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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目录】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体制不完善
(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
(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
1.案情分析要透彻
2.思想疏导要到位
3.强制措施要恰当
4.沟通反馈要及时
(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
(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
(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全国法院内部没有建立一个协调统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等方面提出了形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因素,提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对策:要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划化管理。首先案件分析要透彻,其次思想疏导要到位,再次强制措施要恰当,沟通反馈要及时;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又阐述了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骤增,从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不到及时兑现,原本庄严的法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执行声誉,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虽然中央出台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极大的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客观地讲只是得到缓解,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行难”成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那么形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呢?
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
(一)执行体制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全国法院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基于司法体制的原因,上级法院无法从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施管理,而且由于法院设有实施条例,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不得不考虑本地区内各种繁杂关系,独立审判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政府干预、以权代法、越权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策、法规不稳定,行政层面对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管不严、制止不力。
(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现有法官近三十万人,这支队伍的构成一部分是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他们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知识结构相对老化;一部分是八十年代以来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已成为法院工作骨干,但也存在部分同志专业不对口,学所非用;一部分是军转干部,他们政治素质高,纪律性强,但对审、执业务熟悉不够。客观地讲执行队伍的结构还不及审判队伍。所以执行人员往往表现出:对立法步伐加快,案件日趋复杂化不适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缺乏冷静的思考和应变能力,甚至动摇了司法意志,放弃了职业操守;对外部监督不适应,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公民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权,这有利于净化执行环境,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和泛滥。这是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但个别执行人员对此感到不适应,单纯强调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抵制和消极应对来自法院的外部监督,这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
虽然实行了立、审、执分立,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乱”,而且还出现了立、审、执脱节的现象。立案不考虑审判、审判不顾及执行,主要表现为财产的控制措施不连贯,各环节人员的大局意思不够。导致审判生效的案件要不错过了执行时机,要不便在生效后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有的是生效文书确定判项在执行中无法操作,这也是形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物资装备建设跟不上时代要求,执行队伍机动性差,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无须讳言,这是形成执行难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反应的热点。个别涉府案件也给法院执行增加了重重压力,帮助本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强迫外地人接受低质高价的滞销商品,受托法院非法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消极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方法逃避法律,逃避债务也是“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变更企业登记、设立虚假抵押、放弃债权、变相偿还虚假债务、假离婚、假赠与、逃离长期居住地等方面,被执行人通过上述手段抗拒执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法院的执行力受到严峻挑战。
总之,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所以,需要经过综合治理的办法,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虽然执行程序相对审判程序要简化的多,但涉及的强制措施也有二十余种。通过几年的规范,执行程序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很多信访反映出我们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民事查封、抵押、拍卖、变卖、执行款物管理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对规范执行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前提就是一定要严格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而且在实际执行操作中还要摒弃“使着判决书要帐”的旧的执行模式,在办案过程中要讲究执行艺术,探索执行方法,追求执行和执行效率、效果的最大化。改变单纯的以执结率为唯一的评判标准的做法,将执行程序和执行体制做到合法化、措施穷尽化、说理释法文明化。在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的同时,还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分析要透彻
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必须认真地查找案件双方的矛盾所在,然后对症下药,制定可行的方案。通过调取卷宗,阅读开庭笔录以及查看双方证据等材料,才能准确分析案情。
2.思想疏导要到位
服从案件判决才能停止其诉讼,我们主要在思想疏导上下工夫。我们执行人员应该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清责任,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方式,比如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等人员向被执行人员从法律、人情等各方面做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执行。
3.强制措施要恰当
对于明显有能力确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要坚决果断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以便维护法律的当事人的利益。
4.沟通反馈要及时
