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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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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强力推进“以城市化为主导的率先发展战略”,按照科 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规划,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由粗放型向精细特色型转变。通过城乡规划,协调*新城和重点组团、重点城镇、农村社区的相互关系,合理确定城镇体系布局和村庄布局,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力地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规划意识进一步增强。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城乡规划作为引导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前提和条件。2007年年底在我区召开的区委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把2008

2、年作为规划年,完善规划机制,健全规划体系,提高规划效率和水平,强化引领建设发展的龙头作用。为落实市政府7月16日会议精神,由区领导牵头在8月1日成立了区重点规划编制指挥部,并制订了大干150天,高标准完成32项区级重点规划编制任务工作计划。我局还起草并通过了*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和*区公路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二)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注重树立和推行科学规划理念,着眼于服务全区发展大局,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今年全区共编制各类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达32个,截止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规划编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已经准备报批。而且为了完善新城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3、还启动了体育中心和教育园区的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次分明、覆盖全乡的城乡规划体系,为促进“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划保障。 (三)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围绕提升规划公共服务水平,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念,大力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了由规划委员会、政府常务会、部门联席会、专家评审会组成的一整套规划评审机制,基本形成了“政府决策、规委审查、部门把关、专家咨询、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四)规划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立了规划编制和项目规划评审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机制,对规

4、划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今年年初截至到目前为止,共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3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8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74项,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134项,“一书二证”发放率达到100%。 (五)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结合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实施“阳光规划”,积极推行规划审批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今年已经启动建设的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是区政府2008年重点工程,规划展览馆建成后将成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基地,展

5、馆将对公众全面开放,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以往城市规划的封闭式状态,以这种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形式,更好地扩大市民参与,提供与市民群众进行广泛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从而增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透明度,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进入新时期,切实提高规划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不够。一是修编频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在规划编制时,由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不

6、足,导致规划频繁修编,甚至有些规划刚经审批,却由于政策的变化,又不得不进行修编,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二是滞后现象仍然存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设计相对滞后,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尚未编制,规划区的整体功能不够完善,城乡建设缺乏规划依据,造成了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三是地域特色不明显。尤其是乡镇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与本地地理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不够,未能体现我区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容易造成“千镇一面”、“千村一面”的现象。 (二)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不紧。全区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规划体系,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城市设

7、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尚未理顺。由于部门规划发展方向和重点不同,又缺乏相应的衔接协调机制,这些规划往往存在很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最终给实施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规划执法有待于加强。违法违章建设和随意改变土地功能性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乡镇规划执行不够以及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 识淡薄等原因,不少地方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违法用地、乱搭违章建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而且执法人员相对较少,规划管理工作无法向乡镇延伸,导致了规划执行的不彻底。 三、意见建议 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实施宏

8、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一)依法规划,完善规划体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理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明确各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重点,合理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 (二)科学规划,严格决策程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这一原则组织规划编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前期审查和咨询议事作用。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

9、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规划联席会议会议审议制度,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议。区、镇两级总体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分别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三)面向未来,把握规划前瞻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立足点。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

10、优势,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建立能够适应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发展需要的布局框架。同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统一协调,使规划真正成为城乡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真正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管理的综合调控作用。 (四)以人为本,促进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尤其是乡镇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将生态XX县区理念贯穿规划全过程。一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乡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尊重群众意愿,注重挖掘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生活方式,把为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衡量规划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二是要树立

11、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三是要树立特色理念。要地因地制宜,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区城乡在自然、历史、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的特色镇和村。四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加强监管,促进规划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12、管理,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监督管理水平,实现规划管理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同时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偏差,坚决查处和纠正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篇:XX县区城乡规划建设调研报告关于XX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周国豹(中共小黑箐乡党委书记) (二一二年二月) 根据县公推差选领导小组的安排,于2012年2月21日对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五天来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协调发

13、展、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省级文明县城、绿化模XX县区、生态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构建和谐会理为中心,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搞好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新村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品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现代化、城市生态化进程,使我县城乡基础设施、城乡风貌、生态环境、亮化美化等综合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虽然我县规划和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与周边一些城市(如西昌)发展速度、规模、特色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的问题 城镇规划方面:一是规划起

