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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