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发布2002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2003-08-01 09:43:58 2002年,在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城镇房屋建设加快,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人居环境逐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2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31.7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1.85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2.11。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0.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0.41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0.87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3.5、30.66和15.84。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3.66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49亿
2、平方米,西部地区13.7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53.34、29.92和16.74。 二、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2002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2.79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4.42平方米,中部地区20.59平方米,西部地区22.29平方米。 2002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3、; (单位:平方米)东部地区24.42中部地区20.59西部地区22.29北京26.41山西22重庆23.86天津22.17内蒙古19.33四川24.86河北21.97吉林19.8贵州18.16辽宁19.37黑龙江18.13云南24.02上海27.97安徽20.25西藏18.8江苏23.6江西22.02陕西20.98浙江30.33河南19.23甘肃21.1福建29.23湖北22.24青海18.06山东22.72湖南22.5宁夏20.8广东25.85新疆
4、19.96广西21.94海南22.13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2002年底,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55.98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73.81。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1.61亿平方米,中部地区14.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9.98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76.24、69.29和73.34。 四、城镇自(私)有住宅情况 2002年底,全国城镇自(私)有住宅建筑面积56.83亿平方米,住宅自(私)有率为72.82。东部地区自(私)有住宅30.94亿平方米,中部地区15.8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0.05亿平方米,住宅自(私)有率分别为70.86、76.26和73.85。 注: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
5、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成套住宅不含北京市、湖南省、西藏自治区数据。 自(私)有住宅不含湖南省、西藏自治区数据。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