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
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的通知
公消[201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职能作用,促进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机关各处、室。
警官培训基地。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 王 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
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职能作用,促进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工作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立法、内部执法监督、法制培训和法制服务的职能作用,推进消防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法制部门,或者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并设置专职法制员。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由教导员或者副职领导兼任。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在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设专职法制员。
第四条 法制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
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法制部门、法制员的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变动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条 法制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辖区消防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清理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依照规定承担法律审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四)参与研究、调查、处理重大、疑难消防行政、刑事案件和执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消防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消防执法听证,参加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督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台帐和档案,及时上报法制工作信息;
(八)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服务,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兼)职法制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行政主官建立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清理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和消防行政、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执法问题;
(四)参与研究、调查、处理重大、疑难消防行政、刑事案件和执法问题;
(五)对涉及消防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消防执法听证,参加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督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台帐,及时上报法制工作信息;
(八)提供法律指导服务,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制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消防业务知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当不少于15天。
第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工作的监督。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法制工作会议,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法制员例会,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
法制部门应当在公安网设立“法律法规”、“法制咨询”、“案例管理”等栏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消防法制信息收集、维护和管理要求。
法制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上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部门和法制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法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晋级晋职、提拔使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胜任的,应当及时调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法制工作所需经费,将消防立法、组织听证、执法监督、法制培训、执法档案文书管理、法制工作表彰奖励以及法规资料的更新、维护等经费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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