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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解唐望松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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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施行日期:施行日期: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日安安 徽徽 省省 地地 方方 标标 准准DB34/1524-2011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唐望松唐望松 总建筑师总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郑均均郑均均 总规划师总规划师 注册城市建筑师注册城市建筑师20112011年年1212月月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标准标准的意见的意见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对套型标准和装修标准等建设

2、标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对套型标准和装修标准等建设标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全国第一部技术标准与建设标准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国第一部技术标准与建设标准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且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对规范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且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对规范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对其他省市也有示范意义。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对其他省市也有示范意义。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标准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的必要性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的重大民生工程。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实现“住有所居住有所居”目目标的重要举措;标的重要举措;控制房价快速上涨、使房地产市场进入健康发展轨控制房价快速上涨、使房地产市场进入健康发展轨道的有效方法;道的有效方法;改善城镇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扩大内需、带动相改善城镇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标准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 住区选址偏僻,交通不便,解决了住房困难却

4、又带来住区选址偏僻,交通不便,解决了住房困难却又带来出行困难;出行困难;住区设施不全,缺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住户生活不住区设施不全,缺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住户生活不便;便;住房设计不合理,房型差,住户意见大;住房设计不合理,房型差,住户意见大;住房装修不到位,厨卫设施不全,不满足即时入住要住房装修不到位,厨卫设施不全,不满足即时入住要求;求;住房施工质量差,影响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等住房施工质量差,影响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等.5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标准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的必要性 标准标准在住区规划、住区设施、建筑设计、建筑在住区规划、住区设施、建筑设计、建筑设备、室内装修及施工与验

5、收等部分对涉及上诉问题的设备、室内装修及施工与验收等部分对涉及上诉问题的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让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和环境效益,让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建立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建立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规范保障徽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性住房建设,制定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必

6、是必要的。要的。6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标准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原则 1.1.1.1.标准标准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房政策。2.2.2.2.标准标准应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总应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总结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结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具有可操作性。性。3.3.3.3.标准标准应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应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同时具有前瞻性。同时具有前瞻性。4.4

7、.4.4.标准标准应内容全面,覆盖保障性住房建设全过应内容全面,覆盖保障性住房建设全过程,可全面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可全面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7目 次1.1.总则总则 2.2.术语术语 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4.住区规划住区规划 5.5.住区设施住区设施 6.建筑设计 7.建筑设备 8.室内装修 9.住宅性能 10.施工与验收81.总 则1.0.1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条阐述制定本标准的目的。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技术和建设依据普通住宅相关标准

8、。但保障性住房由于是政策性住房,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其住户具有特殊性,涉及普通住宅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标准,且对于保障性住房也难以完全适用。因此,制定一部包含技术规定和建设规定专门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必要的。91.总 则1.0.2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本条说明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不适用于限价商品住房。1.0.3 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

9、合。101.总 则1.0.4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是住宅建设的普遍要求;“适度前瞻”是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要结合目前居民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的现状,又要考虑未来经济发展、需求提高的适应性。保障性住房标准除套型面积受控外,质量不应降低,设施不应减少,目前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若干年后的危房、拆迁房,因此提出“适度前瞻”的原则。11 1.0.5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

10、、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1.0.6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的基本保证,要求严格执行。1.1.总总 则则121.0.7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全过程做出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涉及住宅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各个过程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1.1.总总 则则132.术 语2.0.1 2.0.1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11、housingindemnificatory housing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三类保障性住房术语系根据国家统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概念解释。2.0.2 2.0.2 廉租住房 low-rent housinglow-rent housing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142.2.术术 语语2.

12、0.3 2.0.3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 rental housingpublic rental housing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4 2.0.4 经济适用住房 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housinghousing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

13、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152.2.术术 语语2.0.5 2.0.5 容积率 floor area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6 2.0.6 绿地率 greening rate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2.0.7 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 net density of residential net density of residential floor areafloor area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16 2.