14、点不高,功能划分不够合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特色的凸显和品位的提升;二是规划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不够,缺乏人文关怀,城市广场、绿地、公厕、停车场(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市场、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无法与城市发展需求超前 或同步规划,城市建设与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规划协调性不够。首先县城绝大部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土地使用性质不明确,建设用地随意性大,建筑布局不合理,甚至基础设施、公用建筑用地被挤占等问题,不仅会给市民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还会严重影响XX县区可持续发展;其次是总体规划滞后于发展要求,规划实施随意性大。主要是XX县区

15、用地方向的变动随意,没有着眼长远规划选项目,规划随项目而变动,“项目”牵着“规划”的鼻子走。有些项目选址时,只看到土地征用方便,却未从城市长远发展的角度或周边土地使用的角度考虑,急于项目落地,将原规划的生产防护绿地挤占;四是乡镇规划严重滞后,绝大部分乡镇没有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城市管理方面。一是在城市管理上机制、体制不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影响了城市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一些需要街接、协调、管理的环节上,常常出现推诿扯皮和管理真空现象;二是在城市日常管理上,市政管理机构改革滞后、运转困难,市政设施损毁、被盗现象时有发生,恢复较慢。 建设管理方面。违规违章建筑严重。由于传统居住观念影响、利益

16、驱动等原因,“城中村”和“城边村”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甚至不批强建等现象屡禁不止。一是审批与监察衔接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现场监察、全过程跟踪监察没有完全到位。有的项目“一书两证”不全或没有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便进行建设,监督管理注重了程序,忽视了实效,违章建筑查处手段单一,乱搭乱建处臵不果断,形成违建事实,增加了查处难度和成本;二是工程招投标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乱搭乱建现 象依然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较为普遍,乡镇人民政府辖区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着规划、建设

17、、管理十分繁重的任务,但人员短缺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岗位人手偏少,许多人员混岗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程度不够、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素质、能力水平还不适应工作需要。 办公环境方面:办公场所紧张且地点分散(财政大厦4楼:办公室、规划股、建管股、质监站;中央大道:住房保障股房管所;滨河路:住房公积金管理站;广场路:城管股、拆迁办、设计室),导致了班子团结协作不到位,缺乏凝聚力、向心力,队伍纪律性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 三、对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和执行水平。 根据县第十二次党代会、县十六届一次人代会要求,要把我县建成攀西地区二

18、级城市、凉山南部区域中心城市,明确了“红色会理、文化名城、石榴之乡、山水文章”的城市总体功能定位,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充分挖掘县城的历史内涵、文化积淀、资源优势,切实搞好县城总体规划修编,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特色、品位、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发展;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高起点,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突出以人为本,要切实解决好城乡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的衔接协 调问题,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特别要重视城乡结合部、园区、重要交通干线出接口的控制性规划,提高控规的覆盖率;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认真搞好县域村镇体

19、系规划编制,协助乡镇搞好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规划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常态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要强力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坚持依法规划的原则,所有规划一经法定程序审批后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的力度。 违规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的形象,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对县城违规建筑进行清查,划定时间界限,采取“一补二收三拆”的办法,在规范建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补”,即对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住宅采取罚款,限期补办手续的办法压缩处理工作量;“二收”,即对符合规划,但外观不美、间距不

20、足、楼层超高,且属开发性质的由政府收储,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拆”,即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坚决拆除;对时间界限以后建设的建筑坚决拆除;对未经批准偷建或强行建设的建筑一律拆除,坚决打消不法建设者的饶幸心理,杜绝违章建筑,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力争所改造的每一片都是城市建设和城市风貌的新亮点、新景观;要认真实施城市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美化 工程,建设市民共享率高、群众关注、能给城市增添亮点的项目,提升城市品位;要规范垃圾清运,抓好市容市貌管理,强化公共事业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严格建设审批,强化规划执行管理。 重视规划

21、的法律效力,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要规范土地使用者的开发行为,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擅自改变用途、变更设计、变更容积率等违法现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大对乱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力度,以城建、国土为主,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力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违法违规建筑的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违章、违法建筑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有序性和规范性,还我县一个良好的城市建筑环境。 (四)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必须着力夯实城镇基础,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当前应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进建设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