申请人往往急于追求执行结果,而忽视了执行过程的艰难,当诉求长时间得不到实现时,往往会投诉信访,而相当数量的信访投诉就是因为申请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因此,执行人员要多与申请人进行思想交流,随时通报执行措施,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讲清当事人的责任和诉讼风险的承担,对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的线索,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反馈,促使其理解执行工作。以下这一案例,就用事实说明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把握好的问题。某镇居民张某某诉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从诉争房屋中搬出的义务,申请人多次与法院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交涉,均无结果。申请人又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通过电话和本人见面等多种方式释明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且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年龄较大,暂无房屋居住的现实情况,与申请人沟通、协商,为被执行人争取到充足的时间安置住处。尽管如此,被执行人仍然未按指定期限从诉争房屋搬出,还擅自将木栅栏拆下烧火取暖。给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搬迁通知,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与执行部门主动联系表示愿意搬出诉争房屋,承办人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监督此案执行,终使此案圆满执行。。以上案情充分说明了在执行过程中,不但要把案情分析透彻、思想疏导到位,强制措施使用恰当,而且还要对所执行的案件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反馈,使案件执结达到最满意的效果。
(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
应该首先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知识学习。通过各种途径,长期坚持不懈地对法官进行培训和锻炼,以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用品格和素养承载司法权,以中立的法律视角看待和处理问题。要加强司法考评体系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体系,强化责任意思,建立科学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在行使司法权时超越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感情关系的困扰和束缚,运用法律和智慧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比例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在裁判之中,规范法官队伍建设。同时,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还要念好执行“三字经”。一是会“说”。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苦口婆心的解释法律,有针对性地去做思想疏导工作。二是“巧”。首先要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人性化地执行。不能盲目地滥用强制措施。因为一旦使用了拘留措施但执行仍不到位的话,下次执行会更难。三是讲“责”。做执行工作,心中时刻要牢记法官的职责。自己要有明确的思路,找准难执行的症结,适时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科学方案,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党委汇报以争取支持,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这是对法官起码的职业要求。但人员的交替更新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在面临法官断层的现实面前我们要靠提高素质来挖去潜力。“流水不腐”,否则思想教育就会显得乏力。部分基层法院的一人局、二人局就谈不上执行权分立,执行人员回避制度也是一句空话。
(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
法院要在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互相沟通,各个环节要全力配合,要在审判案件的最佳时机做到最佳执行,切忌各个环节相互脱节,影响到案件执行的效果。对于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存在理论逻辑不清,内部分权制约乏力,上下统管体制不畅,审级监督缺位等诸多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对执行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找到最佳途径,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各法院还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设立执行调查部、执行实施部、执行监督部、综合服务部等部门,分别行使财产调查、强制措施实施,执行异议复查、款物经管、勤务保障职能等工作。对负责人给予相对职级,内设机构行政化,这样既有利于执行权的分立制约,又有利于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也便于案件的执行。建立两级法院协调指挥统一管理新机制,实行上下联动,改变过去单打独斗、孤军作力度不大、效力不高的状况,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要制定详细周密的预案,统一行动,形成一盘棋的整体格局,提高执行到位率。
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讲究执行方法。严格执行规范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地办理执行案件。加强对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管理。所有执行案件都要上网登记,接受监督。执行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形成威慑,又要文明执行,规范执行。执行不文明、不规范。力度不大,对法院的公信力、对法官的形象影响就越大。要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工作,重视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监督生效判决质量的重要关口。执行工作的权威只有通过严明规范的执行,才得以树立。强制执行时要注意给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的生活资料;对愿意履行债务,但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时,要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有序地履行债务;对当地中央企业、纳税大户、龙头骨干企业,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与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多做调解工作。
另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改善执行装备,转配法警,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建立“执行110”,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加大威慑力,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与公安部门联系实际联动,使案件执行顺利完成。
(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不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阻挠案件执行的因素,尤其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因此各级法院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和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措施,狠抓强制执行,坚决维护法律赋予的尊严和生产裁判的严肃性。对有执行能力而长期赖债不还的予以公示,依靠群众查明财产线索,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对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时不讲诚信、拖延执行、损人利己的被执行人四处碰壁、四处受限、寸步难行。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拒不执行判决案件的移送条件和办法,以拒执的相关法律制裁犯罪。对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当事人进行曝光,形成威慑,借助社会力量,促使被执行人畏惧可能面临的巨大代价而自行履行生效裁判。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认识到,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取信于民在执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信任是无言的丰碑。作为执行法官,要有一种司法为民的情怀,要取信于民。而要取信于民就必须对所经办的每一起案件有一种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执行案件时做到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要多想办法,多采取措施,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执行方法和措施。“千言万语”,要注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讲法律、讲情理,消除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取得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千辛万苦”,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放在心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理念,在执行工作中有不怕苦、不怕累、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如果能做到这样,执行便不再是一件难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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