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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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3.编制依据和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职责
4.1 事故现场人员
(1)负责对事故事件立即上报。
(2)负责对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配合事故事件调查。
4.2安全科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负责对事故的跟踪情况的监督。
(4)参加调查组,履行事故事件调查职责。
(5)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组织召开事故事件定性分析会议,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见。
(7)开展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8)负责事故事件资料的归档保存。
4.3事故处理部门
(1)负责将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通过各级管理部门逐级报告。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组织事故事件现场处理。
(4)参加调查组,履行事故事件调查职责。
(5)开展职能管理范围内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4.4事故发生部门
(1)负责将事故事件报告给本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科。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分别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3)参与事故事件现场处理。
(4)参加调查组,参与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
(5)负责事故事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4.5相关领导
(1)履行事故事件到位职责。
(2)组织事故现场处理。
(3)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事件调查。
5.主要内容
5.1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不很严重的设备损害的事故。
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也称未遂事件。
5.2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在3日内报公司安全科。
重伤死亡事故 :
1)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第一负责人及安全科,企业第一负责人或安全科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严重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将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上报政府的按照《上报政府事故记录表》登记,公司内部进行上报的按照《内部事故事件登记表》进行登记。
5.3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权限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1)轻微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事故发生部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安全科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
3)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4事故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1)事故责任人处理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安全科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抄报公司总经理。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部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公司做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2)事故相关人员教育
通过宣贯、视频等多种形式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事故整改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应的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并由安全科进行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
5.5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档案,各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安全科每年2月份对上一年度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向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汇报。
5.6事故、事件回顾、学习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事故的回顾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为原则;
(2)事故事件的回顾必须依法确保事故当事人的各种权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顾的宗旨是汲取经验、警钟长鸣,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4)事故、事件回顾、学习可采用电视宣传、板报、报纸、演讲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
(5)事故事件的回顾在员工中须做到广泛性、实效性。
(6)对事故、事件回顾及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7附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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