22、作,引进外资,激活民间资本,培育多元投资体系,为重点项目建设筹措更多资金;而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拆迁工作,拆迁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城市建设的进度,还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我们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积极探索城市征地、拆迁及安臵的新办法,依法规范拆迁征地行为;同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 水平和失地农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总体规划的持续推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狠抓队伍建设。 一是充实人员,特别是要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二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

23、能;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将工作细化到股室,细化到人头,落实责任人,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头上有责任;四是严格制度执行,加大治本力度,切实加大系统内各项制度执行力度,促使全体干部职工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改进服务、推动工作上,围绕城建重点,用良好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篇:城乡规划执法调研报告1关于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的情况调查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点多、量大、面广,集体、企业、个人建房违法多、信访多、纠纷多、矛盾多,从而引发冲突纠纷、损害群众利益、牵制领导精力、影响社会稳定,是城乡规划建设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焦点。面对

24、管理执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任务、新要求,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整合管理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努力提升城乡建筑品位,提升城乡建设形象。 一、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分离。当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同时出现时,国土监察部门认为违法建房地梁以上应由规划监察拆除,规划监察部门认为国土监察应当先将地梁以下违法占地部分拆除。大多违法建筑正是在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相互“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出现、形成、长高,国土监察与规划监察体制上的分离是导致个人违法建房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在乡镇

25、违法建房管理执法中,乡镇没有执法权,虽然能够积极、主动、自觉参与违法建设的管理,但是乡镇缺编,工作人员少,没有专业队伍,加之受执法权所限,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而国土监察、规划监察认为乡镇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先进行制止、停建和处理。通常,一些违法行为就是在乡镇、国土、规划部门的相互“争论、争议”中形成事 实,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也是导致违法建房蔓延的原因之一。 3、建房审批与管理执法分离。土地、工程规划行政审批时,没有征求、听取国土监察、规划监察的意见建议,办理审批手续后、放样建设时,也没有及时告知国土监察、规划监察部门。当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发现时,违法违规已经既成事实,整改困难,拆除更难,导致

26、土地少批多建、违反工程规划现象经常发生,建房审批与管理执法分离同样是造成违法建设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违法建设管理执法的几个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是指乡镇、村负责辖区内村民缺房审批,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检查、督查和管理,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拆除的牵头、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宣传、群众宣传思想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乡镇、村是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管理责任主体。 2、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区辖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手续、法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强制拆除等职能,同时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27、日常巡查、检查、督查和执法,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是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执法责任主体。 3、坚持集中处理原则。集中处理就是整合审批资源、管理资源、执法资源,融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于一体,融国土监察、规划监察于一体,融行政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集中受理、集中 办理、集中处理。改变原来乡镇、国土监察、规划监察“单兵作战、各自为战、力量分散、合力不强”的状况,改变原来“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谁都管不好”的状况,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力量、集中审批、集中管理、集中执法,实行综合管理执法,从体制、机制上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管理执法工作。 三、违法建设管理执法的几点建议 1、力量集中整合。就是乡镇管理力

28、量、国土(规划)执法力量集中办公、集中履行职责,变“分散管”为“集中管”,变“多头管”为“一家管”。国土、规划部门在乡镇设立分局与乡镇城建办合置办公,成立乡镇综合管理执法办公室,统一接受乡镇领导,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国土、规划人员选调及任职,乡镇有选择权、否决权。 2、审批集中办理。对乡镇辖区内规划、群众缺房安置的土地、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在乡镇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环节、方便群众、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便于管理、有利执法。改变原来在村、乡镇、国土、规划等部门来回审批、签字、盖章的时间长、效率低、形象差的不良现象,改变原来审批、管理、执法分离状况,有利于从土地、工程规划审批源

29、头上加强个人违法建房管理执法工作。 3、管理集中进行。乡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调查、处理、拆除等集中组织、集中管理、集中处理。改变原来属地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脱节、扯皮、推诿现象, 把属地管理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说服教育工作与行政执法的原则性、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声音对外、一个拳头出击、一支力量管理。 4、执法集中组织。乡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立案、调查、处理、拆除、处罚等行政执法集中组织、集中执法、集中处理。改变原来国土监察、规划监察执法分离、脱节、推诿现象,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违法用地、

