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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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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内容及职责划分 第一条xx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工程项目计划、质量标准化计划、材料计划、人工费计划、办公费用计划、安全培训计划、设备维修计划、双创计划、节能减排计划、设备修理计划、物资回收计划、修旧利废计划、安全费用计划、专项资金计划等所有当月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工作、项目、费用。 第二条生产科负责编制采掘开、巷修及零星工程、地质防治水、井巷类工程项目计划等生产计划并验收考核,负责分管材料定量消耗计划、分管范围内安全费用计划、质量标准化费用计划、科技创新计划,并组织相关计划完成验收考核。 第三条通防科负责编制瓦斯治理工

2、程、通风设施构筑及拆除等生产计划,负责分管材料定量消耗计划、分管范围内安全费用计划、质量标准化费用计划,负责配风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相关计划完成验收考核。 第四条机电科负责编制机电运输单项工程计划、加工修理费用计划、设备租赁费用计划、节能减排计划(包括电、水、煤等)、大型材料(轨道、钢丝绳、胶带、管路、电缆)投入计划、质量标准化费用计划、机电类工程项目计划、分管范围内安全费用计划、安装回撤、检修等零星工程计划和分管的成本项目计划 -12 部门的分项计划等资料汇总整理,编制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经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核,报矿长批准后,于每月最后一天上午12点前下发至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年度生

3、产经营计划及35年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35年中长期规划。 2、每年10月下旬开始编制下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程序及计划项目按月度计划编制程序执行,经管科汇总,按要求时间上报永煤公司。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前由经管科牵头召开计划编制筹备会,明确工作分工及时间要求,对于需要多部门协同完成的部分由矿领导指定负责单位和配合单位。 4、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计划编制,多部门协同完成的内容由负责单位组织完成。 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要做到计划周详,有理有据,成本费用方面要充分考虑生产定额、材料回收、重复利用等因素,并对同比增支因素进行必要的说明,支护材料

4、、建工材料、木材投入计划要具体到各条巷道,大型材料的投入计划具体到每个工作地点,劳保用品投入要充分考虑人员及劳保发放周期。 6、35年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三章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及考核 第十八条计划的调整 生产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现场条件或其他原因导致计划无法实施需调整的,规定如下: 1、因矿安排生产计划发生变化,由分管专业科室出具调整报告,经分管专业矿领导、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批后,立即送至经管科,经管科接到生产科报告后,应于十二小时内把调整后的计划重新下发到各单位。 2、因地质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下达的计划实施时,按照以上要求执

5、行,考核计划按调整计划执行。 3、生产计划调整后,其相应的材料、设备租赁、电费等相关指标由经管科、机电科等业务科室按定额同时调整。 4、生产经营计划调整后,原则上必须确保公司相关指标的完成。 5、相关计划涉及以上原因调整时,原则上必须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及时完成,不得在计划完成考核时调整。否则,对口专业市场化考核扣2分/项。 第十九条科室月度计划的考核 1、每月底,各科室按规定时间对分管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经管科。 2、各分管科室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数字应真实准确,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考核报告,说明计划执行的准确率,保证按计划执

6、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考核结 -56 化考核加24分。 3、为保证计划编制按时完成,各科室编制计划时需充分考虑分管矿领导审核时间,杜绝以领导审核为由推迟计划完成时间。 (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按照xx煤矿生产经营指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生产经营计划会议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就座,会议前5分钟不得在会议室外走动、闲聊。 第二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当天上午向总工程师请假,并安排好代理人员参会。无故不参加或未安排人员参加的,罚相关人员100元,并扣市场化考核1分/人。 第二十四条生产计划会迟到早退的扣市场化考核0.5分/人,罚款50元/人次

7、;其他违犯会议纪律的,罚款50元,并扣0.2分/次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xx煤矿,原xx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试行)(x矿经2014100号)同时废止。 主办:经管科 xx煤矿综合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印发 -9- 第二篇:煤矿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暖泉矿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真正形成有章可循,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管理机制,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各项工作考核落实 1、生产会安排工作以及平时领导安排的工作到期完不成的,每一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元。 2、矿值班人员安排工

8、作不落实、不听从指挥的,罚款50元;施工单位盯岗人员或班长不如实汇报生产情况一次罚款50元。 3、公司领导现场安排工作未按时完成或不落实的,在生产会上通报并罚款,每项工作落实第一次未完成,罚款50元,第二次未完成罚款100元。 4、领导在生产会上或现场办公安排的工作必须按期完成,因故拖期要向安排领导汇报,否则,未按时完成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延误工作造成影响追究处理,各生产科室负责督促落实完成情况,工作不到位,联责处罚50元。 5、检查问题复查未整改或重复出现时,每条罚款5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条。 6、生产管理人员按时参加矿上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无故不参加者一

