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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渔业指标体系培训教材
渔业指标体系
指标解释
指 标 解 释
第一章: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的各种水产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入海水养殖产量,除此之外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水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1、海洋捕捞鱼类:包括:海鳗、鳓鱼、鳀鱼、远东拟沙丁鱼、鲱鱼、鳕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鲻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蟳等。
3、头足类:包括乌贼、鱿鱼和章鱼等。
4、其它类:包括海蜇等。
(二)海水养殖产品: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它类。
1、海水养殖鱼类:包括鲈鱼、石斑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魳鱼、鲷鱼、大黄鱼、河鲀、鲆鱼、鲽鱼等。
2、海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中包括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和斑节对虾。蟹类中包括梭子蟹、青蟹等。
3、海水养殖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蛏等。
4、海水养殖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苔菜等。
5、海水养殖其它类: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
二、内陆水产品包括:内陆养殖产品和内陆捕捞产品
(一)内陆养殖产品:包括内陆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内陆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池沼公鱼、银鱼、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罗非鱼、观赏鱼等。
2、内陆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中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南美白对虾等。蟹类包括河蟹等。
3、内陆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内陆养殖藻类:包括螺旋藻等。
5、内陆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龟、鳖、蛙、珍珠等。
(二)内陆捕捞产品:包括内陆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 海洋捕捞产量(分类)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渤海: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黄海: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东海: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南海: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五)其它海域:除上述海域之外的捕捞海域。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 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包括 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 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包括 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包括 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方式分类)
一、海上养殖: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为海上养殖。
二、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和开发为滩涂养殖。
三、陆基养殖:以陆地为基础建造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模式统称为陆基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温流水养殖等。
四、其中集约化养殖方式:
(一)深水网箱: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离岸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二)普通网箱: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和湖泊等水域。
(三)工厂化: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8条:内陆养殖产量(按养殖方式分类)
内陆养殖是指在内陆水域投放淡水鱼苗、鱼种进行人工养殖。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其中集约化养殖方式:
(一)围栏养殖:指在湖泊、水库、河沟等水域中围栏一定水面养殖水产经济动物的一种养殖方式。
(二)工厂化养殖:指在车间内养殖水产经济动物的一种集约化养殖方式。
(三)网箱养殖:指在网箱内养殖水产动物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章、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一切可以利用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中投入一定的水产苗种,并进行经常性的人工管养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内陆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9条: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海上、滩涂、陆基进行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海水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滩涂、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一、海水养殖水面分类
(一)海上养殖水面:低潮位线以下的海水养殖面积称为海上养殖面积。
(二)滩涂养殖水面:潮间带间的海水养殖面积称为滩涂养殖面积。
(三)陆基养殖水面:在潮间带以上,以陆地为基础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总面积。
(四)集约化养殖方式:
1、 深水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
2、 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
3、 工厂化养殖: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
二、海水养殖面积核算办法
(一)海上、滩涂、陆基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面积。
(二)集约化养殖方式中,工厂化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均按照立方水体计算;而普通网箱养殖按照平方米计算养殖面积。
第10条 内陆养殖面积
内陆养殖中池塘、湖泊、水库、河沟一般按照实际占用水面的面积计算,稻田养殖面积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集约化养殖方式中,围栏养殖和网箱养殖按照平方米计算养殖面积,工厂化养殖按照立方水体计算。
内陆养殖面积核算原则:
一、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者不统计养殖面积。
二、一些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水产苗种,但起捕的水产品中,人工养殖的各种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第11条 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2条 渔业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的总产出。其计算方法:海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和海藻养殖产出分别按干品计算产量(海参按起水获量和采集量计算),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计算,天然的海淡水水生动物捕捞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出也按此法计算。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其计算方法:渔业总产出减去渔业中间投入等于渔业增加值。总产值和增加值的资料来源,可由同级统计部门取得。水产苗种业总产值以销售额计算,增加值要以总产值扣除中间投入。