30、违法建筑在初始、源头就得到有效控制,减少群众经济损失,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缓解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促进行政执法有力、有序、有效。 第四篇: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基层所工作调研报告近年来,各基层分局所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各相关科室大力配合与基层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城乡个人建房实施管理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与挑战: 一、建房审批方面 1、受理建房审批资料审查问题。 随着农村建设 发展,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数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报批的项目数量也相对增加,就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

31、本上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出具宅基地证明,甚至还有些村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证明,如有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的也是为了应付土地部门能方便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而做,往往这些土地来源证明并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分局所因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只要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和基本符合建房报批要求并受理审批发证,待建房户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部门以安置对象不符或不符“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退件,要求规划部门注销证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后予以办理,出现了频繁注销规划许可手续给我们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误以为我们规划部门审批太随意了,从事实来看,我们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32、尚还缺乏深入研究。 为杜绝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请报批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宅基地安置对象名单; 、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单现场公布照片、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后,由村委会审查盖章; 、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报镇(乡)政府审查后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联系单,应有土地部门对该宅基地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给出预审意见和是否属于土地利用的建设用地; 、具备以上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报批规划手续。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落实的问题。 自xxxx年x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

33、为推进城乡规划的公开化,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公示公布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项目的所处位置、建筑设计方案及经济技术指标都要在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基地现场等处进行公示,旨在扩大建设项目报建的透明度,兼顾公共利益,既广泛征求了市民意见,提高了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也使社会监督提前介入,处理项目邻里关系,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 近年来,各分局(所)能坚持把涉及个人建房审批、危房修理、灾后重建等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公示的重点来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尤其是老房拆建与危房修理这些项目,都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建房户虽能自觉

34、配合我局要求组织公示,但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公示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为避免因相邻关系不和睦可能对项目公示期间的建房内容提出异议或信访投诉,在分局(所)工作人员现场张贴公告离开后自行撕下公示单资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与内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现场有公示而网站上无公示;在公示内容方面网站上虽有公示仅有文字而没有图件等资料,目前除昆阳、鳌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还尚未做到位。另外,许可决定批后公布制度方面仅有萧江所有开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实施这项批后公布制度。 处理建议: 行政许可公示公布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所必

35、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为了规范许可公示公布制度,xxxx年xx月xx日xx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前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结合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工作实际,为更好的执行xx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各基层分局(所)按以下几点要求做好公示和公布工作: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许可前都要进行公示,项目许可后进行公布。 、在村庄规划区内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及时通知建房户或采取短信告知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批前批后现场与规划建设局网

36、站公告文字与图件要相结合,对能上网公示的内容一律都要在局域网上公示。 、要建立台账,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并将其内容纳入审批档案中。 、建议对成片开发建设地块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工地设立规划公示牌,否则不予放样,待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方可撤出,具体做法参照XX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x市规xxxxxxx号)文件执行。 3、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程序问题。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报要求注销规划许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变更注销:独门 独

37、户改建为公寓式联建住宅而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违反按期交款原则收回建房指标:村民集资联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户未能按期交纳建房款项,违反按期交纳“安置房”建设交款原则,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本人自愿放弃继续建设收回安置指标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销申请的; 、不符土地政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办理规划手续但不符合土地部门办理安置对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申请注销的; 、出让地基后私自转让:当地镇(乡)政府出让地基业主私自转让后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来源或出让协议不严出现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申报土地手续发现规划许可户名与原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对象不符而申请要求注

38、销的; 、继承变更注销:因原建房户已故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房产手续,经各有继承权资格人之间形成协议并按法定程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因政府安置对象有误或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事项而申请注销的。 、诉讼裁决注销:经过法院判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应财产债务纠纷裁判证照转移而实施注销的; 、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中建设单位名称或建房户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调整更正的(此项不需要注销证照,只需核对更正,盖校对章)。 从以上种种情况来看,既存在着基层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对报批资料审查不严,也有镇(乡)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历史原因、不可

39、抗力或公民丧失权利与行为能力等等所造成。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完善基层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许可提出几点建议: 、申请注销必须由建房户(即被行政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注销理由与事实,分局(所)要认真审查原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证明的对象; 、分局(所)在请示上报县局要求注销行政许可材料中,要详细说明情况、事实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给予注销的分析意见; 、县局作出批复后,分局(所)要认真履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出具XX县区规划建设局分局所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副本归档。 、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原土地出让协议或政府安

