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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达标(讲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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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文光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1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 监管监察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目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目的)第二条 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 煤矿瓦斯防治

2、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抽采原则)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煤矿采掘工程和生

3、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六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

4、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二)开采的煤层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

5、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第九条 煤矿企业每年要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评价。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技术与管理制度,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

6、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

7、、矿井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第十三条 经矿井瓦斯等级初步判定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等,符合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设施内容。第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确保瓦斯抽采达标的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并保证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应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钻孔施工和实施瓦斯抽采创造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条件,

8、确保抽采达标。第十六条 煤层群开采的,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达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首采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指标要求时,必须布置巷道和钻孔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满足本规定抽采达标的要求;同时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开采保护层,必须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第十七条 单一煤层开采的,应当实施本煤层抽采工程措施或者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达标后方可开采。第十八条 瓦斯抽采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保证抽采达标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满足

9、保证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

10、划内容包括:年度瓦斯抽采可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对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配套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第二十二条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第二十

11、三条 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备用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泵运行工况绝对之压力应达到5060kPa;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煤矿企业在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时,应保证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满足三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二十五条 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三专”供电。第二十

12、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管网畅通的措施,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第二十七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并创造条件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报警、断电。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二十九条 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

13、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并及时更换有问题的器具,确保计量的准确。第三十条 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第三十一条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处理。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第三

14、十三条 煤矿部署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方案应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都应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三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抽采指标和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

15、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卸压瓦斯抽采时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瓦斯抽放影响范围随时间变化示意图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

16、放半径考察钻孔布置示意图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数值模拟程序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三十六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煤矿企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穿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采用聚氨脂

17、等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于0.5m。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三十八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不满足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的矿井,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一)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的;(三)无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或抽采钻孔竣工图的;(四)开拓、开采部署不满足瓦斯抽采达标条件,“抽、掘、采”接替关系紧

18、张,超前抽采时间不足,或应该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而没有采用的;(五)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管网能力、抽采泵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六)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七)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价用相关测试设备的;(八)抽采方法不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抽采钻孔负压不足、钻孔封孔质量不达标准。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对实际抽采效果进行评价,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效果评价参数测定

19、;(四)抽采达标评价。经对实际施工的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合格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抽采,可对界定的抽采钻孔控制范围的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抽采达标评判按要求测定抽采效果评价参数,根据测定的参数进行。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采钻孔实际控制范围取小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两个钻孔位置及钻孔施工工作面位置确定。取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以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构成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二)对穿层钻孔,取相邻有效

20、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其控制范围的边界线,连线所组成的图形为穿层抽采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达不到抽采工程钻孔施工设计要求的最小控制范围时,应当补充钻孔,直至达到要求。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顺层钻孔有效范围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穿层钻孔有效范围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二条 预抽钻孔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预抽钻孔的竣工间距(孔底间距)在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3倍、非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5倍;否则,应在两钻孔间补充钻孔。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掘进条带顺层钻孔合理深度 第四十三条 在预抽钻孔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

2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2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应对同一评价单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独计量,统计钻孔累计抽采瓦斯纯量,结合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压力,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之比。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四条 对突出煤层,当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低于预期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后,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2009)(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22、AQ1047-200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

23、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价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五条 瓦斯抽采达标,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一)对突出煤层,当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

24、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及在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情况下,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则认为已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要求;否则,测定点为超标点,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到基本要求。(二)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与工作面煤炭产量满足表1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可解吸瓦斯量按含量测定方法测定或按附录A4计算

25、。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工作面日产量工作面日产量(t t)可解吸瓦斯量可解吸瓦斯量W Wj j(m m3 3/t/t)1000t1000t8 8100110012500t2500t7 7250125014000t4000t6 6400140016000t6000t5.55.5600160018000t8000t5 58001800110000t10000t4.54.510000t10000t4 4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三)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

26、采未达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出量Q(mQ(m3 3/min)/min)工作面抽采工作面抽采率(率(%)5Q5Q1010202010Q10Q2020303020Q20Q4040404040Q40Q7070505070Q70Q1001006060Q 100Q 1007070式中: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

27、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 (四)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的,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Q(m3 3/min)/min)矿井抽采率矿井抽采率(%)Q Q2020252520Q20Q4

28、040353540Q40Q8080404080Q80Q1601604545160Q160Q3003005050300Q300Q5005005555Q500Q5006060式中:矿井瓦斯抽采率,%;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

29、排瓦斯量。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 (五)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视为达标;否则,认定抽采未达标。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四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的监察。第四十七条 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工作中,要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当矿井实际产量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施的落实到位和“抽、掘、采”

30、平衡。第四十八条 应抽采瓦斯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同时建设改扩建、改造瓦斯抽采系统。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抽采能力不足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和首采区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六章 监管监察 第四十九条 对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察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专项检查监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年度抽采计划的备案。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

31、求时不予备案;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煤矿进行整改或下达停产、限产指令。第五十条 对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检查或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料、抽采计量情况、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资料等。重点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计量和指标测定、工作面抽采效果评价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六章 监管监察 第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通过调阅资料的形式检查煤矿编制的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审批情况、瓦斯抽采达标各项制度和责任制的制定情况、抽采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情况、抽采工程设计和实际施工情况、瓦斯抽采效果

32、达标评价资料等。第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检查和核实矿井“抽、掘、采”关系、抽采达标煤量与煤炭产量的关系、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能力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关系。第六章 监管监察第五十三条 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无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二)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泵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三)“抽、掘、采”关系不平衡,瓦斯抽采超前时间不足的;(四)矿井无瓦斯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的;(五)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或实施的抽采工程低于设计要求

33、的;(六)本煤层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的;(七)没有建立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矿井先抽后采管理制度,没有抽采效果评价参数测试和计量设备,没有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的。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四条 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抽采达标评价指标的测定和计算存在以下情况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相应工作面的作业,进行整改或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测定:(一)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规范要求的;(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不符合含量测定方法,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测定不符合压力测定方法相关要求的;(三)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

34、残余瓦斯压力现场测定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评价需要的;(四)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当月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方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五)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整顿:(一)矿井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二)矿井瓦斯抽采率不满足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要求的;(三)未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或抽采不达标

35、仍组织生产的。第五十六条 检查发现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责令煤矿或矿井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已进行采掘作业的立即停产整顿:(一)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评价,抽采效果不达标的;(二)采掘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评价,抽采效果不达标的;(三)采煤工作面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价,抽采效果都不达标的。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应不予备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监察中发现实际工程等与备案资料不符或未进行备案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者应责令其停产。第七章 罚 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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