根据已掌握情况,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⑴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⑵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⑶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 死亡30人以上; ②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②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③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③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整修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不列入质量事故,但应将产生的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陷计入工程日记及有关竣工资料中,引以为戒。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核实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坚决杜绝事故发生单位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杜绝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杜绝提供伪证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共有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早明确各方责任后,按规定上报。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裁决。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析和界定,由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人员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者,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参建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 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者; 2、 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 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 其他有隐瞒事故嫌疑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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