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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担保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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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第 十十 九九 章章担 保 物 权主讲人牛淑贤2一、概一、概 述述(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二)种类(二)种类(三)反担保(三)反担保 1、概念 2、有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 3、反担保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二、抵押权二、抵押权(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担保的债权须是特定的。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5、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具体表现在:(1)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不因抵押物价值的增减而受影响(2)抵押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 就抵押财

2、产的各个部分行使抵押权;(3)抵押财产部分灭失时,抵押权及于未灭失的部分,未灭失的抵押财产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3 (4.)主债权经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仍得就其债权份额对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主债权部分受偿时,抵押权人仍得就未受偿部分对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抵押权。(6)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7)、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二)(二)分分 类类 1、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2、一般抵押和特殊抵押 3、法定抵押和约定抵押(三)(三)取取 得得 1、依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1)因设立而取得抵押权 依我国现行法,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登记生 效主义。具体而言,

3、抵押权的设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须订立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须合法,三是依法需要登记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 1)抵押合同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4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虽不完全具备或者约 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商予以补充,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 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 不成立。(2)抵押物 可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3 3)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登记效力 应登记

4、的抵押权 2 2)因转让而取得抵押权 因转让取得抵押权,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不发生取得抵押 权的效力。2、依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 即法定抵押权,此抵押权一般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3、因继承而取得抵押权5 案案 例例 一一 某林场为建家属楼,于1999年2月8日以其所拥有的速生林做抵押,向木材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因双方经常有业务来往,彼此信任,故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999年底,为拓展经营领域,林场经研究决定,依托自己的速生林资源,投资兴办高档木浆纸造纸厂。为筹备资金,林场又以其所拥有的速生林、林场幼儿园作抵押(估价3000万元),向银行贷款2

5、500万元,双方于2000年3月10日签定贷款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期限是10年,但是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筹集到资金后,林场立即开始营建造纸厂,并于2001年10月投入运营。2002年3月,林场因兴建造纸厂无力偿还木材公司借款,请求延期偿还,遭木材公司拒绝。木材公司随即请求将速生林拍卖以优先受偿债权。银行得知此情况后,认为木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抵押权,要求木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问:问:1、木材公司能否取得林木的抵押权?2、银行能否取得林木、幼儿园的抵押权?6 原告王云、苏江南(系原告王云之妻)。被告柳清云、汤爱国(两人原系夫妻,1997年10月27日离婚)。2003年6月9日,

6、被告柳清云向原告苏江南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如到期不还,则以房产转户。同日,柳清云、汤爱国与两原告签订了房屋价值确认书:柳清云、汤爱国申请向王云、苏江南夫妻贷款,自愿将其坐落于铁路坑国光宿舍,权证号码为醴房权证黄泥坳办字第00006818号,建筑面积62.2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的房屋产权抵押给苏江南、王云夫妻,经苏江南、王云夫妇实地审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确认房屋价格价值30000元,抵押期限为6个月。并于当日在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10月17日汤爱国向原告出示说明:同意个人应承担责任部分转换过户。另查明:1997年10月27日,被告柳清云与汤爱国在醴

7、陵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7)醴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座落在醴陵市铁路坑298号房屋一套,柳清云和汤爱国各有产权一半。由于被告柳清云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两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款30 000元,或将被告所有的位于醴陵铁路坑国光瓷厂宿舍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案 例 二:7(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 主要涉及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及的抵押物的范围、抵押人的权利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四个方面的内容。1 1、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 2、所及的抵押物的范围 3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

8、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为使其价值灭失的事实上的处分。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即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现行法采取了限制的态度。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下,才有处分权。但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8

9、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主要表现有:(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

10、于执行权;(3)在抵押人宣布破产时,抵押权人有别除权;(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9 案案 例例 1 1 某果品加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大量资金,厂领导经研究决定,将该厂的冷库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经有关部门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1999年7月3日,果品加工厂与建设银行签定抵押贷款协议,约定果品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付息。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2年。合同签定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2月,果品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水产公司冷库已

11、抵押的情况。2000年6月8日,果品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元。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事故发生后,果品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在对40万元保险金的处理上,建设银行与果品加工厂发生争议。建设银行诉之法院。问:问:1 1、抵押人将冷库中两个冷藏室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抵押人将冷库中两个冷藏室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2 2、冷库遭遇火灾事故后,抵押权如何保障?、冷库遭遇火灾事故后,抵押权如何保障?10 案案 例例 2 2 王某为私营企业的老板,为购置新的生产设备,于1999年8月3日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一栋别墅做抵押,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经评估,别墅价值340万元。双方签

12、定的抵押贷款合同包括如下内容:甲方(王某)向乙方(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还款期限是2年;甲方于2001年8月3日起10日内,务必还本付息,共计款项330万元,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甲方提供位于某小区的8号别墅(价值340万元)作抵押,向乙方担保贷款,合同签定后双方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定后,双方当事人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5月,王某在别墅后院修建一车库。2000年10月,王某全家迁之广州,王某将别墅租给李某,租期1年,但王某未告知李某别墅已经抵押的情况。经王某同意,李某耗资3万元对别墅进行装修。2000年8月,投资公司因急需回笼资金,将对于王某的债权

