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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75838 上传时间:2024-03-1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7.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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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母亲和7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医疗保健。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财政、民政、劳动、教育、公安、计划

2、生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在城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农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给受检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进行专门登记,做好随访咨询

3、工作。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受检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并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医学指导:(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

4、常的;(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等致畸因素的;(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五)医学上认为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况。第十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十五条、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其手术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第十六条、推行住院分娩。交通不便的农村,孕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规定统计报告,并做

5、好分析工作。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员或新生儿父母报请出生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新生儿户口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章、婴幼儿保健第十九条、提倡和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提供母乳喂养和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指导;(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四)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弱儿的健康进行重点监护;(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六)开展婴幼儿眼、耳、口、鼻、喉及心理保健服务;(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6、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测。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禁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儿童保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儿童入托、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托儿所、幼儿园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健康体检证明。第五章、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

7、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聘任,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必

8、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以及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七条、开展遗传病诊断和

9、产前诊断的业务注册,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注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涉外、涉台港澳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接生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业务注册,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以上业务,均应领取统一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

10、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11、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

12、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选资料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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