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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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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卷第 期 【司法实务】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鲁男(),男,安徽蚌埠人,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学、公证法。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之效力杨鲁男(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山西 太原 )摘要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二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要求当户和典当行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

2、证;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一般不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关键词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津依据和理论基础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其基本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 公证法)。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合同纠纷不经审

3、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化解矛盾,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任何一种制度的设立都应当兼顾效率与公正,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结果缺乏实质上的公正,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如何通过设立一定的条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最大限度地兼顾效率与公正,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不同的国家甚至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会因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选择,不应简单地评判孰对孰错,只要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基础,它就是合适的。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应当允许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在实务中能够被人民法院顺利执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民诉法 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另外,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还有 公证法 的规定,

5、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二

6、、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典当越来越为普遍,一旦当户不能按期还款,则会出现死当,按现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万元以上的死当物品的处理,必须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对外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而房地产死当势必会在 万元以上,在处理房地产死当过程中当户一般不会主动配合,绝大多数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程序会因时间较长使典当行耗费时间长,利润相对减少,不利于典当行业的发展。若是通

7、过强制执行公证,这一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一旦当户违背合同就可以按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因司法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在实务中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要求当户和典当行先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普通抵押,最高额抵押是将来的债权担保且债权有最高限额,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实际发生究竟有多少,在决算期确定前,是一个不稳定的数额

8、,并且对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连续借款关系等情况,抵押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将来的债权,一般设定的债权数额尚未确定,所以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一般不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也是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应依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概念及相关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并认真研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法理基础,从新的视角确立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参考文献:郝雅萍 浅析社区网络化建设中的公证服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杜惠君 提高公证服务的有效路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责任编辑:张建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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