第13条 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包括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其它等的总产出和增加值。其中水产品加工业总产出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总产出。其计算资料主要取自工业管理部门统计年报进行推算。渔用机具制造业总产出、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总产出、渔用绳网制造业总产出、其它设备制造业总产出、增加值之和,其总产出的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在实际计算时采用统计部门工业统计年报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作为推算的依据。渔用饲料工业总产出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渔用药物总产出取同级医药总公司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 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水产建筑业总产出是指核算期内全社会水产建筑业工作总量的货币表现,其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水产建筑业增加值在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由于缺乏建筑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因此在计算时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来推算,即将现价建筑业增加值率视为水产建筑业增加值率,而现价建筑业增加值率取至统计部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表”中建筑业现价总产出除以建筑业现价增加值的比率。
第14条 渔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包括上述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它涉渔产业的总产出和增加值。由于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实际,渔业流通和服务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包括水产流通业、水产(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其它总产出和增加值。水产流通业总产出通常以营业额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水产流通业总产出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推算求得。水产(仓储)运输业总产出其产值等于它的营业收入,运输业增加值计算方法与建筑业相同。休闲渔业总产出即包括涉渔有关的一切旅游服务业产出,以其营业额计算,增加值指核算期内渔业休闲活动新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主要利用旅游业增加值推算。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其它总产出根据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的有关资料推算。
第15条 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水产生产部门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产品在报告期的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第四章、渔业船舶拥有量
第16条 机动渔船
是指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从事渔业生产和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渔业生产渔船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舶统称。从事捕捞业活动的渔船为捕捞渔船,从事养殖业活动的渔船为养殖渔船。捕捞渔船按功率分:600马力以上、61-599马力、60马力以下三类,按作业方式分为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业、其它共6类,有关解释请参照第6条的相关内容。
渔业辅助船是指从事各种加工、贮藏、运输、补给、渔业执法等渔业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统称,是为渔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渔业船舶。包括:渔业基地船、渔业加工船、保鲜运输船、渔需物资供应船、活鱼运输船、收鲜船、渔业指导船、渔业执法船、渔业救助船、渔业调查船、渔业实习船等。其中捕捞辅助船指专门为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包括渔政船和渔港监督艇。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包括艘、总吨、千瓦。
“艘”按船舶单元计算。子母式作业船应分别统计。
“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千瓦”按主机额定功率计算,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17条 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包括风帆船、手摇船等。
第五章、渔业灾害
第18条 渔业灾害
是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设施等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水产品总量损失指由于病害、旱涝、污染(包括赤潮)、台风和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损失数量和金额。
损失渔业设施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沉船、养殖面积流失和堤坝、泵站、涵闸、码头、护岸、防波堤等被毁坏,从而造成的渔业设施毁坏的数量和金额。
人员损失指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人员失踪、死亡和重伤的人数及经济损失。
第六章、 渔业人口与劳动力
第19条 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管理与服务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均按整劳动力计算)60%以上的乡、村,即为渔业乡和渔业村,有的乡、村从事渔业生产、管理与服务的劳动力数量达不到上述比重,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20条 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渔业生产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 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
第21条 渔业人口
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及其赡(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
一、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管理与服务的在业人口;
二、兼营渔业和其它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三、渔业户中被赡(抚)养的人口;
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渔业人口中的传统渔民:指凡渔业乡、渔业村的渔业人口及连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3年以上且以渔业收入为主的渔业人口均可称为传统渔民。
第22条 渔业劳动力
渔业劳动力:指渔业人口中实际参加渔业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
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包括在劳动年龄以外,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能顶上半个劳动力的人;不包括12岁以下未上学的少年儿童和在劳动年龄以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页附表。
附表:渔业劳动力划分标准
男
女
渔业劳动力
1.整劳动力
