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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建设部发布2002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2003-08-01 09:43:58
2002年,在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城镇房屋建设加快,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人居环境逐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2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31.7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1.85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2.11%。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0.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0.41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0.87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3.5%、30.66%和15.84%。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3.66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49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3.7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53.34%、29.92%和16.74%。
二、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2002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2.79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4.42平方米,中部地区20.59平方米,西部地区22.29平方米。
2002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24.42
中部地区
20.59
西部地区
22.29
北京
26.41
山西
22
重庆
23.86
天津
22.17
内蒙古
19.33
四川
24.86
河北
21.97
吉林
19.8
贵州
18.16
辽宁
19.37
黑龙江
18.13
云南
24.02
上海
27.97
安徽
20.25
西藏
18.8
江苏
23.6
江西
22.02
陕西
20.98
浙江
30.33
河南
19.23
甘肃
21.1
福建
29.23
湖北
22.24
青海
18.06
山东
22.72
湖南
22.5
宁夏
20.8
广东
25.85
新疆
19.96
广西
21.94
海南
22.13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④
2002年底,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55.98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73.81%。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1.61亿平方米,中部地区14.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9.98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76.24%、69.29%和73.34%。
四、城镇自(私)有住宅情况⑤
2002年底,全国城镇自(私)有住宅建筑面积56.83亿平方米,住宅自(私)有率为72.82%。东部地区自(私)有住宅30.94亿平方米,中部地区15.8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0.05亿平方米,住宅自(私)有率分别为70.86%、76.26%和73.85%。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成套住宅不含北京市、湖南省、西藏自治区数据。
⑤自(私)有住宅不含湖南省、西藏自治区数据。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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