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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宣传周资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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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内容:,一.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五.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六.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活动时间:,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用语,1.,职业 健康 幸福。,2.,健康工作,体面劳动。,3.,科学防治职业病。,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5.,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6.,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职责。,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 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体检诊断机构,法律关系,安监,卫生,劳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从事放射性、高毒作业特殊管理法规和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文件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包括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等。,卫生部近期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职业病目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已于去年完成放射卫生规章清理工作,发布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制、修订发布职业卫生标准500余项,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等。,二、近期发布的配套规章内容提要(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可能导致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危害因素详细进行了列举,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提供了依据。本目录还具体列举出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分布。(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管理,变更申报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7,(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预评价要求和卫生审核程序,在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以及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求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分类与工作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与管理要求,详细列举了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进行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职业禁忌。(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的条件、职责,职业病诊断原则,对诊断工作和,诊断证明书,的要求,以及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该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鉴定程序、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专家库的设立与管理,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等。(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按发病人数、死亡人数等危害严重程度,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三类,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结案和法律责任。,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八)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三、职业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部修订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原标准中涉及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部分不再进行规定。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和现实国情,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设计要求,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设计卫生要求,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的要求。,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二)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及其是否存在健康危害的重要依据。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其危害性质不同,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最高容许浓度(,MAC,)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新修订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的,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和,8,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有关职业性放射性危害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原,91,项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19,项诊断标准,本次共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110,项。,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第二部分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接害工人的一般自然情况,职业接触史,体检周期,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职业禁忌证等。,(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包括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查项目和选检项目。其中选检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条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程度确定。,一般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受检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时间、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史、传染病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受检者身体状况、生活嗜好、个体差异,判断职业病危害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接触史,调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史,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最大特点,也是各种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受检者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种、岗位、作业方式及变动情况,还包括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及防护措施,这些情况必须由接触有害作业人员或所在单位提供。,体检项目,职业性健康体检项目应执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协商增加检查项目。,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体检周期,即职业性健康体检的间隔时间(周期),应执行于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在岗期间检查周期的规定。但是,由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繁杂,还有许多有害因素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中,对于这类有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监测结果及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来确定体检周期。,有毒物质中除二氧化硫、羰(tng)基镍为2年1次外;其他有毒物质为每年1次。,无机粉尘中矽x尘、石棉尘每年1次;煤尘、炭黑尘、石墨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焊尘每2年1次;其他粉尘每3-5年1次;有机粉尘每3-5年1次。,高温、噪声、高气压、局部振动、紫外线(电光性眼炎)、外照射、内照射、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可能致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作业、致职业性皮肤病化学物质、致化学性眼灼伤的化学物质、化学物理因素(职业性白内障)、铬及其化合物质(铬鼻病)、致哮喘物质、致牙酸蚀病的酸物和酸酐、机动车驾驶作业每年1次。,微波、视屏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每2年1次。,压力容器操作每3年1次。,联苯胺所致膀胱癌,接触后6年起;联苯胺5%每年1次,5%每3年1次.,第二部分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二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GBZ_188-2014_,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二部分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第三部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二部分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健康保障义务,保险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危害检测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健康监护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报告义务,减少危害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培训教育义务,事故处理义务,举证义务,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员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建章立制,制订完善职业病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第,1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劳动者,10,项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妥善安置,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8,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检举、控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四部分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仅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享受批评、检举、报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9),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10)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五部分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依据最新职业病防治法,:,1、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诊断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2、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如果确认你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应当调离原岗位,不会让你失业。,3、你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如有社保和工伤保险,就社保解决。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买或单位买得不符合社保要求,由单位负责。,4、你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哪怕你不在原单位了,原单位除工资外应给你的待遇不变。,6、万一单位已经不存在,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五部分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一、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职业病目录,:,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接触粉尘的煤炭采选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机械工业等,接触电离辐射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工矿企业,接触铅、汞、锰、镉、氯气、二氧化硫、氨、硫化氢、苯、汽油、甲醇等化学物质的工矿企业,接触噪声、高温、局部振动的工矿企业等。,四、职业病的预防:,用人单位要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加强职业病的预防。,(一)、从源头上控制。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用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并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二)改革工艺,从技术和设备上消除或控制生产劳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用机械遥控操作代替人工操作等;隔离密闭对产生尘毒等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或作业,应采取隔离的原则,使污染源不扩散;有些设备要加强密闭,控制跑、冒、滴、漏;通风排毒发生尘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排除尘毒。一切通风设施事先应合理设计,并保持经常的维修保养。,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三)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职工的健康改变和职业禁忌,对健康受损害的职工要早期治疗,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予以妥善安排。这是职业卫生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备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岗位及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五)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是预防职业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包括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护眼镜、手套、围裙、胶鞋等。防护皮肤损伤用的皮肤防护膏;防辐射热的防热服;在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处应设置冲洗设备等。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岗位应配备防护用具、医疗药械等。,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五、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批准。,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六、职业病特点:,1.,病因明确: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可检测,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一般有剂量(接触水平),反应关系。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5.,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可以通过作业者的注意、作业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作业方法的改进等管理手段减少患病率。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发现愈晚,疗效也愈差。,6.,除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7.,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七、职业禁忌,定义: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氨的职业禁忌证:甲醇的职业禁忌证:,(1),慢性阻塞性肺病 视网膜及视神经病,(2),支气管哮喘,(3),慢性间质性肺病,二甲基甲酰胺的职业禁忌症:,(4),支气管扩张 慢性肝炎,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你知道导致职业病的,病因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即职业病的病因,主要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职业损伤性因素。,法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九、控制措施,工艺革新,无毒低毒代替(,湿式作业,),密闭、隔离,自动化、机械化,限制范围、减少接触,工业通风,降低浓度,容器密闭、清理,减少挥发、,二次扬尘,个人防护,防止吸收或直接造成损害,呼吸道、皮肤、消化道,健康监护:职业禁忌、早期病损,劳逸结合,营养、休息,应急:对源(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对人(逃生、急救物品)、风向标,第六部分 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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