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用) ()民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字第号不予受理 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 。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