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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劳安字[199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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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现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 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
第八条 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 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
一、 培训目标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职业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本工厂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决策的能力。
二、教学课时安排
1.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学总课时一般不少于42学时。
2.特殊行业厂长、经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课时可增加7-14 学时。
三、教学内容和培训要求
(一)劳动保护概述
1.培训要求:
(1)了解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掌握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与任务,提高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自觉性;
(2)了解我国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懂得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厂长、经理应尽的责任的义务。
2.授课内容:
(1)简介劳动保护的由来、发展以及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2)重点讲授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3)介绍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
(4)介绍国家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1.培训要求:
熟悉掌握《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63)国经薄字244号]的内容,提高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政策水平。
2.授课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安全卫生责任制及"五同时"的内容;
(2)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目的、范围及经费来源的规定;
(3)安全教育的意义、形式,着重讲授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4)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及对整改措施的要求;
(5)简述"三同时"[(77)劳护字105号]的有关规定,女工保护的内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原则。
(三)劳动保护管理
1.培训要求;
(1)通过对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些典型方法的介绍,使厂长、经理在搞好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探讨、推行系统安全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2)掌握目标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授课内容:
(1) 传统安全管理的缺陷及其与现代安全管理的关系;
(2) 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一些新观念及特点;
(3) 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着重讲授目标体系与措施体系;
(4) 目标管理的评价及注意事项。
(四)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1.培训要求:
掌握通用和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2.授课内容:
(1) 电气安全;
(2) 起重机械安全;
(3) 机械操作安全;
(4) 防火防爆安全;
(5) 建筑施工安全。
(一)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 培训要求
(1)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的概念、范围及管理办法;
(3)了解生产过程中主要尘、毒职业危害的国家标准。
2. 授课内容:
(1) 主要职业性粉尘危害及防治措施;
(2) 主要职业性毒物危害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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