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监督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监督法规培训法规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病种: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病种:+法定传染病分为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考)+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考)2+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2、淋病、梅毒、钩端螺旋菌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4疫情报告监督管理疫情报告监督管理+疫情报告:疫情报告:又称为传染病报告,是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等报告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5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中其执行职务的医护
3、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6疫情报告原则疫情报告原则+是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等报告传染病,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7疫情报告时限疫情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
4、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网络直报、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8+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
5、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救治转诊的。11+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12+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依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的。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6、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15报告时限报告时限+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 2小时小时内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
7、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19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2、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2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4、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
8、少保存3年。21+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22+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7、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3+8、应当建立医
9、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24+9、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25+10、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
10、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26+1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27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类+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械(
11、废弃的被服、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28+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29+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30+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3、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玻璃试管、玻璃安瓿。31+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5、化学性废物:+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
12、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34+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护理、检验、药剂等及相关卫生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例如医师、护士、医学检验人员、临床药学人员、乡村医生等。35+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项目、床位;注册资金;有效期限;校验记录。+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6一、医疗
13、机构执业资格监督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监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证行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37+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界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8+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及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39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以下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
14、牌匾以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40+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4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他公司(个人)从事诊疗活动。42+严禁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
15、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43医疗机构执业常见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常见违法行为:+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常见情况:常见情况:+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及其他诊疗项目活动。+医疗机构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超出诊疗科目会诊的。44+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常见情形常见情形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取得医师资格
16、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医师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45+医学院校的实习生、毕业1年内的大学生 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未取得检验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单独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并单独出具检验报告;+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执业 工作。46+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其科室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4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即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专业医务人员
17、。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49+2、医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如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50+3、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4、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51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52+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8、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53性病管理办法性病管理办法所称性病包括:所称性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54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从事性病诊疗活动+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性传播疾病专业+2、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皮肤病与性病治疗专业5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5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县级
1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58+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注册。+4、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59常见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20、常见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上环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取环术);+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60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61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