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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处罚制度(纤维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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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 产品质量事故考核办法 (BCQGZD-061221-02 )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明确标准,提高员工质量意识,确保出厂产品能满足客户要求,尽量减少质量损失,提升企业形象,创造最佳效益,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即:产品质量事故必须按损失比例纳入考核。同时生产系统要做到质量事故“三不放过”:未查质量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考核、教育不放过;未找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产品质量问题的确认程序 1. 市场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后,销售分公司要及时将质量信息卡反馈到板材公司售后服务处。 2. 售后服务处在收到市场反馈的质量信息卡后,同销售分公司业务人员联系确认,然后反馈到生产处,由生产处协调质检科及相关车间,对质量事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当日内报到公司售后服务处。 3. 售后服务处根据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及销售分公司要求,派出人员到市场调查处理。必要情况下,生产车间可以派人一同前往,但如果市场反馈信息属实,期间费用由生产车间自理。 4. 售后服务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实事求是地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报企管办予以考核。 三、产品质量责任认定 1.因工艺控制不稳、产品理化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的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相应车间、质检科承担。 2.因产品运输造成的破损、碰撞等质量问题,由销售处核实后,损失由运输部门承担。 3.产品装卸过程中,因装卸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装卸部门承担;如因保管人员监督不力或隐匿不报而造成的损失,由销售处核实后,质量责任由物管科承担。 4.若因产品检验不严格或质检失误造成的质量损失,责任由质检科承担。 5.若因市场反馈的品种、质量信息不全或有误而造成的质量损失,责任由销售分公司承担。 6.若因调度员、仓储员调度、发货有误或延误交货期形成的损失,由调度员、仓储员承担。 7.仓储过程中,因保管不力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由物管科承担。 8.因原料不合格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由供应部门、原料场和检验部门承担。 9.明知原料不合格,但车间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由生产车间承担。 10.因销售分公司反馈的质量信息不真实,公司派人到市场进行调查所造成的差旅费等费用,全部由销售分公司承担。 11.经判定,属安装原因形成的木地板质量问题,由销售分公司辖区内的代理商负责。 12.地板铺装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判定,因多方原因形成的(如既有产品本身质量责任,又有安装公司责任,还有其他责任的),损失由责任方共同承担。 13.木地板产品外观明显有质量问题,安装后发现造成的损失,安装公司承担50%责任,我公司承担50%责任。我公司责任由深加工、地板厂和质检科承担。 14.木地板在安装中出现高低差,安装方不控制不反映,承担70%责任,公司承担30%责任。安装中及时控制,有问题的产品可立即调换。公司的责任应由地板厂、质检科承担。 15.因板材包装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打包人员承担。 16.按行业标准签订的正常合同(即通过合同评审而签订的合同),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损失由生产处和相关车间承担;对公司特批的特殊情况下的合同,出现质量问题时可酌情考核生产处和责任车间;对未经评审、不按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出现质量事故,均严格考核合同签订人责任。 17.未经销售分公司同意,公司多配货造成长期积压形成降价或调出的损失,责任由销售处承担。 18、加工压贴绿芯基材时,业务员必须做好客户的售前和售中服务,介绍绿色防潮因子在长时间高温作用下会分解褪色,故大板在压贴后,必须在自然条件下冷却30分钟,且冷却到450C以下方能堆垛或打包,否则出现褪色问题,我公司不负责质量投诉。 19、同一类型的质量问题应控制在20张基材以内,超过时客户必须及时通知各销售分公司,分公司派人到现场确认后,通知停止使用。未经确认继续使用超出部分由销售分公司承担。 20、我公司只对基材负责,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分清责任。对加工成成品地板销售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1、每笔业务都必须同客户签订合同,且必须附上《客户须知》单页。如因没有合同和《客户须知》单页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及造成的损失,责任完全由业务员及销售处承担。 四、质量损失考核标准 1、因生产车间造成的质量事故,考核标准按照附表《质量损失考核标准》执行(附表一、表二)。 2. 质检科、生产处等科室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参照附表条款中责任职能科室的处罚比例进行处罚。 3.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人为质量事故和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从重从快处罚。 4. 因产品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质量事故,保管员要立即上报销售处,销售处要及时核准损失金额。属装卸原因造成的,由装卸部门承担全部损失;属汽车运输原因造成的,由运输部门承担全部损失。属火车运输造成的,仓储员应及时出具货运记录,交集团铁运科索赔;因仓储员能出具货运记录、厢内照片而未出具,造成无法索赔或铁运科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造成的损失,由仓储员或铁运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5. 产品装卸过程中,保管员监督不力或隐瞒不报而造成的质量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扣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工资(最低基数为50元),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之间的,按5%比例扣罚责任人及负责人的工资(最低基数为100元),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发1-3个月基本工资。 五、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期废止。公司其他事故损失考核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附:表一:地板质量损失考核标准 表二:纤维板质量损失考核标准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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