9、律给予罚款200元。迟到的,罚款100元。 二、生产事故分析追究制度 (一)、凡生产中的事故影响,严格执行“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由当天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织各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确定事故影响原因,责任单位、人员,制定出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处罚规定: 1、影响生产10分钟以上计入考核,2小时以内的生产事故,按影响每10分钟罚款10元。 2、24小时的生产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2小时以上事故,矿值班人员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现场组织处理。 4、48小时的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4小时以上责任生产影响或8小时以上的责任

10、生产事故,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三、严格按正规循环组织生产: 1、各施工单位要按正规循环组织生产,必须完成当日作业计划,完不成要由值班人员组织分析原因,事故影响按生产事故追究办法处罚,因自身原因造成破循环或完不成计划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天。 四、文明生产考核: 1、各单位按照定置定责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卫生区域进行划分,明确区域范围、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并挂牌管理。区域范围划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或未挂牌管理的以及执行不力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2、大于3公分的矸石、塑料袋、木枇、绳枇等脏杂物存在一个,对施工单

11、位罚款10元。 3、淤泥积水存在一处的,根据轻重,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4、物料不按定置化码放,设备不上台,乱扔乱放,闲置设备等不及时撤除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5、巷道地面不平整、上、下山台阶和行人脚窝平时保持不好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6、各类牌板悬挂不整齐,表面有浮沉,内容发霉变质不清晰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7、电缆管路吊挂不标准,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8、各类标志不清晰或存在缺损现象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9、各种记录不规范,放置位置不当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10、各单位必须全部配置标准合格的污物袋及挂衣架,并有专人管理,配置后不认真管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12、100元。 六、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

13、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臵。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 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

14、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

15、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

16、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

17、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臵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

18、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

19、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臵,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4 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

20、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 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

21、。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

22、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臵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臵,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

23、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臵,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臵,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臵可靠的声光信号装臵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强检和

24、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

25、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 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臵,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

26、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5、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矿井采掘或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严禁随意转让股权,卖买矿井。 46、矿井必须和有救灾能力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 4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矿井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设施。

27、自身条件不具备的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48、落实全员培训。对新招入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9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矿长)牵头成立机构,并报镇安监站备案,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50

2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调查,从中吸取教训。 51、坚决杜绝“三违”和“三超”现象,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生产经营 一、项目部的设立。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2人的 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

29、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

30、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账资金统一进到 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 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 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第二条:项目管理 一、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

31、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 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 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 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 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图纸签字人为:工程负责人、制图、校对、审核、审定,图纸会签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并在完成盖章后向办公室归档图纸和计算书

32、。 3、测量项目报告必须经过公司总工审核,在办公室归档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 一、现场项目部的组建。现场项目部组建由项目负责人完成,包括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的聘用,及其工资和协调等工作。现场项目部全权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的回收。项目负责人对现场项目部负全部责任。 二、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为保证一线生产队伍的稳定,现场项目部的人员必须每月准时发放工资,其工资由项目负责人制表报批并发放,工资发放时间一定应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 三、事故的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内部协调解决。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协助解决。事故产生的费用等由项

33、目部承担。第四条:奖罚措施 一、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原则上保证公司资质的正常运营及公共支出。 二、奖励,奖金提取。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要首先确保完成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实际完成指标的奖罚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亏损解决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周转不灵等,公司有权收回其项目部的经营权,并更换项目负责人,相应的损失应由原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区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

34、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

35、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

3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 2、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4、供电系统; 5、排水系统; 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37、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38、。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

39、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

40、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 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及其他作业。 4、对明停暗开、私自组织生产和其它作业的煤矿,一经发现,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煤矿矿长及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违法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六条市安监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

41、全生产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采矿许可证持证情况。无证、擅自采矿的,必须关闭取缔。 (二)超越批准的XX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

42、源严重破坏和浪费的、不参加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无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超生产能力开采的必须停产整顿。对开采回采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检测、统计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无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不予治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治理、复垦和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安全处理、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爆炸物品储存证、使用证持证情况。无证的

43、立即停产整顿; (二)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破员持证情况。无证、持证人数不够、人证不相符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领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未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和领退制度、帐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煤矿停产期间由公安部门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矿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

44、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规范劳动用工的煤矿,不予验收。 第十条市工商局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持照情况,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煤矿依法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市工会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工会代表大会制度; (二)煤矿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煤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职工活动情况; (四)按照工会法规定,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情况。 第四章煤矿恢复生产的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恢复生产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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