14、0.8 2.0.8 套型 dwelling size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9 2.0.9 居住空间 living space living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10 2.0.10 套内使用面积 comprising dwelling usagecomprising dwelling usage area area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2.0.11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 typical floor usage area typical floor usage area 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

15、积之和。2.2.术术 语语17 2.0.12 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 typical floor areatypical floor area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2.2.术术 语语 2.0.13 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typical floor usagetypical floor usage area rate area rate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2.0.14 2.0.14 套型建筑面积 dwelling area dwelling area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

16、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183.基 本 规 定3.1 3.1 基 本 规 定 3.1.1 3.1.13.1.9 3.1.9 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住区规划、住区设施、建筑设计、建筑设备、室内装修、住宅性能、施工与验收以及建设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总体要求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3.1.1 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3.1.2 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

17、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193.1.5 3.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3.1.6 3.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3.3.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3.1 3.1 基 本 规 定 3.1.4 3.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3.1.3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203.1.8 3.1.8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

18、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3.1.9 3.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3.3.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3.1 3.1 基 本 规 定 3.1.7 3.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GB/T50362规定的B B级住宅的要求。213.2.1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3.2.1的基本指标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基本指标做出规定。其中机动车停车位,自行

19、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和无障碍住房比例等,根据相关调研和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做出不同于普通住宅的规定。3.2.2 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3.2.1的规定单独计算。3.2 3.2 基 本 指 标 3.3.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22表3.2.1 3.2.1 基本指标指标项目指标项目数值数值容积率容积率宜控制在宜控制在1.41.42.52.5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宜控制在20%20%30%30%绿地率绿地率新区新区30%30%,旧区,旧区25%25%公共绿地指标公共绿地指标组团组团0.5m0.5m2 2/人

20、,小区(含组团)人,小区(含组团)1m1m2 2/人人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廉租住房廉租住房0.20.2辆辆/100 m/100 m2 2,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0.40.4辆辆/100 m/100 m2 2地面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宜宜30%30%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位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位2 2辆辆/户户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宜70%70%节水器具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100%100%节能灯具安装率节能灯具安装率100%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100%100%无障碍住房比例无障碍住房比例廉租房廉租房

21、10%10%,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5%5%3.3.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3.2 3.2 基 本 指 标 234.1 4.1 一 般 规 定4.1.1 4.1.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明确了保障性住区规划的依据和性质。其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的性质是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4.住 区 规 划244.1.2 4.1.2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22、的容积率要求;2.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该条三点原则的要点是:节约土地资源,满足小户型需求和规划建设目标。4.1 4.1 一 般 规 定4.住 区 规 划254.2 4.2 住 区 选 址4.2.1 4.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应符合以下要求:1.1.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2.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500m;3.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23、以上三款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从选址起,就要考虑“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环境优美、舒适宜居”。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的地段,即使有土地出让条件,也要与总体规划相符合。4.住 区 规 划26 4.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造成大量建筑倒塌和重大人员伤亡,主要是场地的危险性造成的,工程抗震中建筑场地的选择尤为重要。本项是对岩土工程勘察提出的要求。建筑场地类别和场地地段是两个概念:其中场地类别分为四类,用于确定地震作用计算的特

24、征周期;场地地段作为住区选址的最重要的依据,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应进行的场地地段的划分。4.2 4.2 住 区 选 址4.住 区 规 划27 2)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本项是强制性条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条3.3.13.3.1条原文: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地段,应避开

25、不利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4.2 4.2 住 区 选 址4.住 区 规 划28 2)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的建筑,原为“不应”。另外,按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GB50368),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4.2 4.2 住 区 选 址4.住 区 规 划29 3)3)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建筑;位于主断裂带上的房屋建筑,地震时会因断裂扩张或错动导致房屋破坏。4.2

26、 4.2 住 区 选 址4.住 区 规 划 4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筑场地。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的地带属于特别危险的地段,严禁建造民居。山体滑坡塌方轻则冲毁房屋、切断道路,重则吞没村庄、堵塞河道。304.2.2 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成熟的地段。本条要求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安排相符合,避免将近期保障性住区安排到配套设施缺乏的远期城市居住建设用地上。4.2 4.2 住 区 选 址4.住 区 规 划314.3 4.3 规 划 布 局 4.3.14.3.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

27、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4.3.2 4.3.2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宜挖、填平衡。本条是对保障性住房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本条要求注意合理确定场地标高,节约建设投资。4.住 区 规 划324.3.34.3.3 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1.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2

28、.2.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3.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 6万m2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本条是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几点具体要求。4.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500m。4.3 4.3 规 划 布 局 4.住 区 规 划334.3.4 4.3.4 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1.1.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15至南偏西15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30至南偏

