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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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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庆计生联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

2、贯彻落实。 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 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离开原工作

3、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 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它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市区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诊治,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区计划生育局、医保局共同制定;市直机关由行管处计划生育办、市医保局共同制定;四县由县医保局、县计划生育局共同制

4、定;各中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医保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享受免费待遇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需参照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问题。条例中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市过去根据庆政发19956号文件规定,县级(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

5、准每人每年200元,乡镇(街道)、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也应增加。县(区)级以上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400元;乡镇(街道)、村(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的问题。条例中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

6、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它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理途经由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人市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我市2000

7、年2月1日以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对这部份职工应从此文件执行起给予补办。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市人事局文件XX市财政局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

8、,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 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

9、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

10、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 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

11、1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XX省计划生育委员会、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XX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 199913号)同时废止。 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人事局 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

12、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到其他省、市、县、乡(镇)暂住的成年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每年定期由政

13、府负责组织计生委等部门对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市政府及县(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及主管县(区)长任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宣传、财政、劳动、建委、卫生、民政、房产、新闻、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领导、监督、协调职能。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设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

14、公安、工商、财政、劳动、建委、卫生、民政、房产、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以下简称查验单),并将其存档。 各派出所应协助辖区的街道、居民委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工商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工商所应协助所在街道、居民委管理好集贸、工贸市场及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定期足额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

15、经费。 劳动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建设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建筑施工队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外来施工人员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应协助流动人口建筑施工队所在地的政府及单位管理好流动施工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都应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民政部门职责。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时,要考虑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机构及人员设臵;在清理非法婚姻中,要严把计划生育关;在办理收养子女手续时,要严格按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 文化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

16、口办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时,要检查其查验单并存档;协助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管理好所辖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部门对没有查验单的成年流动人口,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并要求限期补办手续。 第十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证明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总厂、市直机关的职工应由本单位(科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介绍信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盖办证机关钢印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地不予审批、核发婚育

17、证明:计划外怀孕未终止妊娠的; 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处理完毕的。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到我市后,应当在3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为其出具查验单,并进行登记。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对流出人口进行登记; 为流出人口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审批生育申请,发放生育证; 其他计划生育

18、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对流入人口进行登记; 定期查验婚育证明; 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节育技术、生殖保健等服务,帮助计划外怀孕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补救措施; 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自行通报; 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及时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其它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成立辖区内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流

19、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领导、监督协调职能。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应落实企、事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通报,并在与流动人口签订的租借房屋协议或合同中加入遵守计生法规的内容,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一同管理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0、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生育一孩要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生育二孩必须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对于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的生育问题按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流入、流出地要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信息双向交流制度。对绝育的已婚育龄人员一年沟通一次信息,上环的要半年沟通一次信息,用药具的要一季度沟通一次信息,也可将孕检证明交个人寄回原籍存档。 本市流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孕检必须到各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到由市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

21、进行检查,孕检结果使用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服务报告单,并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加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费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规定履行义务或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的,其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定期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聘用没有查验单的成年流动人口。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没有查验单成年流动人口。

22、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用: 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接受避孕措施效果检查的流动人口,下达落实避孕节育检查通知书,责令在7日内接受检查;逾期不接受检查的,按每日5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接受检查止; 对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措施的流动人口,下达落实避孕节能措施通知书,限期在7日内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逾期不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每日1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止;对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终止妊娠的流动人口,下达落实补救措施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按每日2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止; 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

23、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各收取5000元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按照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在7日内交验。对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省限期1个月,本省限期半个月办理并交验。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 第二十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24、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外生育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25、。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四篇: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居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奖惩条例。 2、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准确掌握常

26、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帐卡册登记、信息反馈工作。 3、指导育龄夫妇选择合适避孕节育措施,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杜绝计划外生育。 4、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检查及管理工作。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三自”作用,大力开展好“三生”服务。负责做好社区的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6、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创造“知情选择”条件,对药具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 第五篇。“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事迹”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XX市岚山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岚山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12月,下设办

27、公室、宣教科、法规科、计划统计科、计生协会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6个职能科室和计生技术服务中心1个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30人。近年来,计生委在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为目标,立足行业特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已连续8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2001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奖”。自2000年以来,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计划生

28、育先进集体”和“市级文明单位”,被共青团XX市委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被市城市绿化委员会授予“市级绿化先进单位”,被市计生委授予“行业作风建设示范单位”。先后有20多人次受到国家、省、市、处的表彰和奖励其中国家级1人次、省级3人次、市级5人次、处级7人次,被市委市政府记二等功2人,三等功2人,嘉奖1人。 二、勤政为民,服务基层我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始终把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塑造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我们注意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计

