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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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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皋人口计生发"2007"42号 ================★================ XX县区人口计生委关于村(居)公共服务中心 人口计生方面内容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007年9月5日) 一、环境布臵 (一)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干部担任)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长:专职副会长:(一般由退休干部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妇女主任担任)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选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计划生育老先进、村医生、致富能手、企业老板、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代表等社会贤达,兼顾分布在各村民小组) (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教育群众履行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2、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待遇,如实出具人口计生相关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动员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协助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检查及随访服务工作。 4、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核实、变更、上报工作。 5、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6、落实全体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妥善解决正常工作的相关经费和组计生信息员报酬。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适量选择布臵)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二、阵地建设 (一)村(居)人口学校要做到“五有”。有教室、有桌椅、有黑板、有电视机、有室内环境布臵。 (二)计生服务室基本要求: 1、房屋一间,面积25平方米左右。 2、牌子一块,可用2005年迎省“十五”考核时本委统一制发的,也可用村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 3、资料及药具橱一张、办公桌一张、方凳或椅子5-6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和村(居)解决。 4、b超检查床一张和宣传图板一套,由本委统一制发。 (三)村务公开栏至少应公示当年照顾生育和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其他相关公示内容附后) (四)村级农家书屋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报纸、杂志、书籍(20本以上)。 (五)有条件的村(居)建人口计生网页,宣传人口计生知识、公示批准照顾再生一孩、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等情况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人员与电话。 三、有关制度 (一)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有效措施。 2、每月召开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会议,收集、汇总、核实有关信息,布臵做好具体工作。 3、计生协理事会每季度、会员每年均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组织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二)村务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批准照顾再生育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通过会议、广播及印发宣传品等途径公示。 (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 1、村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及计划生育志愿者,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 2、按《村民自治章程》要求,每年组织1-2次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3、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由村(居)民委员会执行。 (四)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开展计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2、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群众介绍四种以上避孕方法,提供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指导落实长效措施,开展紧急避孕指导与服务。 3、协助镇计生服务站开展孕情、环情监测,做好孕情跟踪等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终止妊娠的要弄清原因并及时报告。 4、协助镇计生服务站组织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促进以及中老年保健服务。 5、认真记录各种服务情况,台帐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认真、及时、正确填写《育龄妇女药具需求服务卡》、《村服用避孕药具人数统计表》、《村避孕药具发放登记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管好用好计生专用药具箱,备有一个月的周转量,按时定量领发药具,领发率达100%。 (六)统计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组信息员会议,经常走访了解,及时收集育龄妇女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动、迁移等信息,每季度收集人口基本情况信息,每半年收集奖励扶助信息,及时记载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2、每季度至少与镇(区)计生部门微机信息核对一次,及时核对镇(区)反馈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3、严格执行月信息变更报告制度,确保每月3日前将有关信息报镇(区)计生部门。 4、坚持如实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妥善保管变更信息报告单、各类报表等统计台帐。 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公示内容 一、XX省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非婚生育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户口不限(《条例》第二十二条) 1、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条例》第二十三条)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第 1、 2、7项或者第23条第1款第 3、 4、6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 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除外),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4、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进行年审。 (三)不应再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不再符合条件的; 5、错批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的具体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7、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定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村(居)委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凡18周岁至49周岁外出(跨县、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每季度主动接受现居住地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督促其及时反馈证明;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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