13、及抵押权一并让于了工商银行,办理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让于情况通知了王某。2001年5月,因市场行情变化,王某的企业严重亏损,到2001年8月20日,虽经工商银行多次催促,王某仍未还款。工商银行只好将其别墅拍卖,卖得价款365万元,拍卖费用8万元。问:问:1 1、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转让其债权?、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转让其债权?2 2、抵押物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应如何确定?3 3、李某的租赁权如何得到保护?、李某的租赁权如何得到保护?11(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 1 1、实现的条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全部债务 3)债务人没有

14、履行债务非因债权人的原因 2 2、实现的方式(六)抵押权的消灭(六)抵押权的消灭(七)最高额抵押(七)最高额抵押 1 1、概念特征 担保法59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特 征:1)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 2)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 3)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第60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定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12 5)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

15、主合同不得转让。”2、最高额抵押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权依当事人双方自愿按抵押权设定的一般程序设 定。但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明以下两项内容: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最高限额,并在登记时注明。否 则,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2)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日期。担保法第83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 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 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 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八)共(八)共 同同 抵抵 押押 1、概念特征 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关于适用担

16、保法的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32、效力 1)当事人特别约定了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金额 2)当事人没有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金额。案案 例例 某市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欲向该市工商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工商银行的要求,光明公司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方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工商银行因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光明公司提供其他抵押,否则不

17、予借款。光明公司遂要求三丰商贸集团(简称三丰集团)以其新购买的一块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王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估价100万元)作为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工商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光明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3项财产作抵押,但没有约定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借款合同到期后,光明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工商银行将光明公司的房产拍卖后仅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集团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债务,遭到三丰集团的拒绝。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问:工商银行享有何种性质的抵押权,其抵押权应如何行使?工商银

18、行享有何种性质的抵押权,其抵押权应如何行使?14三、质三、质 权权(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是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二)分类(二)分类(三)动产质权(三)动产质权 1、概念 2、设定条件 1)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须为动产;须具有让于性;须为特定的动产 3)移交质物的占有 3、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占有质物、留置质物、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费用偿还请求权、质物的变价权、优先受偿权、质权的处分权15 义务:质物

19、的保管义务、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质物的处分权、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对质权人的抗辩权、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4 4、动产质权的消灭(四)权利质权(四)权利质权 1 1、概念 2 2、分类 根据担保法第70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也可以设定权利质权。可以看出,权利质权主要 包括:证券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和一般

20、债权质权。3 3、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财产权 2)须具有让于性 3)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16 案案 例例 1 1 1995年10月3日,杨某要开一家食品店,因资金不足,向徐某借款 4000元,双方书面约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某作质押。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去取款,杨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徐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其某现金4000元。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金2000元。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杨某在戏弄自己,要求杨某马上把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解除合同。杨某请求宽限几日,徐某不允,表示

21、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说电子琴在孙某处,如果孙某同意,徐某可以任意处理。于是,徐某找到孙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孙某拒绝,徐某认为自己设质在先,便强行搬走电子琴。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电子琴。17 案案 例例 2 王某经营一家石材加工厂,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5万元资金,便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曾借给其妻弟张某6万元,于是便以对张某的6万元债权作担保,于李某签定了合同,约定:借款数额5万元,借期1年,利息5000元;王某以对张某6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王某将借据交给李某,并通知了张某。合同订立后8个月,王某的债权到期,于是,王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考虑到与王某的关系,在

22、没有得到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6万元还给了王某,也没有索要借据。王某的借款到期后,不能清偿李某的借款。于是,王某要求张某清偿债务,遭到张某的拒绝。问: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清偿债务?问: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清偿债务?18四、留四、留 置置 权权(一)概念特征(一)概念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 4、留置权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二)成立要件(二)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效力(三)效力 1、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2、留置

23、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五)留置权的消灭(五)留置权的消灭19 案案 例例 1 2000年6月10日,某水泥预制厂与某建筑工程队签定了一份加工水泥板的合同,约定:由工程队按定额提供原料,预制厂加工水泥板2000块,加工费为16000元;从2000年7月开始,每月底交500块水泥板,共分4次交清;2000年7月底付加工费8000元,余额在交最后一批货前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工程队如期支付了8000元加工费,预制厂如期交了前三批货物。第四批水泥板加工好后,预制厂通知工程队按合同要求前来结算提货。工程队未带款结算即要求提货,被预制厂拒绝

24、。后经预制厂多次催促,工程队拖至2000年11月仍不去付款提货。预制厂为减少保管费用的支出,决定将最后一批加工的水泥板500块,以每块30元的价格出卖。但由于预制厂保管不善,其中50块水泥板由于损坏无法卖出。最后预制厂得货款13500元,并将此货款扣押以冲抵加工费,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筑工程队支付其保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在答辩中称:在原来的加工合同中并没有留置的约定,原告变卖留置物时也没有通知被告,并且由于原告保管不善而使水泥板损坏从而使被告受损,原告应付责任。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20 案案 例例 2 1998年5月,王某,将电视机送到李某的维修部修理。5日后,王某来取,李某要求400元的维修费用,并出示了电器维修价目表。王某觉得维修费太高,拒绝付款。于是,李某留置了电视机,并告诉王某尽快付清维修费,否则,他将变卖电视机来抵偿。由于这一期间正值全国足球联赛,王某向修理部提出,用自己的录像机作质押换回电视机以观看足球比赛,修理部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取走电视机。2个月以后,王某仍没有支付修理费,李某欲出卖录像机,但无人购买。于是,李某找到王某索要电视机主张行使留置权,并将录像机返还给王某。王某接受录像机后,并没有将电视机交给李某。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之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问:此案应如何处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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