40、排地基认可对象,原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处理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当地镇(乡)政府部门重新进行调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核实与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名称更改的须有当地镇(乡)政府地名办意见,分局(所)对所提供的材料要详细分析、说明情况,上报县局校对更正。 4、危房修理与灾后重建审批情况及表格设计规范化问题。 近几年,因规划编制滞后和城乡建设发展步伐较慢,特别是几个大的乡镇建成区房屋密集、规划控制较严和XX县区改造缓慢,几十年前的老房、危房众多,群众要求危房拆扩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

41、)呼声较高,象这些危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属于整体拆除的房屋)较多,周边环境和防灾能力差、通道较窄、房屋之间间距小。截止目前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还没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执行依据,基本上还是由当地镇(乡)政府与分局(所)自行把关,基层分局(所)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考虑到危房建筑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等问题,也只能对危房翻建以原状修建形式来严格控制审批,若按标准审批,根本无法满足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间距较小或涉及到相邻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邻意见和协议,严格现场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邻关系不和睦无法提供相邻意见而自行违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间影响相邻房屋质量安全等引发的邻里

42、纠纷,信访投诉举报电话接连不断,类似XX县区范围内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积的情况普遍存在,给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受灾前房子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无法认定,建房户提供的资料不详仅凭受灾证明(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的证明)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就直接向当地分局(所)申报重建,这样往往会使一些违法违章建房户通过受灾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钻了空子,而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制作时也没将当地镇政府的意见纳入到表格中,对今后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确权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都会推给规划部门。另外,房管部门对危房修理申请表格在适用时不适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类型提

43、出了建议,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依法应当原拆原建,但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审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审批表,房管部门由于缺少规划建设部门的房屋拆建审批意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要求县局予以协调更改表格。 处理建议: 危房修建部分 、危房拆建、翻建应遵循符合规划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对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或统一改造条件的急需拆建的单栋、单间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统一拆迁范围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见除外。 、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则(即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属于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应再

44、同意其改建。 、危房翻建申报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为d级鉴定报告、城乡个人危房修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建房报批联系单及危房现状照片。 、批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现状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受理前须提供相邻意见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含政府部门在实施老城改造需对今后房屋执行征收安置工作,针对现有房屋现状面积、结构情况所作赔偿标准的评估报告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批前公示。 、建议由县局结合公建与私建危房修理、翻建项目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如:属于d级危房的原则同意原拆原建,除d级以外的危房统一给予原状整改修理。 灾后重建部分 、针对

45、受灾灾民申请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防灾部门调查结论XX县区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项目批前要现场踏勘、现场拍照,提供土地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审核资料时如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如:相邻意见、原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等资料)的应告知建房户,填写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查给予原状重建,经批前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老城控制区范围还需旧城改造指挥部门意见)。 、已列入拆迁范围需要异地新建的由镇政府核定,按新建程序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灾后重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受灾户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确保灾后重建工程的安全性。 5、土

46、地“转而未供”及审批方法调整与核定发证面积等问题。 县政府召开就各镇(乡)政府“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协调专题会议,要求今后在审批个人建房规划许可时要注明总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目前各分局(所)分别收到XX县区国土资源局退回的城乡个人建房审批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指出我们的审批材料中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不一致,造成土地转而供地未到位的现象,该问题在我们的审批工作中确实存在,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历史习惯做法造成:从规划局成立至今或原来的城建局对城乡个人建房一直是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做法或审批习惯一直延续到今,如乡镇府在出让地基时能统

47、一明确标定用地(占地)面积及长宽尺寸就不会存在此类问题,但以地块供地即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数幢建筑仍以占地面积审批发证就会出现供地未到位的情况; 、引发注销大量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供地的用地面积不符退件要求以用地面积重办发证这项工作难度极大,需要注销大量的规划许可证重新按总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各镇(乡)政府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时间影响,同时因注销规划许可而增加工作量,还会对有些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业主造成不满而信访投诉。 、增加用地面积造成土地缴费增加。按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建房户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时相对增加部分用地面积缴费问题而造成误解。 、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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