29、西3030范围;2.2.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3.3.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4.3 4.3 规 划 布 局 4.住 区 规 划 本条要求保障性住区规划要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规范的规定。344.3.54.3.5 保障性住房住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2.绿

30、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30%,旧区不应低于25%25%;3.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4.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0.5m2 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1m2 2/人;5.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第4 4款公共绿地指标只到组团和小区,主要是考虑独立的保障性住区的规模,一般不可能达到居住区的规模标准。4.3 4.3 规 划 布 局 4.住 区 规 划354.3.6 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

31、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在普通商品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一般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就予以明确。4.3 4.3 规 划 布 局 4.住 区 规 划365.1 5.1 一 般 规 定5.1.1 5.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5.1.2 5.1.2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5.1.35.1.3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5.1.15.1.15.1.3 5.1.3 提出了住区设施要考虑满足保障性住房的特殊需求:1.1.公共租赁房可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地、公共食堂、廉价社区旅社等;2.2.廉

32、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实施基本装修,租赁者是低收入家庭,是会发生多次变更的。3.3.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是政府出资建设,必须具有严格的选用、采购、使用和维护过程记录,便于各种设施的管理。5.住 区 设 施375.2 5.2 道路交通设施5.2.1 5.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1.小区级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150m;2.2.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5.住 区 设 施 本条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道路出入口和无障碍的要求。385.2 5.2 道路交通设施5.2.2

33、5.2.2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5.住 区 设 施 本条是从以人为本和住区服务人性化方面提出的设置住区识别设施要求。395.2.3 5.2.3 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车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0.20.2辆/户。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车位配置不同于普通住区。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使用对象是低收入家庭,机动车拥有量大大低于普通商品房住区,但部分住户有使用经营性机动车需求以及访客用车等情况,标准既低于普通住

34、区又略超实际拥有量。本条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参考了其它省市的配置标准。5.2 5.2 道路交通设施5.住 区 设 施405.2.4 5.2.4 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5.2.5 5.2.5 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 2辆/户;2.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5.2 5.2 道路交通设施5.住 区 设 施415.3 5.3 公共服务设施5.3.1 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35、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1.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录A A执行;2.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5.住 区 设 施425.3 5.3 公共服务设施 3.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GB 50180中表6.0.3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4.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置。

36、5.住 区 设 施 本条是保障性住房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和标准,附录A A是“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是按小区和组团两级配置。435.3.2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 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2.2.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的服务设施;3.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 5.3 公共服务设施5.住 区 设 施445.3 5.3 公共服务设施5.住 区 设 施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中有部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部分人员不具备自行洗衣、做饭条件,但又是中低收入者,承担不了外出洗衣、就

37、餐的经济负担,因此公共洗衣房、公共食堂等非盈利的服务设施是他们需求的;另外廉价社区旅社也是满足保障性住房住户来客接待需求。但考虑增设这些设施会增加政府投入负担和管理难度,本条提出有条件的、根据需要增设,不强行要求。5.3.2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455.3.3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5m。5.3 5.3 公共服务设施5.住 区 设 施465.4 5.4 工 程 管 线5.4

38、.1 5.4.1 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5.4.2 5.4.2 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确保与住区的建设相衔接。本条要求选址时就要考虑到基地外围现状应具备市政公用配套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不宜作为保障性住房住区的选址。5.住 区 设 施475.4 5.4 工 程 管 线5.4.3 5.4.3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5.4.4 5.4.4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5.住 区 设 施485.5 5.5

39、公共安全设施5.5.1 5.5.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5.5.2 5.5.2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0.5m2 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1m2 2/人的标准配置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用场地。5.住 区 设 施496.1 6.1 一 般 规 定6.1.1 6.1.1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6.1.2 6.1.2 保障性住房应

40、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本条是建筑设计的总原则和基本要求。总原则强调了“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四个方面,是特别针对保障性住房的;“适用、经济、安全、美观”是我国建筑设计长期以来的基本方针。本条要求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可选择多层、小高层、高层。其中强调不应建低层,主要考虑节约土地。6.建 筑 设 计506.1.3 6.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6.1.4 6.1.4 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与周围环境