2.半劳动力
18-50周岁
16-17周岁和
51-60周岁
18-45周岁
16-17周岁和
46-55周岁
1.专业劳动力
①捕捞专业
②养殖专业
③其它
全年参加捕捞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全年参加养殖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全年参加其它渔业活动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一年之中既参加某专业生产、又参加其它专业生产的,以其中参加时间
较长的专业定为该专业劳动力,如从事各专业生产的时间相同,可以任
选一个专业来统计进行,但不得重复。(从事各专业活动时间累计起来
必须达到或超过6个月)
2.兼业劳动力
全年参加渔业活动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第七章、固定资产投资
第23条 投资总额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即年初至年末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
第24条 投资总额(按资金来源分)
一、中央投资:指国家预算、国家主管部门拨给建设单位的拨款。
二、地方投资:指省市县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拨给建设单位的拨款。
三、自筹资金: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外,建设单位自己自筹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它。
其中:
(一)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建设单向银行借入的各种国内投资借款。
(二)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资金。
(三) 其它资金: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之外,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25条 投资总额(按建设用途分)
指当年用于捕捞生产、养殖生产、水产加工、市场流通、渔业执法、渔港、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渔业检测、资源保护、苗种生产和其它等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捕捞生产包括远洋投资,养殖生产和水产加工包括境外投资,渔业检测包括环境监测、质量检验和种质检测。
第26条 新增固定资产
是指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相同的,即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在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第八章、远洋渔业
第27条 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
第28条 远洋渔业统计原则
一、产量统计按“随船核算”原则,即由报告年度负责渔船生产经营责任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统计捕捞产量。如本省企业远洋渔船或其它省外公司代管,只交管理费但自行核算经营的,则产量仍由本省统计;如本省企业渔船租赁给省外其它公司,由他们核算经营的,则由省外其它负责渔船经营的公司统计产量。
二、渔船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亦参照“随船核算”原则处理。
第29条 远洋渔业从业人员
是指报告年在国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业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30条 国外经营总收入和盈亏
国外经营总收入是指全年从事远洋渔业活动所获取全部收入(以美元结算)。全部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缴纳有关税款的余额即为国外经营盈亏(亏损以负数表示)。
第九章、水产苗种
第31条 苗种
鱼苗:指卵黄囊基本消失,鱼鳔充气,能平游主动摄食的仔鱼,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湖海港湾采捕的天然鱼苗。
鱼种:指由鱼苗经培育后,发育至全体鳞片,鳍条长全,外观具有成鱼基本特征的幼鱼,一般全长在1.7—23.3厘米,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俗称为夏花、冬片、春片、秋片、仔口和老口。
扣蟹:蟹苗经数次退皮变成外形接近蟹形的仔蟹,再经过4-5个月饲养培育成每公斤100-200只左右性腺未成熟的幼蟹。
第32条 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苗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从它处购进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苗种进行养殖的,不再进行统计。
第十章、水产加工业
第33条 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保持其原有营养成分和独特风味;或改变水产品原始性状,制成各种用途的产品。从事水产加工品生产的企业称为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的能力。
第34条 水产冷库
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冷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生产能力;冷藏总量、制冰总量均指冷库全年实际完成数。
第35条 水产加工品
一、水产品冷冻
指为了保鲜,将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进行的冷冻加工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
包括:-冷冻的鲜鱼、鱼肉、鱼片、鱼籽;
-冷冻的虾、贝及其它冷冻的水产品;
-其它水生植物的冷冻加工活动。
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品
指鱼糜制品制造,以及水产品的干制、腌制等加工活动。
包括:-鱼糜、鱼香肠、鱼丸、鱼松、虾片等;
-各种干制的鱼、虾、贝、海珍类;
-烤鱼片、海蛰丝、鱿鱼丝、虾皮等;
-海带、紫菜等海藻类加工;
-鱼类、海蛰类、藻类腌制品;
-糟醉水产品;
-水生动植物调味品制造。
不包括:鱼肉、水产品类罐头制造。
三、水产品罐头
包括:-鱼类罐头、虾贝类罐头、其它水产品的硬包装和软包装罐头;
-在船舶上从事的水产品罐头加工活动。
四、水产饲料
指用鱼骨、虾、贝等水产品生产饲料的加工活动。
包括:-鱼粉、虾头粉、贝壳粉等。
五、鱼油提取及制品
指从鱼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生产制品的活动。
包括:-粗炼、精炼水生动物油脂:粗鱼油、精鱼油、粗鱼肝油、海兽油脂。
六、其它水产品加工
指对水生动物或水生植物进行的其它加工活动。
包括:-珍珠的加工;
-其它未包括的水产品的加工。
第十一章、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
第36条 渔民家庭
同《解释》第19条中“渔业户”。
第37条 全年经营总收入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从事渔业和非渔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入。不包括借贷性收入, 也不包括非借贷性收入(即户口在外人口寄回带回的收入,国家职工工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如开会补贴、乡村干部劳动补贴、各种救济金、助学金,亲友赠送等收入)。
第38条 渔业收入
包括渔民家庭独家经营或向集体单独承包渔业生产的收入( 为毛收入) ,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渔业生产、投资的分红收入(为纯收入)。在计算独家经营渔业毛收入时,对生产的全部水产品(包括出售和自用)都要作价计算,出售的产品按实际售价计算,自用产品按产品大量上市时市场平均售价计算。
第39条 其它经营收入
包括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如种植业、牧业、工业、建筑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所创收入(为毛收入)和渔民家庭成员参加集体或经济联合体的非渔业生产、投资所获报酬收入(为纯收入)。
第40条 其它非经营收入
除渔业收入、其它经营收入以外的其它非经营性收入。
第41条 全年经营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经营的开支,包括生产费用、缴纳税款和杂费、上交承包金等支出(不含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活消费支出)。不包括借贷性支出和非借贷性支出(即寄给带给户口在外人口,赠送亲友,交纳党团费、各种罚款赔偿和承包亏损等)。
第42条 渔业生产费用
是指独家经营渔业过程中所支付费用,如鱼苗种费、饲料费、材料费、燃料费、化肥农药费、小型鱼具购置费、维修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大型网具摊销费。
