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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地役权命题考点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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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地役权命题考点解析   地役权   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司考理论精炼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例:甲在海边拥有一幢别墅,为了方便其观看海景,甲在与其毗连的乙的地上设定了不得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役权。为方便丙观看海景,甲可否把该地役权转让给自己的邻居丙?   答:不可以。因为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角度2 】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继;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就分割后的各地块存继。   例:甲地在乙地设有通行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则丙、丁两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得各自从乙地通行。   三、应试能力拓展   例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   A.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C.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D.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答案:ABCD   答案解析:相邻关系本质上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例2 :(03. 卷三。单。 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2 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有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A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或者《物权法》明确规定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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