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关于当前大力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冷思考长子中近年,中央提出要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目前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城镇化浪潮,但存在着农民被动、被自愿的城市化,亟需引起重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目前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城镇化浪潮,但是相比以往比较注重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建设的美化,未能为农民真正转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机会的城市化冲动在当下仍有所体现,农民存在被动、被自愿的城市化,存在着“为了农民的幸福而让农民感到不幸福”的迹象。一、我国当前推进农民城市化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进城的农民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城打工,
2、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稳定住房(包括自己买房、租房或企业提供的住房)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与土地的关系淡漠,他们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另一类是城市扩张所造成的被动进城的农转非居民,他们失去了原来的土地和房屋,被安置在城市的住房中,属被动的城市化。综观当前的市民化化进程,有以下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一是有沦为土地城市化之忧。在现行土地制度之下,土地进入市场为城市政府提供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同时,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又对土地的从农业用途向非农业用途、从低收益用途向高收益用途的流转有着巨大的需求。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拉开的30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大调研显示,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土地供需
3、矛盾突出。目前,各地旺盛的用地需求已远远超出了中央、省、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9年到2007年,审批建设用地中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共16602.1平方公里,其中用于城市建设用地15474.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年均增长7.2%。从1999年到2007年,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760.5平方公里。同一时期,年均征用农民土地1397.1平方公里,征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79.4%。从1999年到2007年,城市建成区的面积扩大了7.2%,但吸纳的人口只增长了4%。中国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的城市化,在中央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号召下,难免有土地城市化“大跃进”的趋向。二是
4、有沦为人口城市化之忧。目前有1.5亿进城打工的农民,虽被统计入城市常住人口,但并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是虚拟的城市化或者是半城市化。改革开放以来,真正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少之又少,以重庆市为例,1997年重庆户籍城市化率为25%,农民户口占75%,2009年,全市常住人口城市化率增加到现在的51%,但是户籍城市化率仅增加到28%左右重庆综改进入攻坚阶段 解决民工进城问题成重点 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02月24日 。这说明这12年涨出来的几百万在城里的人事实上仍保持着农民的身份。以农民工集中的东莞为例,2000年东莞总人口达644.58万人,外来暂住人口490.14万人,以主要从事非
5、农业生产的外来暂住人口、户籍非农人口之和与总人口相比来计算城市化水平,东莞的城市化水平在2000年开始即高达82%,而2000年东莞官方公布的城市化率是45%现有资源支撑下的中国城镇化已不堪重负2010年01月21日 第一财经日报。同样,在目前的城市规划区的郊区农民都被划为城市居民,但也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可见,当前的城市化只是数量上的人口城市化了,这种城市化进程以流动就业为主,并未完成农民向城市的定居、迁移落户或获得并不断积累城市性,并未实现市民数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城市化的内涵或质量并未得到真正的提高。三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之忧。中央号召通过大规模开展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
6、用地增减挂钩,以解决小城镇建设“缺钱”、城市发展“缺地”的矛盾。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变味”成了“堂而皇之”的大拆大建和圈占土地运动,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诸如,征地程序不够透明公开,农民参与程度低;政府官员的“强力”动员;少数村干部的擅自“被作主”;农民“被”让出耕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收回;少数亲戚“被连坐”等等,农民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被自愿”、“被动城市化”的现象存在。显然,城镇化中,农民作为产权主体、交易主体和分配主体的地位缺失,农民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应有体现。四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有失业之忧。进城农民相对城市居民而言,非农职业技能、素质都相对较低
7、,年龄较大,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也较弱。而当前城镇就业压力大,城镇及推而广之的城市就业机会并不因为进城落户的农民有更强烈的就业愿望而无限增长。农民被动失去土地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进城后,面临社会风险或不确定因素时,找不到工作就会面临没有退路的窘境。而失地农民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被迫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土地,失去了生产资料和相应的生活保障;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处于部分或全部从农村退出的状态,却未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如北京市近郊某地“农转居”一次性3万元补偿执行多年,大批自谋职业人员失业,生活陷入困境。如媒体曾报道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两
8、片农转非居民区,“不愿意成为市民”就是例证他们往往被安置在城里的格子楼中,随着物价上涨,政府发放的安置费和补偿金很快花光了,由于缺乏技能、文化素质不高,他们很难在城市里找到饭碗。于是,这个群体逐渐成为新的城市贫民群体,并不断滋生抱怨和抵触的情绪。来源了望当前要防止被城市化。目前根据估计全国约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人,且以年增300多万的人口增长中国人口八大矛盾:男多女少 失地农民4000万 ,可以说以农民非自愿的方式变成市民,这不是帮助农民城市化,反而可能使得他们进城后加速失业化。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只能是社会不安定。五是有演变为把城市化当作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之忧。城市化的主体是农民,农民转
9、变成市民,应该是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效益、确保农民资产增殖保质和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难得的机会。但是一些地方目前在“引导农民直接进城,走跨越式的农村城镇化道路”的思路下,忽略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其他公共服务的保障,使农民被动上楼,成了剥夺农民的工具。表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如洛阳曾出台文件,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就能进城定居,最高可获1万元补偿,并可在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的待遇。而据洛阳发布的地价数据,政府拍卖出让的地价,低者每亩30多万元,高者200多万元甚至更高,其差别泾渭分明。如北京东四环路在朝阳区域内全长100多公里,征地时只
10、给农民5万/亩的土地补偿费韩俊主编: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利保护第97页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6月。征地补偿标准完全与土地市场价格脱节,显然极不合理。显然政府和用地企业分享了土地用途转换的收益,农民则基本被排除在外,且这种补偿根本无法与国家赋予农民的长期且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对等。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土地后,失去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一系列保障功能,如生活保障功能、就业功能、资产增值功能、融资功能(抵押贷款)、财富积累等功能。同时,却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既不同一般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居民,处于进退失据、左右尴尬的境地。这样就会使得“农转非”
11、容易造成“被城市化”和“以国家名义对农民的一次廉价剥夺”。二、政策建议世界的发展史表明,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要考虑到人的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需要。一是推进农民市民化要坚持按市场原则、自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推进。大城市虽然在吸纳就业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方面很强,但大城市进入的门槛较高,生活成本很高,所以农民全家进城,会有很多人承受不了。毕竟他们的收入还处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所以从农民的角度讲,他不一定就想成为市民,拥有土地对他们来说会相对更有保障。因此在户籍选择上,要遵循自由、自愿的原则。农民自愿意进城的,政府可顺水推舟;不愿意进城的
12、,最好让其继续务农。二是政府要用强制的手段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有效制止城市的蔓延。凡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或调整,都要报国务院批准。补划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将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变更调查,进行“五级”备案。同时,配合组织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坚持紧凑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化发展模式,防止出现美国式的郊区化。坚持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发展模式。四是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要把保障农民发展权放在首位,尊重农民选择权,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作圈地、剥夺农民
13、的工具;要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农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从城市向农村转移,进一步加快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乡产业布局,强化城乡产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鼓励城市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改变资源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格局;同时,要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将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失业、社保、养老、救助等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城乡结合部原住民享有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五是可以尝试让农民带着土地进城。要在农民自愿、在保护和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让进城落户的农民决定是否放弃土地。可以尝试让农民“带着土地进城”,或者是将土地量化入股,“带股
14、入城”,农民可以转让、继承,也可变现“带资本进城”,让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六是对征地制度进行市场化的改革,提高农村土地资本化收益。要加大对征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市场化的操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同等地位,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收益”,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提高农村土地的资产性收入,保证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