渔民家庭购置的渔业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生产费用中。
第43条 其它生产费用
是指渔民家庭单独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各业所支付的生产费用。
第44条 缴纳税款
是指渔民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45条 上交承包款
是指渔民家庭按承包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统筹提留或包产任务,或缴纳承包金,按实际上交数填写。
第46条 缴纳其它杂费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向有关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杂费。
第47条 其它非经营支出
除渔业生产费用、其它生产费用、缴纳税款、上交承包款、缴纳其它杂费以外,其它属于非经营性的支出。
第48条 全年纯收入
是指全年经营总收入减去全年经营总支出后剩余的可用于进行生产和非生产建设投资,满足生活消费的那部分收入。
第49条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
是指渔民家庭当年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开支,固定资产按购进时的帐面价值计算,其标准一般定为①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
第50条 生活消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年内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开支。其中:用于物质生活包括食物、衣着、日用品、文娱用品、医药用品、住房建房、生活燃料、其它用品等的消费支出,用于文化生活包括学杂费(但不包括购买书籍、文具用品支出)、保育费(但不包括伙食费)、医疗费(但不包括药费)、文娱费(不包括购买文体用品支出)、交通邮电费、旅游费用等。
第51条 家庭人口数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第52条 家庭劳动力人数
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劳动力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53条 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
是指为了校正选点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使渔民收入数更具代表性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家庭调查数以及所掌握的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区的渔民收入情况,由统计调查、生产业务和政研经管等方面共同研究核定。
第十二章、服务业统计综合表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指企业(单位)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取得的全部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填列。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之和填写。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项目发生额的期末累计数填列。
3.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直接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期末累计填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而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5.费用合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填列。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经营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为销售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公司经费(直接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诉讼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绿化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业务招待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6.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期末累计数填列。
7.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减去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期末累计数填列。
8.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9.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0.固定资产原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11.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11.资产总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3.年末资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
14.固定资产原价(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资料计算填列。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15.上年结余: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结转本年的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及经营亏损。
16.本年收入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取自收入决算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
行政单位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行政单位没有营业收入。
在事业单位中,收入可按其来源分类。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专项收入、基建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17.财政拨款: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在编制本报表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
18.上级补助收入:填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9.事业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20.经营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1.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支出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目级科目规定的核算内容填列。这些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不包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情况。
22.人员支出: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表中的本年人员经费支出合计。
23.公用支出: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暧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的本年公用经费支出合计。
2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合计。
25.收支结余:指行政(事业)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的合计项。行政(事业)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各项事业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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