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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企业及谐劳资关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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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概论论文 浅析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班级:09生物医学工程2班 学号:200901015047 姓名:黄玉梅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研究,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具有极大的意义。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作基础。本文从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现状等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构建我国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策略。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劳资关系 构建和谐 一、民营企业的概念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其实,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将它们命名为“民营企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 二、劳资关系概述 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就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经济成份主要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经济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民营经济两部分组成。国有经济的劳动关系大多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按计划统一分配建立起来的;民营经济则是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到劳动力以后,在经济运行中建立。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原生的资源配置是劳动与资本的配置,从而也形成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它主要表现是:在表面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 三、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的现状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二十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最近有统计报告揭示,民营经济在每年创造的增加值、税收收入和解决就业等方面都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 但是,近些年来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明显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还相当严重,甚至危及到不少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客观地说,劳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挑战。以下是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中劳资关系体现出的一些不和谐现状: (一)、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不规范。 1、许多私营企业与雇工没有签订合同。 2、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是很规范。合同内容只包含对工人的约束,只有对工人迟到、误工等采取的惩罚措施,对企业主却没有任何限制,合同显失公平。 3、有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雇工雇佣期限。 4、许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与工伤处理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事项。 5、有些劳动合同中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 (二)、雇佣劳动关系产生后,雇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安全和卫生条件得不到保障。相关调查表明,在私营企业的一线生产作业区,普遍存在事故隐患,消防等基本设施均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一旦发生事故,许多企业根本没有应急设备和措施。 2、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现象普遍。企业主为获取更高利润,经常让雇工加班加点,雇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2个小时,这大大超过法定工作制中规定的8小时,也违反我国《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3、企业主经常克扣和拖欠工资,雇工工资实际水平不高。私营企业主常利用违法的“厂规厂纪”来克扣工人工资,甚至有的不明所以的任意克扣雇工工资。 4、福利待遇极少甚或没有。私营企业雇工的所有收入就是工资,尤其是一线工人,他们只能得到按小时或按件数计算的工资,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大多数企业均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等。雇员的伤残、疾病均无保障,而公有制企业一般均为职工提供这些基本福利,还有失业救济及养老保险等。 5、雇工的人身权益遭到侵犯。私营企业的雇主随意对雇员进行辱骂和虐待,凌辱甚至殴打工人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新闻媒体不断对私营企业中虐待工人的事件进行曝光,有些案件政府还作了严肃处理,但这种现象并未完全消失。 (三)、雇佣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合法。 私营企业主往往按自己的意愿决定职工的去留,有一些企业主在其苛刻条件令雇工无法接受而遭到拒绝时立即辞退雇工,即使有合同,企业主也不按合同来解雇雇工。许多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这均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有些企业在职工因工致残时把其辞退,不采取任何补偿性措施,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企业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允许雇工辞职。由于劳动强度过大,环境过于恶劣,职工要求辞职,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却不允许辞职,强迫其继续做工。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要基础和客观要求,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的凝聚力,是企业发展的法宝,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和保证,是民营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为有效协调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应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运作模式,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社会建设中的真正作用。以下是对构建我国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提出的相关策略: (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用法律保护劳工权利,协调劳资关系。完善《劳动法》并且制定出一系列维护雇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把劳资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柜架内。 (二)、完善工会独立法人地位,确保工会的基本职责的履行。 要使工会独立法人地位不断完善,使工会干部“不受制于人”,应使工会干部工资由企业支付改变为由会费支付,增强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的话语权,让工会组织能够大胆地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劳资关系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平等就业权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雇工依法享有劳资关系中的平等权利,消除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赋予劳动者受歧视的诉权,加大对歧视劳动者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四)、以人为本,尊重劳动,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 新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就是一些学者说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的劳资双方平等,双赢关系。其实质就是人力资源型劳资关系。应该说这是我们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完善现有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树“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劳动者的愿景和企业发展的愿景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中央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又是现阶段我国为增强综合国力,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劳资)关系作保障。只有构建和谐的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才能保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也才能保证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早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雷亮,葛芳 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的实证分析[J].开发研究,2005,1:23-25 [2] 战成秀 新时期我国劳资关系调节对策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 2005 . [3] 熊 薇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劳资关系[D]. 暨南大学 , 2006 . [4] 于 萍 工会与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D]. 山东大学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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