41、相协调。本条对保障性住房的结构体系和结构形式做出要求。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主要考虑有些公租房和廉租房在更换户主后可能发生的空间分隔的变化,或未来将两小户改并一户使用的可能性。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516.1.5 6.1.5 保障性住房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6.1.6 6.1.6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70%。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526.1.8 6.1.8

42、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6.1.7 6.1.7 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的要求。536.1.9 6.1.9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保障性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中残疾人、老年人的比例相对较高,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例将不断增加;同时目前相关标准虽规定设置无障碍住房,但由于是非强条,执

43、行力度不够,建成的无障碍住房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将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必要的。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546.1.10 6.1.10 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5%。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本条是对6.1.96.1.9条的补充,规定配建无障碍住房的两个比例。据编制组对合肥市和其它城市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家庭调查数据统计,残疾人、老年人已超过这两个比例。要求配建无障碍住房不宜低于这两个比例。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

44、556.1.11 6.1.11 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6.1.12 6.1.12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GB 50368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GB 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JGJ 36等规范的规定。执行安徽省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6.1 6.1 一 般 规 定6.建 筑 设 计566.2 6.2 套 型 标 准6.2.1 6.2.1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保障

45、性住房由于面积有限定,尤其是廉租住房限定在5050平方米以内,平面布置有困难,有些设计基本生活空间不全,或不是成套设计。为保证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强制规定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做到套型虽小但功能齐全。6.建 筑 设 计576.2.2 6.2.2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6.2.2选取。表6.2.2 6.2.2 套型建筑面积分类套套 型型30303030型型40404040型型50505050型型60606060型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m m m m2 2 2 2/户)户)30-3930-3930-39

46、30-3940-4940-4940-4940-4950-5950-5950-5950-5960-6560-6560-6560-65使用面积(使用面积(m m m m2 2 2 2/户)户)21-3121-3121-3121-3128-3928-3928-3928-3935-4735-4735-4735-4742-5242-5242-5242-52居住空间(个)居住空间(个)1-21-21-21-22-32-32-32-33 3 3 33 3 3 3注:1 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入)。2 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6.2 6.2 套 型 标 准6.建 筑

47、 设 计586.2.3 6.2.3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50m2 2以内,可选择3030型、4040型两种类型设计。高层廉租住房可在上述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m5m2 2 。本条规定了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限值。由于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限定为50m50m2 2以内,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对住宅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有规定,同时高层住宅公摊面积较大,使得在限定面积内难以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本条针对实际矛盾做出有限的突破,对于高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限值做出适当增加的规定。6.2 6.2 套 型 标 准6.建 筑 设 计596.2.4 6.2.4 公共租赁

48、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60m2 2以内,可选择3030型、4040型、5050型三种类型设计。6.2.5 6.2.5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 JG J36J36的规定。6.2.6 6.2.6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60m2 2左右,可选择5050型、6060型两种类型设计。6.2 6.2 套 型 标 准6.建 筑 设 计606.2.7 6.2.7 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表6.2.76.2.7规定的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不宜小于3m3m2 2,并按一半面积计入套内面积。6.2 6.2 套 型 标 准6.建 筑 设 计 本条对保障性

49、住房套内基本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做出规定。由于5050型以下套型建筑面积较小,同时高层住宅公摊面积较大,套内基本空间使用面积常常难以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对套内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的规定,因此本条对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减小,但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616.2 6.2 套 型 标 准6.建 筑 设 计表6.2.7 6.2.7 套内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套套 型型3030型型4040型型5050型型6060型型双人卧室双人卧室8 m8 m2 28 m8 m2 29 m9 m2 210 m10 m2 2单人卧室单人卧室5.5 m5.5 m2 25.5 m5.5 m2 26 m6 m2 26 m

50、6 m2 2起居室(厅)起居室(厅)8 m8 m2 28 m8 m2 29 m9 m2 212 m12 m2 2兼起居的卧室兼起居的卧室12 m12 m2 212 m12 m2 212 m12 m2 212 m12 m2 2厨房厨房3 m3 m2 23 m3 m2 23.5 m3.5 m2 24 m4 m2 2卫生间卫生间2.5 m2.5 m2 22.5 m2.5 m2 23 m3 m2 23 m3 m2 2626.2.8 6.2.8 公寓类公共租赁住房宜提供公共食堂作为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公寓总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0.7m0.7m2 2,建筑面积不分摊到户。当设置公共食堂时,户内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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