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2006.10.08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第1515号号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212日国土资源部第日国土资源部第6 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2003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海洋行政日起施行。海洋行政处罚实
2、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处罚实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二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管管 辖辖第三章第三章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第五章第五章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第六章第六章 送送 达达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第一条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3、本办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第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
4、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上级实施机关有权监督、纠正下级实施机关的海洋行第四条上级实施机关有权监督、纠正下级实施机关的海洋行政处罚。政处罚。上级中国海监机构经同级实施机关同意,可以以同级实施机关上级中国海监机构经同级实施机关同意
5、,可以以同级实施机关的名义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协助行政的名义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协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实施机关管辖。地的实施机关管辖。第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明的,法律、法规有明第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明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章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
6、管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章规定和职责权限确定管辖。规定和职责权限确定管辖。第七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实施机关指定管辖。第七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实施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下级实施机关对其所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第八条下级实施机关对其所实施的海洋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一级实施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实施机关决定。一级实施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实施机关决定。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行政处罚,应第九条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移交案件通知书(函),移送
7、有权管辖的实施机关当制作移交案件通知书(函),移送有权管辖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第十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二)依据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二)依据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十元
8、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海洋行政处罚时,海洋监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海洋行政处罚时,海洋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三)告
9、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海洋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书,由海洋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
10、的海洋行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外,对其他海洋违法行为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政处罚外,对其他海洋违法行为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查处。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填写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填写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立案。立案。第十四条海洋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第十四条海洋监察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避。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十五条海洋监察人员调查案件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第十五条海洋监察人员调查案件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11、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一)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有关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有关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勘验者被检查者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被勘验者被检查者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阅核并签名或者盖章;被调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阅核并签名或者盖
12、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海洋监察人员在调查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海洋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三)测量、监测、检验或者鉴定等专业性、技术性事项,(三)测量、监测、检验或者鉴定等专业性、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第十六条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的方法。第十七条海
13、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第十七条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处理。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据。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
14、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第十八条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邀请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有关人员到场作证。第十九条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五日内提交海洋第十九条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五日内提交海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进行第二十条实施
15、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海(一)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海洋行政处罚;洋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海洋行政处罚的,不予(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海洋行政处罚的,不予海洋行政处罚;海洋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海洋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海洋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16、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情节复杂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实施机关应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实行会审。当实行会审。第二十二条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第二十二条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二十三
17、条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第二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相关书面手续。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
18、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实施机关在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第二十五条实施机关在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作出海洋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洋违法案件作出海洋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
19、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未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出的,视为放弃。第二十六条海洋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在听证举行七日第二十六条海洋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在听证举行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前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七条听证由实施机关指定人员主持。第二十七条听证由实施机关指定人员主持。承办案件的海洋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案件承办人员)以及与承办案件的海洋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案件承办人员)以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听证按以下
20、顺序进行:第三十一条听证按以下顺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一)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据和拟处罚意见;(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向(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
21、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五)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五)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时,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九条听证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以及与案件处理第二十九条听证由当事人、案
22、件承办人员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提交委托书。举行听证前提交委托书。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证应当公开举行。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第三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件
23、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盖章。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笔录人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笔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的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书面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书面意见。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章送达第六章送达第三十四条海洋行
24、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第三十四条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第三十五条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已指事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单位的,送交单位的法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单位的,送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单位的法定代表当事人、当事人的
25、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章送达第六章送达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拒绝接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拒绝接收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海洋行政处罚决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书留在负责收件的人或者被处罚人
26、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在负责收件的人或者被处罚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定书。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期;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达日期。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章送达第六章送达
27、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七条的规定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
28、规定执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海洋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第四十条海洋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管部门统一制定。一、一、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第四十一条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
29、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2003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0、令第第4号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年1月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原石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局长李毅中李毅中二二六年二月七日六年二月七日 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31、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
32、石油开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体。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
33、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管理。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34、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全面负责。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
35、等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八条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36、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九条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第十条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
37、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八条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九条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经考核合格后方
38、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第十条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作业。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
39、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报海油安办备案。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盖印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
40、者图纸施工。纸施工。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41、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施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42、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用规则佩戴、使用。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
43、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使用和处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二、二、海洋石
44、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部备案。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述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
45、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打
46、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氢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
47、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验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作业者选定的技术
48、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监督 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二)(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监督检查作业者
49、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三)(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二、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四)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
50、设施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三同时”情况,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生产设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五)(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六)(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