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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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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出上诉。……(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 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外的写:本案移送××××人民 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浦民一(民)初字第44339号 原告刘XX,女,1976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8弄X号X室。 被告丁XX,男,1971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龙新村X幢楼房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弄XX号XX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丁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程程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撤回起诉。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______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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