29、生工作,大胆改革与创新形势下的工作模式,不断探索和尝试做好计生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认真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上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诚心诚意地多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尤其是注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检查、节育措施“一刀切”、计生押金等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多措并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是在全市率先取消计划生育各类押金。对往年收取的180万元计划生育押金,限期全部退付给群众,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赢得了广泛赞扬。二是实行行政审批服务零收费。取消了一孩生育计划的审批及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成本费,实行“零收费、即时办、无障碍”的工作运转模式。仅此一项,

30、每年减轻农民负担3万元。二大力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免费服务。对生育二孩的群众,不再硬性规定必须落实绝育措施,每年使全处约600名育龄群众不再结扎,极大的减少了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保障了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从而结束了群众个人负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的历史。仅此一项,每年可以减轻农民负担57.6万元,极大地调动了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积极性。三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完善扶持政策。一是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制订出台了关于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每年以现金形式足额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0多万元,解决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兑付难的

31、问题;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除提供优先优惠政策扶持外,给予现金奖励100元,激发他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通过提供无息贷款及无偿资金52万元,帮助457个家庭办起了种、养、加工等致富项目,帮扶率达到2以上。同时,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经常带着现金、化肥、食品等用品,到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户家中走访慰问。近几年来,先后投入帮扶资金近5万元,帮助困难户脱贫致富。此外,我们在全处计生系统推行了“陪产”、“陪术”、“回访”等优质服务,规定村计生人员在育龄群众分娩、孕期保健查体、落实节育手术时,要及时陪同到医院,提供“床头”服务。近年来,基层计生人

32、员共为育龄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万余件,陪产、陪术达4300多人次,真正成为了育龄群众的贴心人。四积极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三大工程”。大力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减少非意愿妊娠;积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们先后投入6万元,组织专家免费为800多名儿童进行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并对患儿逐人建档立卡,给予跟踪治疗服务和就医指导。同时依托计生服务网络,深入开展优生咨询、检测等服务,使全处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由1999年的6.44下降到4.12,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积极实施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程,解决育龄群众疾苦。变每年4次查环、查

33、孕为每年2次的健康查体,全面做好对育龄人群的健康跟踪服务。仅此项工作,每年就为育龄群众免费查体1.2万人次,诊治妇科疾病2200余例,大大减轻了育龄人群的经济负担。 三、围绕中心,艰苦创业多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努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立足艰苦奋斗,发展计生事业。计生部门属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事业经费相当紧张。我们坚持过紧日子,处处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事业发展上。多方筹集资金260万元,建起了2580平方米融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大楼;投资6万元,建起了职工食堂,改善了干部职工的食宿条件;投资30

34、多万元购置了b超、波姆光治疗仪、心电图仪、血液分析仪等医疗设施,为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造了条件。在加强阵地建设方面,我们舍得大投入,而在办公条件上则能省就省。在新办公楼启用后,我们仍然继续使用原有旧办公用具。此外,委领导率先垂范,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自己动手打扫厕所和办公楼内外卫生及做好绿化美化工作,这不仅培养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精神,而且每年节省资金2万多元。二强化全局意识,服务第一要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批投资过亿项目相继落户岚山,这既加快了岚山开发建设,又为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难度。为此,我们及时分工一名副主任靠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地,组织协调各属地管理单位,认

35、真为园区职工及外来人员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项目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外,2003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我们着眼全处大局,认真落实非典防治措施,组织人员以最快的速度编印了非典防治知识问答12万份,发动全处370多名村级计生人员免费发放到全处每个家庭,使广大群众及时掌握了解非典防治知识,消除恐慌心理。同时,及时制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及奖励意见,组织动员全处400多名计生工作人员、7800余名协会会员,积极开展防治非典科普宣传、疫情检测、流动人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为全处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强化中心意识,投身经济建设。招商引资是工委、办事处确定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为此,我们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克服种种困难,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订落实了招商引资责任制及奖惩考核办法,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寻求招商引资线索,班子成员身先士卒,带头招商。到目前,共完成招引项目2个,累计投资1300多万元其中已建成项目1个,在建项目1个,有力地支持了岚山的经济发展。此外,我们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全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几年来,我委先后投资8万元,为虎山镇梭罗树村、刘小庄村和碑廓镇石家庄子村修建了节水灌溉水利工程、饮水工程和茶厂,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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